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继承方式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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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承方式及其影响
继承,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
可见其分配对象不仅包含一切属于物质层面的财产,也包括社会地位等社会关系属性及与之相适应的特殊权利。
任何社会都存在相应的继承方式,中国也不例外,并且呈现特殊的多样性与阶段性
阶段性
中国古代继承呈现的阶段性特征表现为可以以时代划分:中国国代继承方式按历史时代划分可分为1)氏族社会的继承2)奴隶制下的继承3)封建制下的继承。
多样性
中国古代继承呈现的多样性特征表现为可以以地域及阶级划分:
以地域划分:1)农耕经济条件下的继承2)草原经济条件下的继承3)庄园经济条件下的继承
以阶级划分:则本文划分为:1)君主家族的继承(部落盟主、王、皇帝)2)统治阶级一般成员(不含君主)(诸侯、公卿、士大夫)的继承3)被统治阶级的继承(自耕农、佃农、工商业者)
由于不同经济条件下,在我国,草原经济往往落后于农耕地区,故其古代经济继承方式往往也较中原地区落后原始。
第一部分经济财产的继承
中国古代社会被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是:“中一国很早就已经进展到了如今日的情状。
但是它从未发生任何变化,一种终古如此的固定的东西代替了种真正历史的东西。
但不如理解为中国的演进多呈现渐变式的量变发展,先代的体制在后代中具有较大程度的保留,并认为“规矩”“成制”不可轻易改变,有些甚至影响今天的中国社会,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正如商鞅所言:“便国不法古《商君书·更法第一》”。
中国古代的经济继承大致按照时代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一氏族社会的财产继承
1)早期现今普遍认为:氏族社会早期生产力条件落后,人们为维持生存采取原始共产主义为组织形式进行生产,不存在私有财产。
故在这一时期,财产的继承是发生在集体中的,并不具有鲜明的所有权转移,而是在共有的基础上,不断地转移使用权。
以防财产被继承的客体因数量过多而分散。
2)中期生产力发展带动了人口的增长,部落出现,人们开始拥有少量的私人财产,如舜被冠以有虞氏的部落姓氏,其父瞽叟偏爱小子象,“瞽叟又使舜穿井,舜穿井为匿空旁出。
舜既入深,瞽叟与象共下土实井,舜从匿空出去”《史记·本纪·五帝本纪》,可见其目的初衷是为家庭服务而非全部落的生存,可见私有的观念在当时已有形成。
财产继承是受继承的主体随自身愿景决定的。
但总体上仍以集中财产由某一对象继承为主,目的仍是防止财产的分散。
比照相对农耕地区落后的草原地区,王昭君远嫁南匈奴单于呼韩邪后“生二子。
及呼韩邪死,阏氏子代立,欲妻之,昭君上书求归,成帝敕令从胡俗,遂复为后单于阏氏焉”(《后汉书·南匈奴列传》),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相似的远嫁乌孙的刘细君身上。
综其原因,以匈奴为代表的早期草原游牧部落为避免财产由多子继承分家而造成分散,采取了这种父死子继的继承方式,其对象不仅包含物化的财产,也包含死者的妻子、奴隶等,同样的原因还可以解释与之类似的“夫兄弟婚”这种在今人视为乱伦或不耻的现象。
3)末期原始部落逐渐演变为古代国家,部落所拥有的共有财产演变为部落首领的私人财产。
这点易于解释:公有财产的处分权最终会落入集体的领导者或实际管理者手中。
然而,在部分名义上公有制仍限制了这些部落首领对于公有财产的随意划分。
这点影响后世,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一直延续的宗庙体制和家族体制中一直可见。
如春秋时代诸侯国被楚灭亡后“楚人的惯例是迁其公室,存其宗庙,县其疆土。
” (张正明《楚文化史》)但亡国君主却
命运未卜,又如家族关系存在,宗族首领有权对宗族公有财产进行部分处置,但这是在宗族成员的整体默许下才能进行的,正如当代日本和我国部分家族制企业的运营一样,公有财产继承可以在领导者家庭内部进行,但实际对财产处分却有家族的牵制。
这一时期贫富分化开始出现并日益显著。
二奴隶制下的财产继承
周是我国古代最鲜明的奴隶制时代,同时也是奴隶制的末期和土地国有制的衰亡开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在广大地域内不断增长,旧有的集中继承已不能为社会所接受,家族内部的经济纠纷不断升级,迫使以宗法制为依据的嫡长子继承制产生。
夏、商、西周至东汉长期在财产继承方式上采取以宗法制为依托的嫡长子继承制,这一制度相对于往代的继承,虽然在嫡长子的继承权上做出了绝对优势的划分,但也对庶子做出了妥协,将嫡系非长子、庶子也列为前代的正式继承对象,大体的土地所有权继承如下图所示: 该种继承模式不仅限于奴隶主集团内部,也通行于除奴隶阶级外的各阶级,是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法则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继承方式不仅限于奴隶制时代的中国,直到1911年帝制推翻前,中国的各代王朝和统治阶级的一般成员均以嫡长子继承为通行法则。
在政治上,嫡长子继承在奴隶制下是与世卿世禄制和统治阶级高端的分封制配套使用的,这种“立嫡以长不以贤”(《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的恒定的体制配合西周礼乐制度保证了社会各阶级之间的稳定性,符合政治权利继承习惯的要求。
在这一时代突破该种继承方式的代价似巨大的,商纣“矜人臣以能”(《史记·商本纪》)突破了时代约束,从基础上动摇了世卿世禄制,并威胁到嫡长子继承制的延续,统治上丧失人心“殷之大师、少师乃持其祭乐器奔周”(《史记·商本纪》),为以周为首的联盟击败。
而周武王进攻商时“血流漂杵”(《尚书·武成》)可见帮助商对抗周的也不乏其人,后武庚叛乱,说明周的统治并不如现今历史中所描
绘的道德高尚,所以应以历史的眼光看待夏商周的朝代更迭。
三封建制下的财产继承
封建时代下,经济财产的继承方式越发灵活。
不仅是由于在战国时代用人体制迫于诸侯争霸兼并的需要不再维持世卿世禄而形成与原官制相平行的任人以贤的风尚,还有各王朝君主出于维持自身绝对统治的需要,陆续推出的压制政策,如汉武帝推行的《推恩令》将封王土地分为若干由其子嗣继承,在经济领域分散了各地诸侯的财产,政治领域弱化了诸侯的权利;但历代也有反复:汉高祖、明太祖分封同异姓王,成吉思汗及其子孙作为草原帝国的封建君主将帝国部分划归钦察汗国、伊利汗国、察合台汗国及窝阔台汗国也是草原经济在相对落后情况下的反复。
另一方面,统一的中央政府对土地政策的改变也对相关的继承原则做出了突破,商鞅提出“利出一孔者,其国无乱” (《商君·书靳令》)并实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将民众强行划分为小单位群体,结果必然是财产也一一分散,成为“与民争利”的典范。
宋代土地“不抑兼并”在继承实行的条件下,弱化了一般民众的财富丰盈程度,而加强了地主的财产集中。
明清两代,明有条鞭明确地税而减免丁税,清朝实行“摊丁入亩”促进了人口的大量增殖,财产的继承也相应地进一步为财富分散做出贡献,相对的这一系列封建政府的政策都对一般民众即自耕农和佃农群体的财产分散程度深而对地主阶级财富少有触及,财富集中拥有者的财富分散程度也较一般民众慢得多,故社会贫富差距无可避免地拉大。
这种现象逼迫农民阶级急于改变自身现状,宋代王小波李顺起义提出“均贫富”,明末李自成起义提出“均田免粮”无不出于对这种社会现状的斗争态度。
总而言之,财产在一般民众中的继承分散,为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帝国形成建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后果则是各代王朝的集权力量不断加强,不稳定因素却相应的增加,在通过继承手段分化民众财产后,即使连如元帝国这样滥行纸币对经济放任不顾的统治也可以维持百年以上。
综上,总体上我国的古代社会经济财富继承呈现由集中向分散的发展趋势,并与古代政治制度相适应。
第二部分政治权利的继承
中国古代的政治权利转移是在向中央集权进步的条件下进行的,其总体趋势大致经历了如下数个阶段:1)早期氏族社会民主(部落民主制,军事民主制,部落联盟集体决议条件下的权力转移)2)权利血缘继承早期(政治权利通过父系血缘进行继承即家天下)3)世卿世禄制和分封制(嫡长子的世卿世禄和对继承对象中小宗的分封制)4)九品中正制5)恩荫制。
而其中早期氏族社会民主阶段没有明显的亲缘关系上的权力转移,而是被部落联盟的最高统治集团依照后继者的才能和品德作出判断并在适当时刻加以转移。
而真正属于亲缘关系内的权利继承则划归在其后阶段内
一权利血缘继承早期
“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国语·鲁语下》)确立了部落联盟首领对部落的绝对统治,并效法舜,将君权交予伯益,但按近年来认为伯益在与启斗争中失败而失去权柄,启一并击败有扈氏,确立了自己的绝对统治地位。
自此,血缘关系维系的权利继承在中华确立起来。
但这种权利的继承方式并不稳定,由商代的继承方式可推测夏代情况,“兄终弟及”应在夏代亦有体现,参考春秋宋国宋前湣公之祸可见这种不稳定的政治继承方式代价之大,其中矛盾之尖锐可见一斑。
但他逐步建立起了我国古代政治权利继承的主要原则——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继承关系
二世卿世禄制和分封制
一般认为,商代至西周建立这一时间段内,逐渐确立起世卿世禄制的权利继承原则,在财产继承上配合以嫡长子继承,成为我国奴隶制时代的主要统治阶级官员继承方式,该制度下嫡长子一般按照社会所公认的的原则获得与其前代完全相同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但实际上
这种继承方式不仅作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也同样适用于被统治阶级,管仲改革中“作内政而寓军令”(《管子小匡》)将民众分编为士农工商四种类型,而已知春秋时代职业的传承多以嫡长子继承为主,余子只能较其父辈从事更为低下社会角色,可知管仲改革中的这一条目是出于世卿世禄制的变异。
这一继承方式稳定了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为周的统治奠定了人才基础,但其存在的后期,阻碍了人才的吸纳,并逐步迫于战国时代兼并战争的要求而通过各国变法退出历史舞台。
分封制,完善于周朝,历代均存在相似现象。
战国时,各国仍多分封君,但封君已多不掌握封地的政权和军权,而且封地褊小,多不世袭。
实际上,商代已存在“甸”的概念。
西周灭亡后,分封制成为断绝东周的最主要原因,通过分封而出现的诸侯成为架空周室的主力军但在西周看来分封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秩序,通过分封,周的统治区域较商代极大扩展了,这实际上归功于在嫡长子取得地位的绝对继承权后,小宗也取得了相当的地位,出于血缘的维系,对家族具有一定的巩固作用。
周室在遇到外族入侵时也确实受到诸侯的支援,围绕分封,周朝建立起中国古代最为反复的治国体制——周礼。
三九品中正制
一般认为曹丕在称帝前接受陈群的建议,在地方上设立中正,议品德、才能、门第优秀者为官,贯彻曹操“唯才是举”的方针并将其制度化,其初衷是选才,而至东晋时期,中正之职已完全为门阀所掌握,沦为门阀政治的利用工具,而评选主要标准也演变为“门第”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境遇。
(《晋书·刘毅传》、《晋书·王沉传》)其根本原因在于,随着汉末农民起义引起的军阀混战导致大量人民流离失所,不得不依附于少数大地主庄园或以曹操为代表组建的国有庄园,地处江南相对和平的东吴则将军役中产生的军屯演变为庄园生产,士兵成为地方将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奴。
庄园经济大量兴起,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士族阶级。
比照日本,庄园经济演化出武士阶级并演化出三代幕府,其二者具有相当的
一致性:政治上把持政权,经济上控制生产,军事上垄断军权。
士族阶级掌握中正后,理所当然地将其制度化为有利于自身阶级的政治工具。
九品中正制实际上化为门阀士族权利血缘继承的政治建筑。
九品中正制的两大特点是相对两汉的察举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以及不存在人数限制,这使得门阀士族通过掌握中正,不断扩大自己实力和人员数量,以致全面掌握政权。
并且门阀士族之间通过业已形成的门第高低彼此区分中正制中所荐人才的高低,形成不同层次的士族集团——士族和庶族。
而这一层次划分是不可撼动的,表面上表现为“士庶不婚”,但实际上反映了统治集团内部的分化和阶级等级的形成。
但这一界限在唐代已不明显。
其原因在于,科举制的产生,君主将人才的勘察权重新收归中央,割断了士族选拔自己人才的制度化纽带,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士族在拥有政治资源的同时依然可以保证自身势力的优势,在入仕后往往能较快地得到升迁。
直到通过五代十国和元朝的大规模屠杀后,中国的门阀制度才逐渐没落,明朝建立后,科举制度正式制度化,成为选官制度的主流(八股取士制度),门阀势力正式退出中国古代历史的舞台。
然而,门阀制度及其控制下的九品中正制为我国历史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魏晋南北朝士人风骨、隋唐时代盛世均有门阀的影响,嵇康、谢玄、谢安、王导都是著名的门阀势力杰出人物,在门阀势力盛行的年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均有较大的发展,启承盛世,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九品中正为门阀所操控而产生巨大阶级分化和稳定性的同时,也造成了门第不通的状况,下级知识分子普遍不满并通过文学作品表达,如鲍照《拟行路难》所述“吞声踯躅不敢言”。
四恩荫制
自秦汉时已有该种制度,汉文帝时成为定制,其依据较九品中正制更为露骨——血缘,而非才能,种类上大致划分为大礼荫补和遗表荫补,即在盛大节日中和功臣死亡后对其自子嗣进行封赏,一直作为任官职的补充,虽然也产生如霍光这样的杰出人物,但只是作为维持官僚
地主阶级利益而存在的制度间或成为君主树立自身势力的工具。
但一般而言这种继承方式中受提拔者并不能与先代取得相同的地位
五君主的政治权继承
与统治阶层其他组成不同的是,君主继承走向了相反的极端,皇权走向了不断集中的过程:由早期的民主推选向父系血缘继承再向分封制和嫡长子继承制发展,并最终演化为遗诏制度。
尤其在明清两代,针对封王问题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明代规定诸王“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清代则明令禁止亲王出居外省。
并且在皇权继承上,雍正帝后采取密储制度,基本杜绝了皇子篡位的可能。
总体上,我国古代在皇权继承的问题上,历代采取了将权利集中于一人全部继承的方式,并且不断采取制度化严密化的举措予以加强以保证这一模式的持续运行。
第三部分,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继承的影响评述
由上文可见,无论是在经济层面上还是在政治权利上,中国古代的中央政府君主都采取着对一般民众强行分散,对统治阶级用制度方法瓦解,对自身继承对象集中的方法进行处理。
于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基本呈现出这样一种态势:1)在下层民众中和统治阶级的一般成员中,经济实力不断被通过国家机器的强行划分方法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分散,政治上,一般民众没有话语权并持续被打压,统治阶级内部(奴隶主阶级和后来的地主阶级)在不断强化的君主专制下决策权力的继承被剥夺,而执行权力的继承被削弱,总体上也处于一个不断被弱化的过程。
2)君主由远古时代的军事领袖和部落联盟首领演变出来,其权力不断被强化,继承的方式越发的集中于一人,权力继承中可能出现的分散不断被后世统治者通过国家意志(法律、制度、习惯)予以扫除和防范,总而言之,君主的财产和政治权利继承越发地集中化和完整化了。
而在任新民《中日古代继承机制比较》中提及的隋唐盛世是二者的互补结果,我个人认为不过是二者在发展过程中所必然出现的一种平衡态势,因为在此之前,这种情况
和趋势业已形成,不能被历史所逃避,二者之间的平衡阶段不可避免。
而在这种社会中两个层面的继承趋势并行的情况下,可以设想其后发展的结果(在不考虑外来资本主义干扰的情况下):后代王朝的权力越来越集中于君主一人,王朝的兴衰越来越取决于君主的个人才能,而人民的不满会日益加剧,在中央政府权威日益削弱的趋势下,国家的稳定性会遭到民众的打击,农民战争的周期不断缩短,直到王朝本身不能维系,而新兴制度将会在动荡分裂中诞生。
这也遵循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战胜封建的历史规律的科学性总结。
当然,在现实中,这种双向发展的社会继承分配导致了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封建国家至明清时代已极端腐朽,导致中国这一古老发达的农业国在西方完成近现代化时全面落后,被西方资本主义所击败,永久丧失了自主完成近代化的机会,其影响之深之远,今日中国仍可窥见,百年以来中国始终无法赶超世界先进即是其遗毒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