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11 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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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理论界争议颇大。

其实,古代和近代都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当时把它附在民法中,在《汉谟拉比法典》、《大明律》中都有所体现。

只是到了现代,也就是进入20世纪,在传统的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的基础上产生了以国家直接组织、管理和干预国民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经济法。

所以说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和管理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政府为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经济法的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有些经济关系属于商法内容调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发生在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一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市场主体体系中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部分,为了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市场主体,自主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对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这种规范,不是对企业的内部事务的干涉,而是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规律,是调控本国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

我们认为,市场的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必须由国家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和规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发生在2000年的花都机事件说明我们当地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能。

出现了18元注册一个企业,纷纷冒充金正、新科、万利达等国内知名影碟机品牌。

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公司法等诸多内容,其中公司法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市场管理关系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和培育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打破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就需要国家干预,加强市场管理。

否则就会出现假冒伪劣、就会出现欺行霸市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

广州近年发生的毒米、毒油事件、近期几大超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许多化妆品、美容品都对人体有害,儿童衬衫有致癌物质等问题,真是触目惊心。

在这方面,我们经济法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三)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调节是自发性、基础性的调节,有其局限性,无法解决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经济结构及经济布局的调整、优化,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兼顾等问题,这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经济法有税法、价格法、审计法等。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避免两极分化、贫困者生活恶化等局面给社会稳定造成的消极影响,需要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加以调控。

我们现在的劳动者生存的状况和社会保障现实是比较令人担忧的。

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的经济法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等。

我们下来学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会有具体的阐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经济法之中、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一)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市场经济有它自身的不足,所以国家要进行干预,但是这个干预只能是适度的,不能过多、也不能过于强硬。

也就是市场经济过程中要求发挥“两只手”的作用。

传统的经济学认为国家只做“守夜人”就行了,凯恩思主义产生后,各国纷纷对本国经济进行卓有成效的干预。

二战以后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就说明了这一点。

我国近期对房地产市场了进行了一些调控,出台了“国六条”,但在广州好象成效不大,房价不降反升。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有竞争才有发展。

公平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但是我们市场上还存在大量不讲诚信、不讲秩序的不正当竞争。

例如,有些带垄断性质的行业,特别是一些公用事业部门,大搞不正当竞争,电信部门、煤气公司等,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相结合,达到公平竞争。

(三)维护社会公平原则
公平可以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

形式公平指机会均等才法律地位平等;实质公平是指结果平等。

我们今天的社会公平吗?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平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引导经济生活、调控收入分配关系;通过社会保障来救济社会弱者等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平。

这里就牵涉到一个效率与公平的问题。

(四)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一种价值体现。

这一原则要求处理好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使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得以平衡协调发展。

在利益冲突时,应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优先。

在这方面,我们今年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的方案,争议比较大。

经济法的这些原则,鲜明地表达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

它们贯穿于全部经济法之中,并在各项具体经济法律、法规中得到切实体现。

三、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指的是国家在调控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大类。

前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组织;后者是指依法成立,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活动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权利主要有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济职权、债权、知识产权。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活动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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