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闻侵权的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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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闻侵权的主客体、形式及责任
教学目的
了解新闻侵权中的主客体,熟悉新闻侵权的常见形式,重点掌握新闻侵权的责任问题。

时间安排:两课时。

教学重点: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免责。

教学过程
关于新闻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解答》(1993)、《解释》(1998)
一、新闻侵权的主体与客体
新闻作品的主体——谁是被告
(一)新闻作品的作者:一般作者;核实单位;隶属单位;记者和发表单位。

(二)发表的新闻单位:两个解释认定单位可成被告;注意真正主体。

(三)新闻提供者:公民、法人、组织;分三种情况:主动、被动但默许、被动且未同意。

新闻侵权的客体——原告的权益
新闻侵权的客体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

(一)公民的人格权——死后保护的是一种特殊权益。

诽韩案。

(二)法人的人格权即商誉权——成立至终止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形式
1.新闻诽谤:违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案例:《二十年疯女之谜》建国第一起。

《千里追查七千万元下落希望工程善款失踪》;《陈希同下台前后的北京》内地第一起控港。

2.新闻侮辱(暴利、口头、文字)
新闻侮辱主要是指新闻作者在新闻作品中,以有损名誉的不实之词,对报道对象进行定性和评论。

案例:《可怜的李**》、《传统的操守与“戏子”的德性》
3.新闻内容严重失实
诽谤是捏造,主观故意。

而失实是没有原原本本地反映事实,甚至歪曲了事
实,但是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只是由于采访不深入等原因导致内容失实。

案例:田震诉《南京晨报》;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及汤生午案。

4.新闻报道揭人隐私
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未征得同意而报道这些内容,就会造成对当事人隐私的侵害。

案例:“高枫事件”
三、责任的承担与免责
(一)承担责任的形式
1.公开更正说明
2.赔礼道歉
3.停止侵害
4.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5.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案例:《夫妻轻生假药救命》
(二)免责的情况
1.依据政令法规的正面宣传
2.报道国家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1998年《解释》中明确规定)
具体有以下八种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的事实;
法院文书认定的事实;
合法仲裁机构认定的事实;
行政机关的程序认定的事实;
党的文件;
权利机关的公开发布会、公开声明书;
权利机关的公开出版刊物;
公民、法人自愿公开。

案例:“苍蝇官司”
3.供领导部门参阅的新闻内参
1998年的《解释》明确规定对引用严格意义上的内参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
同时也说明广义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不能免责。

内参是新闻源的富矿,同时也是雷区,因此要充分而谨慎的利用。

不成熟时应先发表在本单位的内刊,充分调查后再决定是否报道。

4.受害人同意的新闻报道
同意的要件:真实意思表示,不是收到胁迫、欺骗;行为人没有显著的恶意;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事实的内容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同意可以事后追认。

当涉及离婚、变形、情感历程时尽量采用书面同意。

复习巩固与作业
查阅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两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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