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及答案(卷十四)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1年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及答案(卷十四)1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人《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

构成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C
解析:C。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在作品上标记姓名。

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具体内容包括: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决定署名的顺序;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特别注意:不署姓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

由此可知,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名字署名为“漫动的音符”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种合法的行为,A选项说法错误。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包括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发表
权的特点: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当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诗作在甲网站以“天堂向左”为题发表的时候,其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故B选项说法错误。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由此可知,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

《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由此可知,丁网站可以不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该作品,不构成侵权行为,故D选项说法错误。

2金铃公司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委托李某开发一种新型办公软件供本公司员工使用,合同中没有涉及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对于李某开发完成的软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软件著作权归金铃公司
B.软件著怍权由金铃公司和李某协商确定
C.如果金铃公司员工复制该软件进行使用无须向李某交付费用
D.如果金铃公司将该软件置于公司网站上供公众免费下载无须向李某交付费用
参考答案:C
解析:《著作权法》第l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题中,由于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由此可知,该软件的著作权应该归李某,故A、B项都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由此可知,金铃公司有免费使用的权利,故C项正确。

而D项中金铃公司如果供公众免费下载,则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因此D项错误。

3甲将房屋抵押给乙以担保向乙的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将房屋又出租给丙,明确告知房屋设定抵押的事实。

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债务,乙与甲协商行使抵押权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拍卖抵押物后,房屋被法院扣押。

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旦抵押权设立,乙有权向承租人丙请求支付租金
B.一旦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抵押权人可以通知承租人,丙即必须向乙支付租金
C.一旦法院拍卖房屋,承租人乙仍然可以租赁合同为由对抗买受人
D.承租人因为房屋被拍卖而无法继续承租的损失,可以向出租人请求承担
参考答案:B
解析:B。

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人无权收取孳息,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此时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但抵押权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故A项错,B项正确。

由于是先抵押后租赁,故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同时由于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已经明确告知设定抵押的情形,故出租人也无所谓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问题。

故C项和D项也是错误的。

4洪明在银行门口捡到一张5万元的银行本票,欣喜之余决定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邻居金贵,清偿其所欠借款,洪明对金贵隐瞒了捡到本票的事实。

请问以下关于本票权利的取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洪明能够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也能取得票据权利
B.洪明能够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C.洪明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金贵能取得票据权利
D.洪明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l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
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洪明属于恶意取得票据,而金贵为善意,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故正确答案为C项。

5某人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

但谚银行以持票人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

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排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排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参考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题中,因为该人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所以银行可以进行抗辩。

另外,这里注意区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

本题中,因为朱某跟银行之间有贷款纠纷,跟票据本身没有关系,所以银行行使的抗辩权是对人的抗辩而不是对物的抗辩,答案C是正确的。

62005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
居住l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

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方式问题。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故,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为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7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A.总公司与分公司
B.母公司与子公司
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D.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参考答案:C
解析:C。

根据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分类可知,C项正确。

A项中的总公司与分公司,B项中的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根据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总公司和分公司属于同一个公司,根据内部组织架构而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法人实体,分公司则是总公司之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

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不同的两个公司,因为外部的控股关系或者事实控制关系而连接在一起,子公司虽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重大决策和人事安排都由母公司决定。

至于D项,根据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流转为标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的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的股份则可以。

从封闭到开放同样是一个过程,随着股份流通自由的增强而增强。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式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上市公司则是真正的开放式公司。

8甲将其装有l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寄存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但在寄存时未告知内有现金,甲取包时发现该包已被人取走,甲要求寄存处赔偿,则寄存处应如何赔偿甲的损失?
A.赔偿寄存物品的全部价值
B.不予赔偿
C.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
D.适当赔偿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75条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故本题答案为C。

9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与迪美亚丝绸厂签。

订了丝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迪美亚丝绸厂向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丝绸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向迪美亚丝绸厂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经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迪美亚丝绸厂若要中止履行,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陷入严重亏损境地
B.迪美亚丝绸厂不经通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即可中止履行
C.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未恢复履行能力,但及时提供了适当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
D.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及时恢复了履行能力但未提供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
参考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本题中
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迪美亚丝绸厂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时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故B项错误。

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故CD项正确。

10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项是错误的?
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参考答案:A
解析:A。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
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A项正确。

提请注意的是,合作发明的处分与著作权法中合作作品的处分相反。

1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评议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

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身份。

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

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

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
A.生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参考答案:CD
解析:《民法通则》第l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于医院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故B选项不当选。

另外患者是自杀身亡,很难将医院的行为确定为患者的死亡原因,因此,不能认定
侵犯了生命权.而只能属于侵犯名誉权的加重情节。

A选项也不当选。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临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故C项正确;而将该照片展览则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故D项正确。

2甲公司欠银行贷款400万元。

现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在分立协议中约定由乙公司对分立前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现对该协议的效力和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以下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A.该协议有效,但只具有内部效力,在归还欠款问题上,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该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无效,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如果乙、丙两公司有还款能力,则依据协议约定履行,否则,由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CD
解析:《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协议只具有内部效力,对第三人不
适用,故BCD项错误。

3甲与乙结婚不到半年,在一次事故中脑部遭受重创,虽经全力抢救挽回生命,但智力严重受损,智商仅相当于三岁孩童。

起初乙还能耐心照顾,但随着时间经过,乙渐渐丧失耐心,稍不顺心便随意打骂甲,且经常整日外出,致甲独自在家挨饿。

甲的父母欲解除甲乙的婚姻。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因乙对甲有虐待行为,甲的父母可以直接以甲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
B.甲的父母应先依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然后代理甲提起离婚诉讼
C.因乙对于婚姻破裂存在过错,故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甲的父母还可以代甲提出赔偿请求
D.甲为无行为能力人,无法做有效意思表示,故该离婚诉讼无须调解即可迳行判决
参考答案:ACD
解析:ACD。

依《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A项错误,B项正确。

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的,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C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离婚诉讼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均应先行调解,D项错误。

4某公司与个体运输司机蒋某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蒋某将货物运到某市后,某公司将依约支付全部运费。

结果,蒋某按约定将某公司包装好的难以分割的价值10万元的货物运到某市后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运费6000元时,某公司没有满足蒋某的要求,仅支付了3000元。

蒋某遂将这车货物留置。

对此,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A.蒋某无权将整车货物留置,因为货物的价值远超过其享有的债权额
B.蒋某有权留置整车货物,因为其合法占有某公司交给其运输的货物,并且这批货物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又为不可分物
C.若货物在运输途中,蒋某要求支付运费,某公司没有满足其要求,蒋某无权留置货物
D.若蒋某催告某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3000元运费,某公司未履行的,蒋某有权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并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参考答案:BC
解析:《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蒋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与其合法占有的动产(这车货物)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蒋某有权留置这批货物,另《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担保法解释》第ll0条规定:“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
部行使留置权。

”即当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全部。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货物还在运输途中,债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蒋某请求支付运费,某公司没有义务满足要求,蒋某也无权留置货物,故C项正确。

《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屣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听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权人蒋某应当给某公司2个月以上的期限履行债务,不能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故D项错误。

5宋某乘坐天津某航运公司的客轮从天津前往大连,该客轮在途中因发生水上事故,造成宋某身体损害。

宋某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该案可由下列哪些人民法院管辖?
A.运输始发地
B.运输目的地
C.事故发生地
D.被告住所地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
应注意的是宋某要提起的是损害赔偿之诉,可能是侵权之诉,也可能是运输合同纠纷诉讼,故还应考虑《民事诉讼法》第28条运输合同确定的管辖法院。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题答案为AB.CD。

6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举出两张光盘作为证据,光盘上刻录的是原告与被告两次谈判时的录音。

原告在录音时未征得被告同意。

对此录音资料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这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B.这不是非法证据
C.这是视听资料
D.这是书证
参考答案:BC
解析:BC。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告在录音时未征得被告同意,但是,这种取证方法不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录音需要录音设备、产生的录音资料以声音证明待证事实。

因此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而非书证,因此,C项正确,D 项错误。

7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仲裁庭审理案件通常应不公开进行,但只要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一律公开进行
B.仲裁庭审理案件通常应开庭审理,除非当事人协议书面审理
C.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如果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并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D.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参考答案:ACD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因此,选项A 是不正确的。

根据《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

根据《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但是,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只能引起缺席裁决的法律后果,而不能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应取决于申请人是否就其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

8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中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A.乙企业作为受让企业,不得在受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与其相竞争的技术
B.乙企业作为受让企业,只能从甲企业购买实施该技术的机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