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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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洛政办[2009]63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7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洛政办〔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发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效能,缓解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不足矛盾,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出售原则:自愿购买、产权共有、加强管理、科学推进。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城市廉租住房出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社会捐建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房屋,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售。
第五条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