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单位关XXX工程项目新增工程认定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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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X单位关XXX工程项目新增工程认定的请示
(样稿)
县发改局:
我单位实施的___-项目,总投资____万元,已由_____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______。

建设地点为_______,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_______________,计划工期______日历天,由______公司勘察,由___________公司设计,由_________公司监理。

该项目已于_______,经___________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中标价_________。

一、简介目前项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包括过去新增工程的情况)
........
二、本次新增工程的主要内容、工程投资估算及新增理由(按附表格式中新增工程的新增理由分项叙述,要求具体详细)............
三、其他说明
.......
综上所述,我单位按照《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仁府办发【2013】39号)文件规定,特申请将上述建设内容纳入XXX项目新增工程进行管理。

妥否,请批示。

附表:仁寿县新增工程分项清理明细统计表(样表)
仁寿县XXX单位
201X年XX月XX日(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
仁寿县新增工程分项清理明细统计表(样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以一个项目标段为单位进行申报。

附件2
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申报表
(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注:1.所有新增工程量为申报时的估算累计投资;2.工程竣工决算时送申价不得高于此次申报时的估算投资;3.认定单位意见盖公章;4.证明材料和依据是指施工单位书面申报的具有合理性、合法性的材料;5.需要财评的附财政评审报告。

附件3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XXX 项目新增工程
现场核实调查报告(样稿)
县人民政府(或XXX项目指挥部):
我局于X年X月X日,收到XXX单位报来《XXX单位关于XXX工程项目新增工程认定的请示》,已报经项目分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按照《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充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3】39号)规定,组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审计局、县招监办、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新增工程现场核实组,对XXX单位所提出的新增工程进行了现场核查。

现将现场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工程内容、投资估算、新增原因
(一)......(分项叙述项目业主提出新增的内容、投资估算、新增原因和针对项目业主要求我们现场核实后的复核审查意见)。

(二)......
二、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提出如下意见:
(一)........
(二).......
.......
特此报告。

附近件:1.XXX单位关天XXX工程项目新增工程认定的请示
2、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申报表
3、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现场复核表(样表)
4.有关会议纪要和资料
仁寿县发展和必革局
201X年X月X日
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
工程现场复核表(样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中山干道延伸线四号桥工程项目新增工程的批复(样稿)
仁寿县视高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中山干道延伸线四号桥工程项目新增工程已经XXX会议认定,同意你单位新增工程49万元;新增内容为:.......
希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新增工程内容通知书,并签订项目施工补充合同。

在实施中,应积极做好新增工程甲乙双方的计量签证。

特此批复。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X 年XX月XX日
新增工程的批复(样稿)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中山干道延伸线四号桥工程项目,新增工程已经仁寿县视高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联席认定,同意你单位新增工程49万元;新增内容为:
.......
希你单位接此通知后,迅速与我单位签订项目施工补充合同并组织实施。

在实施中,按规定程序做好计量签证,未经我方计量签证的工程量,不得作为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依据。

特此批复。

仁寿县视高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X 年XX月XX日
附件6
XXX新增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样稿)
(业主可视本合同进行修订)
发包人:仁寿县视高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根据《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13】39号)要求,在原签订《XXX合同》基础上,现就本项目所涉及的新增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工程名称:中山干道延伸线四号桥工程
二、新增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一)中山干道临时挡墙
(二)桥墩挡墙及护坡
(三)铺设安装预制梁便道
(四)新增台背回填砂石乐石。

三、新增工程造价
(一)新增工程造价约:490236万元(最终工程实际造价,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二)工程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按仁府办发【2013】39号文件规定组价原则执行。

(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确定,以甲乙双方计量签证数为准。

(注:实行新增工程总价包干的,可作相应调整)
四、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计)
开工日期:XXX
竣工日期:XXX
总工期:XXX
(注:可随主合同同步进行)
五、工程质量:合格
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审计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工程形象进度必须满足合同及本协议的决定,工程量进度报表经甲方及监理审核后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按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的85%。

(二)工程结算:乙方竣工结算经审计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结清。

七、工程变更及签证
本工程的所有变更及签证,均应经甲乙代表或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甲方、监理、施工单位均应保留原件。

八、竣工验收:按《通用条款》和原施工主合同执行
九、工程质量保修:按《通用条款》和原施工主合同执行
十、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和原施工主合同执行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争议的处理
(一)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二)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完成本合同的约定的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本壹份,副本贰份。

四、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眉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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