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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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财险扩展
地震风险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2.09
•【文号】保监发[2001]61号
•【施行日期】2001.0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61号2001年2月9日)各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0年末,我会对福建、广东两省企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的项目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被抽查的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保单中未单独使用地震险条款,未明确列
示地震险费率,未安排商业分保等问题。

为切实做好企财险附加地震险的风险防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保监会[2000]8号)的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擅自承保地震风险。

二、对于获保监会批准扩展地震风险的项目,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批文中的有关规定,使用单独的地震险条款,单独列示地震险费率,并合理安排分保。

三、各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公司企财险扩展地震险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在2001年3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上报我会,我会将适时进行抽查。

对于未按规定承保地震险的公司,我会将视情节,给予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的企财险扩展地震险的经营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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