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拒付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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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拒付问题分析
作者:曾庆妍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第18期
曾庆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一种付款工具,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有拒付案例发生,这对信用证的地位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出口商的利益、
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对信用证拒付原因进行分析并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对降
低拒付风险、维持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确保出口商的利益非常重要。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拒付;贸易结算;解决方法
有统计显示,我国出口公司在对外贸易结算中使用信用证的比例大约为80.0%—90.0%,但
是信用证拒付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何防范信用证拒付问题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点。
一、信用证支付、流程介绍
信用证是一项不能撤销的安排,通俗来讲,信用证是独立与贸易双方、合同的一种单据化
业务,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不仅能将贸易双方的信任问题解决,还可对出口商的提货以及安全
收汇进行保证,获得资金融通,在世界各国中广泛应用,成为了同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信
用证的业务中,买方提交开证申请后,银行进行审单和制单操作,受益人提交单据,银行进行
审查,之后买方付款并赎出单据,上述操作实施的基础就是买卖合同[1]。
由此可以看出,信用证需要多方面全面配合,准确填制。
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拒付原因分析
信用证拒付的原因较多,有统计显示,大多数拒付的发生均因信用证和单据不符导致,其
次为信用证的软条款,另外买方所处的国家的经济、政治风险,开证银行资信状况等均会直接
影响出口商的货款收回情况。
第一,出口商原因。
1.针对信用证约定的基本义务,出口企业无法完成,信用证下卖方的
基本义务就是出示相符单据,完成交货,而这也是收到货款的必须条件。
卖方如果因为生产等
原因发生货物保证不足,出货不及时,短运,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会被拒付[2]。
2.出口企业对买方太过信任,需要修改信用证使,买方通常通过其他书面承诺或口头承诺替代,告知卖方修
改信用证需要费用、实际,让其放松警惕,由于卖方太过信任对方,不知银行付款时仅依据相
符的交单操作,不存在买卖双方之间,最后卖方可能需要面临钱货两空的状况。
出口商的业务
操作能力会直接影响单据的质量,出口商的业务员如果缺乏对UCP600以及信用证的了解,缺乏单据制作经验,不了解信用证流程,操作框架不完整(进出口业务)等均会导致单据交付时出现
漏交或制作粗糙等问题,不仅会降低交单效率,还会拖延交单时间。
另外,收到信用证后如果
业务员自身的水平有限,没有对付款条件进行仔细、认真的审核,例如自己是否满足买方的条件,信用证条款和合同条款有无出入以及其实效性等,就盲目的生产出货,因此埋下了不符的
隐患,也错过了最佳的修改信用证的时机。
第二,银行原因,依托银行这个中介,保证信用证的独立性,促使买卖双方的李银均有保障,由此信用证才能被广泛使用。
但实际应用时,无法绝对保证信用证的独立性,银行审单一
般会根据风险规避成为相关的利益一方,会变更审单标准。
通常银行的审单标准有3种,即:
严格相符、实质相符、字字相符的标准,较多因素共同作用下会影响银行的审单标准以及把握
审单标准的尺度。
1.国际市场行情、经济形势,国内市场行情不好或经济形势不好时,为规避
风险,开证行会将审单标准提高,此时不仅是对单据进行考察,更多是对经济环境、市场行情
进行了观察,因此,不代表所有的拒付均因交单不符导致。
2.申请人的资金转运、资信情况,
如果上述情况不好,银行会偏向自身和申请人的利益,提供审单标准,无理拒付,甚至可能会
听从申请人的意见。
3.银行会考虑自身的声誉和经营理念,开证行会依据其自身的经营理念,
在声誉和利益中权衡后决定是否提高审单标准。
4.制单失误,提出申请后,银行应将申请条款
变为信用证调控,银行如果制单失误有未及时发现,容易导致拒付。
第三,第三方原因,受益人的单据中通常包含第三方机构的单据,因此如果第三方不熟悉
制作单据的流程,也会导致拒付。
第四,软条款原因,所谓的软条款指将某个条款加入到跟单的信用证中,买方通过此条款
可以占据交易中的主导地位,买方意愿决定受益人是否能收到货款,此类信用证极易导致拒付。
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较容易拒付,通常软条款主要为下面几种类型:1.商品检验,“单据有
制定专家出具并签署,并与银行的签名样本一致”为常见的一种商品检验的软条款,收到货款
的基础为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此条款,但是否能获得此类单据需要看货物的检验结果,而针对
货物质量进口商可以单方面进行判断,最终导致信用证拒付。
2.可以控制信用证生效,如果信
用证中有暂不生效的条款,卖方为规避风险通常收到通知后操作,但买房会延长通知时间,导
致卖方延期出货被拒付。
3.付款软条款,开证行主要的责任就是付款,开证行可以依据此类信
用证随时接触其责任。
4.单据软条款,例如信用证中被加入此类要求:除发票外,均不能显示
其他票据的编号,但部分出口地方政府要求编号应全部显示,因此导致拒付。
5.转运软条款,
申请人规定货物装船时的信息均遵照其指示,或通过船公司、目的港等限制受益人,此类软条
款导致申请人对转运有绝对的控制权,从而对受益人的相符交单造成限制,导致拒付。
第五,开证行政治经济风险、资信不良引发拒付。
开证行资信不良会直接影响出口商是否
能顺利的接收汇款,实际中有较多公司不具备银行信用,因此用其商业信用进行替代,且在为
进口商开具信用证的时候冒用开证银行的名义,此类信用证无法保证受益人权益,引发拒付。
进口商所处的地区、国家的经济政治风险也是出口商在实际交易当中需要重视的一点。
如果交
易期间,进口商所在国家或者是地区发生了较大的经济动荡或者是政治变动,一方面进口商为
保全自身通过极端措施中止贸易,导致出口商面临绝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开证行出现停业、破
产情况,无法实现银行信用,因此付款责任无法履行。
三、解决信用拒付的有效途径
信用证是一项付款工具,基础为银行信用,但实际中银行拒付案例较多,甚至有卡整合为
避免风险故意寻找不符点进,导致拒付。
一旦拒付率较高,其会成为拒付工具,因此需要通过
适当的措施保证自身权益。
第一,提高各个方面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信用证业务员应熟悉、了解掌握信用证的相关
规则和操作流程,掌握并熟练操作ISBP、UCP600,并在实际中不断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
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银行、进出口双方均应重视业务员的能力。
另外如果第三方制单填证
人员也能做到谨慎、仔细,没有错误,在以后的付款事宜方面均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应用双重独立的付款保证,为避免银行突发意外,业务初期受益方应提出保兑信用证。
第三,卖方应对软条款进行防范,贸易中买房设置的保证即为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有两
种一种是许可证签发后生效,另一种为开出信用证后暂不生效。
此类条款导致货物转运的一切
事宜均听从买房的意见,卖方的贸易主动权无安全丧失。
想要方法此类软条款,在选择贸易对
手时,出口方应谨慎选择,多方审查多方的业务成绩、资金账户等,一丝不苟的制定合同,最
后就是投保货物。
第四,合理洽谈,贸易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洽谈[3]。
如果卖方遇到对方的要求不合理,则要在第一时间拒绝接受信用证,不可以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很容易导致货财
两空。
第五,谨慎选择卖方银行。
在选择议付和通知银行时,受益人应充分考虑下面四点:1.在
开证行无理拒付时,议付行能否做到据理力争,对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维护。
2.议付行能否对受
益人的提示单据进行妥善保管,且要将其尽快提示到开证行,实际中,议付行需要尽快将提示
单提示到开证行,避免单据损坏、遗失。
以此加快受益人的资金周转,增加其修改不符单据时间。
3.议付行能否合理审查单据,并及时帮助整改不符之处。
4.通知行能否对信用证进行预审。
第六,信用证的实效,实际中应严格把握好信用证的实效问题,需要严格注意以下三点:1.最后装船日,信用证中最严重的一项不符点就是装船延误,因此买卖双方均需考虑到所需装船时间,尽量预留更多的时间。
如果确实赶不上,可以申请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延展船期。
通常
需要7天作用才能完成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延展船期的时间不能太短。
2.交单期,交单期过长
过短均会给买卖双方造成麻烦,因此通常默认的交单期为21天。
3.失效日,通俗讲就是到期日,针对失效的信用证,开证行有拒收的权利,因此卖方应格外关注实效日。
另外还应注意其到期
地点,如果过期地点在出口国的境内,需要卖方在到期之前将单据提示给议付行就行;如果过
期地点为开证行所处境内,需要卖方在到期之前将单据提示到开证行。
因此卖方需要把握好失
效地点和日期用以免除拒付风险。
综上所述,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是一种抽象的单据业务,也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一种付
款承诺,其独特的性质导致了很多拒付问题的出现,在贸易期间,我们要对拒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对症下药,及时补救。
参考文献:
[1]宋晨晨.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以浙江兴业公司,宁波华聚公司为例[J].对外经贸实务,2019,370(11):84-86.
[2]陆璐.大数据赋能:信用证信用危机的法制应对——兼评ICC电子信用证系列规则[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6):85-93.
[3]张晓腾.证外单据在信用证结算中的应用及操作——传统信用证结算复杂性问题探讨[J].对外经贸实务,2019(7):62-64.
作者简介:曾庆妍(1995—),女,汉族,北京人,管理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