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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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1.13
•【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的规定,女性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妻、母、祖母、外祖母应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领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家居本市的,应由死
亡人员原工作单位向参保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死亡人员无原工作单位的,应由供养直系亲属直接向居住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凡家居外省市的,供养直系亲属应提供当地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材料,交死亡人员原工作单位,并由原工作单位向参保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应按要求予以补充。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废止。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