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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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5.28
•【字号】闽国税函[2004]251号
•【施行日期】2004.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
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251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度购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4〕96号)收悉。

福州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成立于1996年3月,经营范围为“各种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芯片的加工”,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其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十一)条电子工业中的2项“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

该公司于2002年以货币购进未使用过的过滤器等国产设备19815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
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按2002年购买的上述国产设备金额的40%(即792600元),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复。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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