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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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2.08.12
•【字号】沪卫医政[2002]209号
•【施行日期】200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2)20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科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见附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从2002年9月1日起,在医疗事故争议中进行尸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首批定点机构:
经审核认定,复旦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第二军医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等3个单位为本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的首批定点机构。
(一)复旦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
地址:医学院路138号;联系电话:54237049。
负责黄浦区、卢湾区、普陀区、奉贤区、嘉定区、浦东新区等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尸检工作;
(二)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
地址:重庆南路227号;联系电话:63846590-776417。
负责长宁区、徐汇区、闵行区、南汇区、青浦区、金山区、松江区等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复旦大学附属医院及分支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尸检工作;
(三)第二军医大学病理解剖教研室:
地址:长海路174号;联系电话:25070660。
负责杨浦区、静安区、虹口区、闸北区、宝山区、崇明县等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分支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尸检工作。
二、在医疗事故争议尸检中涉及尸检机构所在的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分支机构,实行回避制度。
三、为了保证尸检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各承担尸检工作的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并设立联系电话。
四、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要求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或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必须填写申请单,经病理解剖教研室主任批准并记录在案。
参加尸检的法医病理学人员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并由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
五、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定点机构在做好尸体大体解剖后,应立即告诉申请人通知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应在48小时内将尸体移送火葬场火化。
六、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定点机构接到尸检申请和尸体后,应及时完成大体解剖,填写“尸检报告单”.尸检报告一般应在30天内发给申请人;如遇特殊检验,也不得超过45天.尸体检验若确证其死亡原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立即电话告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申请人。
附件: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略)
上海市卫生局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