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子区全面实行湖长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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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潍政办字〔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7日潍坊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强化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河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排污口监督管理为抓手,不断提升我市水、海洋环境质量和治理能力,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二、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

在前期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以列入清单的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工矿企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重点排污口整治。

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全面实行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全面实行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全面实行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3
【摘要】济厅字[2018]30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
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济南市全面实行湖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8页(P8-15)
【作者】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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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市长李宽端2018年3月23日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经费保障、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湿地保护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保护管理体制。

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一)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湿地的规划、认定和名录管理,湿地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湿地防火工作,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二)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湿地水土保持、防洪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工作;(三)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域范围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负责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工作;(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城市湿地公园和其他城市湿地的保护管理等工作;(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内及其周边区域的农业生产管理等工作,减少湿地环境面源污染;(六)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内及其周边区域的畜禽养殖生产管理等工作,减少因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施“五大行动”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施“五大行动”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实施“五大行动”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南市实施“五大行动”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日济南市实施“五大行动”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工程补短板、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通过集中开展划线定界、清违整治、秀美河湖、精细管护、共管共享“五大行动”,着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护机制,加快实现“河畅、湖清、水绿、景美、宜游”的工作目标,为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开展“划线定界”行动,确定河湖范围。

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加快编制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稳步推进和组织实施“一河一策”,依法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力争2019年年底前完成市级河道、区县级流域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和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划界任务。

通过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科学评价河道保护、治理、利用现状,明确界限地理坐标,形成“一河(湖)一图”空间范围数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5期)据,完善划线定界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到位的河道管理保护体系,确保按期完成划界省级验收任务,为我市依法管理河道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河(湖)长制已成为推动水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为了实现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的目标,需要制定一套全面、系统的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提档升级河(湖)长制工作,进一步推动河(湖)长制的有效落地和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1. 推动全面建立起涵盖所有河(湖)流域的河(湖)长制体系。

2. 提升河(湖)长的责任意识和行动力,确保河(湖)长制的有效执行。

3. 加强对河(湖)长制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三、实施步骤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修订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河(湖)长制的基本原则、职责和权力。

(2)建立健全河(湖)长制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和程序。

2. 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统筹规划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

(2)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设置分管专家和工作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

3. 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

(1)建立河(湖)长制信息共享平台,包括流域河(湖)的基本信息、水质监测数据、环境保护措施等。

(2)建立河(湖)长制管理平台,用于河(湖)长的工作记录、任务分配、督导检查等。

4. 制定河(湖)长制实施方案。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河(湖)长制实施方案,明确每个河(湖)长的职责和权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落实河(湖)长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水质监测、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

5. 加强监督和评估。

(1)建立河(湖)长制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考核和督查,对河(湖)长的工作进行评估。

(2)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河(湖)长的督导和评估工作。

四、工作保障1. 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河(湖)长制工作的资金需求。

2. 建立健全河(湖)长制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河(湖)长的工作。

3. 加强培训和知识普及,提升河(湖)长的专业素质和意识。

4. 加强河(湖)长制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河(湖)长制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湖长制 实施方案

湖长制 实施方案

湖长制实施方案湖长制是指在湖泊管理中,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制定湖泊保护、治理和管理的长期规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湖长制的实施,对于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湖长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立健全湖长制组织机构。

1. 设立湖长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2. 成立湖长制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制定湖泊保护、治理和管理的长期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3. 设立湖长制工作专班,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二、建立湖长制信息平台。

1. 建立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湖泊管理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2. 建立湖长制数据中心,对湖泊的水质、生态、资源等数据进行统一采集和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建立湖长制宣传平台,加强对湖泊保护、治理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三、制定湖长制长期规划。

1. 综合调查湖泊的自然环境、生态状况、资源利用现状等,制定湖长制长期规划。

2. 制定湖泊保护、治理和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措施,确保规划的落实。

3. 根据湖泊的特点和问题,制定相应的保护、治理和管理措施,确保湖泊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四、加强湖泊保护和治理工作。

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建立定期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

2.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采取生态工程措施,恢复湖泊的生态平衡。

3. 加强湖泊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湖泊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

五、完善湖长制考核评估机制。

1. 建立湖长制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湖泊保护、治理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2. 加强湖长制考核评估结果的运用,对工作成绩进行通报和奖惩,激励和约束责任主体。

3. 定期组织湖长制经验交流和研讨会,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提高湖泊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湖长制的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信息平台,制定长期规划,加强保护和治理工作,完善考核评估机制。

山东省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工作进展及建议

山东省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工作进展及建议

山东省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工作进展及建议刘宁宁;盛雷;刘志峰【摘要】介绍了山东省两年来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并对河(湖)长制能够长效落实的理论框架进行构建.同时,在政策法律支撑、流域间联防联控、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之间的衔接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思考,提出了工作建议.【期刊名称】《山东水利》【年(卷),期】2019(000)008【总页数】3页(P1-3)【关键词】山东省;河长制;湖长制;理论框架;河湖治理【作者】刘宁宁;盛雷;刘志峰【作者单位】山东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山东济南 250100;山东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山东济南 250100;山东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山东济南 250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85山东省河湖分属黄、淮、海三大流域及半岛独流入海水系,共有河流8228条,总长约6.74万km。

常年水面面积0.5km2以上的湖泊11个,水面总面积1188km2。

各类水库共6424座,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191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山东省河湖水系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部分河道长期断流,水污染严重,水环境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功能退化。

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上下游、左右岸抢水、争水等用水矛盾突出。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改善山东省河湖现状,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3月31日印发《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于2017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

2018年4月2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于2018年9月底在全省建立湖长制。

距今,山东省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已有一段时间,山东在从“有名”到“有实”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创新,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湖(库)长制 实施方案

湖(库)长制 实施方案

湖(库)长制实施方案一、背景。

湖(库)长制是指在湖泊(库区)管理中,由一名专门负责湖(库)的全面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湖泊(库区)的各项管理工作,推动湖泊(库区)的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湖(库)长制的实施,对于保护湖泊(库区)生态环境、提高水域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湖泊(库区)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1. 建立健全湖(库)长制工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湖泊(库区)管理模式。

2. 提高湖泊(库区)的综合管理水平,保障湖泊(库区)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3. 推动湖泊(库区)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促进湖泊(库区)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湖(库)长制实施方案,明确湖(库)长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建立健全湖(库)长制工作机制。

2. 择优选聘湖(库)长,对湖(库)长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3. 加强湖泊(库区)水质监测和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湖泊(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档案。

4. 完善湖泊(库区)管理制度,加强湖泊(库区)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

5. 加强湖泊(库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湖泊(库区)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6. 加强湖泊(库区)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湖泊(库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施保障。

1. 落实专门经费,支持湖(库)长制的实施和推进。

2. 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湖(库)长制的工作格局。

3. 加强对湖(库)长的考核评价,激励其履职尽责,推动湖(库)长制的深入实施。

五、预期效果。

1. 湖(库)长制的实施,将有效推进湖泊(库区)的综合治理,提高湖泊(库区)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2. 湖泊(库区)的生态环境将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将得到提高。

3. 湖泊(库区)管理体制和机制将得到改革和完善,促进湖泊(库区)可持续发展。

六、总结。

湖(库)长制的实施,对于推动湖泊(库区)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湖泊(库区)管理水平,保障湖泊(库区)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河湖长实施方案

河湖长实施方案

河湖长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河湖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水质污染、湿地退化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和修复河湖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提出了河湖长制,即通过建立健全的河湖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实现河湖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和修复。

二、实施目标。

1. 河湖水质保护目标,到2025年,全国河湖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0%以上。

2. 湿地保护和修复目标,到2030年,全国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湿地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和提升。

3. 河湖生态系统健康目标,到2035年,全国重点河湖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显著改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和提升。

三、实施措施。

1. 健全河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河湖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河湖生态环境的监管和保护。

2. 加强水污染治理,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放,确保河湖水质达标。

3. 推进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湿地保护,严格控制湿地开发,积极开展湿地修复和重建工作,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4. 加强河湖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河湖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河湖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为保护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5.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开展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四、实施保障。

1. 加大投入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河湖长实施方案的实施和推进。

2. 完善政策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河湖长实施方案的落实。

3.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各级政府对河湖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4.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河湖长实施方案的进展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结语。

河湖长实施方案是我国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河湖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河湖长实施方案的落实,为我国河湖生态环境的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2•【字号】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诚2018年12月22日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湖长制(以下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本市河湖、水库等水域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简称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等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第三条推行河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广泛发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体系。

重点水域设立市级河湖长,各水域所在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分级分段设立县、乡、村级河湖长。

市、县级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河长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河长2—3名由同级党政有关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各主要河湖设立河湖长,由同级党政有关负责人担任。

乡、村级河湖长由同级党政负责人担任。

河湖长的具体设立和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总河长、副总河长主要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湖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和工作经费落实等职责。

第六条市级河湖长主要负责协调、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明晰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考核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以及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2•【字号】淄政字〔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日淄博市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16号)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护工作要求,深入推动生态淄博建设,现就推进我市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加强河湖系统治理(一)集中开展“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

各区县要在前期全面核查并建立河湖管理范围内涉河湖各类违法行为整治任务清单的基础上,按照制定出台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河湖违法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要求,全力清理整治列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对阻扰整治、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合力开展执法打击。

2019年5月25日前,各区县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自查自评,并向市河湖长制调度指挥中心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二)建设灾后重点防洪减灾工程。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健全领导机构,落实足额资金,层层压实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到2019年汛前,全面完成淄川区贾官水库等4个小型水利工程防洪隐患治理项目、般阳河河道水毁修复等57项水毁工程修复项目、查王闸等4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建设,到2020年汛前,完成小清河治理主体工程淄博段建设任务。

河湖长制实施方案

河湖长制实施方案

河湖长制实施方案河湖长制实施方案是指通过设立河湖长制组织机构,将河湖管理的职责、权力下放到具体的管理单位,并建立河湖长与地方政府有机衔接的管理模式,以实现河湖长担责、地方政府保障、社会参与、全面治理的目标。

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河湖长制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流程,确保河湖长制的顺利实施。

一、河湖长制组织机构的设立与职责(一)河湖长制组织机构设置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由自然资源部门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其中。

(二)河湖长制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制定河湖长制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河湖管理工作,监督河湖治理进程,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二、河湖长制下的河湖管理工作流程(一)建立河湖长与地方政府的联系机制,明确河湖长的权责范围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保障责任。

(二)制定河湖管理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

(三)加强河湖信息收集和监测评估,建立河湖管理的数据库,定期发布河湖状况和治理成效。

(四)加强河湖治理力量的建设,培训河湖长和相关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推行河湖长巡查制度,定期巡查河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加强河湖卫生和环境维护。

(六)加强河湖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推动合理利用河湖资源,促进河湖可持续发展。

三、河湖管理中的社会参与(一)建立河湖管理的社会参与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河湖环保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二)推动居民参与河湖管理,组织开展沿河住户清洁河湖水体的行动。

(三)加强与企业和农业等生产单位的沟通协调,促进工农业生产与河湖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河湖长制的保障措施(一)加强河湖护理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用于河湖管理的日常运行和治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河湖巡查制度,加强对河湖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处罚。

(三)加强对河湖长和组织机构的评估,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24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2024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2024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2024年河湖长制工作要一以贯之深化河湖长制,持续推进河湖系统综合治理,全域建设“安全、生态、宜居、富民、智慧”幸福河湖,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

1.紧扣河湖长制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等内容,采取专题研讨学、党课宣讲学等多种形式,持续推动全县河湖保护治理队伍学思践悟。

2.充分发挥河湖长引领作用。

编制新一轮“一河(湖)一策”,逐河(湖)分解落实镇级河湖长和部门重点任务。

对河湖长责任河湖的重点事项、重大问题、重大项目等,联系部门和及时提请河湖长研究,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和问题解决。

3.强化协调联动治水。

发挥“河湖长制+警长制”作用,完善与公安部门的协作机制,深化生态警务建设,依法打击涉水违法行为。

深化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工作共议、行动共进、难题共解。

4.健全完善河湖长制责任落实机制。

要组织制定河湖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办公室履职清单,建立健全河湖长履职报告和河湖长重点工作任务属地与部门双交办等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责任,推进各级河湖长规范长效履职。

5.健全完善河湖问题发现处置闭环机制。

建立河湖问题台帐,针对各类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反映和群众举报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督促指导有关地方加大整改力度,对于整改不力的重大问题,实行重点督办、挂牌督办。

和各乡镇河长办要优化日常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通过发动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健全完善考核及约谈机制。

优化考核评价机制,完善河湖长履职评价体系。

健全完善问题约谈机制,针对河湖重大问题多、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由河湖长或河长办约谈下一级河湖长。

7.健全河湖问题媒体监督机制。

拓宽河湖问题发现途径,依托“河长在线”应用平台,畅通监督渠道。

8.加速推进江河安澜达标提质行动。

持续提升防洪减灾能力,解决防洪排涝薄弱环节。

新开工海塘安澜工程建设,整治中小河流,加固水库除险,综合整治山塘。

提升内涝防治水平,新建改造雨水管网。

河(湖)长制工作方案

河(湖)长制工作方案

河(湖)长制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河(湖)长制是一种由中国政府提出的河流湖泊管理模式,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设立河(湖)长,并落实其职责和权力,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河(湖)长的职责和权力1.巡查监督:河(湖)长负责定期巡查所辖河流湖泊的水质、水量、生态环境等情况,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协调管理:河(湖)长要协调各相关部门、行业和社会组织,制定和实施河流湖泊保护和治理方案。

3.信息报告:河(湖)长需定期向上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所辖河流湖泊的状况、问题和处理情况。

4.参与决策:河(湖)长作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有权参与相关决策,确保河流湖泊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河(湖)长制的实施步骤1.设立河(湖)长: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选派专人担任河(湖)长,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2.建立河(湖)长机构:各级政府设立河(湖)长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3.制定工作方案:河(湖)长根据所辖河流湖泊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包括巡查计划、问题处理流程等。

4.开展巡查监督:河(湖)长按照工作方案进行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并保持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协调。

5.信息报告和参与决策:河(湖)长定期向上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工作情况,并参与相关决策,确保河流湖泊的管理得到关注和支持。

四、河(湖)长制的成效和问题河(湖)长制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河(湖)长职责不清、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五、结语河(湖)长制是一种新的河流湖泊管理模式,通过设立河(湖)长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可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河(湖)长制的支持和推动,确保其有效实施,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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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区全面实行湖长制实施方案为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水库、湿地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以下所称“湖泊”均包含自然湖泊、水库和湿地),落实管理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上级关于深化河长制、实施湖长制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实行湖长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抓好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和综合治理,遵循湖泊生态功能特性,全面实行湖长制,着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为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四城四区”建设、不断开创富裕美丽和谐的活力坊子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湖泊管理保护与开发、生态与发展、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2.坚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标本兼治,持续提升湖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湖泊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3.坚持统筹湖泊生态系统治理。

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入湖河流与湖泊自身等要素,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规划、强化措施,切实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4.坚持党政领导和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湖长职责,细化实化措施,协调各方力量,严格考核问责。

5.坚持鼓励引导公众广泛参与。

坚持开门治水,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使湖泊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爱湖泊、珍惜湖泊、保护湖泊的浓厚氛围。

6.坚持深化落实河长制。

以全面实行河长制为基础,进一步强化湖泊管理和保护,将实施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实现河流、水库、湿地一体化管理,形成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

(三)目标任务2018年6月底前,在白浪河水库及全区19座小型水库全面实行湖长制,出台实施方案,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区、街道两级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建立起区、街道、村三级湖长体系和湖泊管理保护体制,形成良性运行机制。

按照河长制总体目标,统筹推进河流与湖泊管理保护工作,通过持续努力,推动全区湖泊水环境功能全面恢复,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生态系统得到恢复和改善,使湖泊成为维护良好生态系统的重要纽带、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优美空间。

二、组织体系(一)组织形式把湖长体系设置与河长体系设置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建立区、街道、村三级湖长体系。

设区级河长河流上的水库,由该条河流区级河长兼任区级湖长。

各水库所在街道(发展区)、村(社区)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街道、村级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所有水库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二)工作职责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其他各级湖长对相应湖泊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区、街道两级河长制工作机构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具体工作实施,明确各级湖长联系单位。

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湖长助理,负责落实相应湖泊管理保护工作任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中界定的工作职责,落实湖泊管理保护相关职责任务。

区河长办成员单位增加区智慧办,主要职责是做好智慧河湖建设相关工作,为河长、湖长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增加区文广新局,主要职责是做好文化河湖建设相关工作,推广河湖文化;增加区规划分局,主要职责是搞好河湖相关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牵头负责城区河道综合整治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1.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2.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湿地范围,并勘界定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3.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

(区水务局牵头,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等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4.严格控制跨湖泊、穿湖泊、临湖泊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影响。

(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5.禁止在湖泊中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

(区农业局牵头,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6.严格管控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矿等活动。

(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7.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要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和洪水影响评价等制度。

(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1.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2.沿湖泊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要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3.规范湿地用途管理。

科学有序推进湿地生态旅游,加强湿地合理利用,推进湿地对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示范区建设。

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造成破坏。

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1.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和保护需要,编制湖泊生态保护、渔业、旅游等专项保护规划。

(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等部门牵头,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畜牧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2.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

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

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重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

(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3.核定湖泊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加强入湖排污口设置和监管。

(区水务局牵头,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4.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泊污染物总量。

湖泊水质达不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或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要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要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

(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部门牵头,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5.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

(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畜牧局等部门牵头,区经信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6.加强湖泊周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保局等部门牵头,区农业局、区畜牧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7.禁止使用高风险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低风险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和农村清洁工程,防止水质污染。

(区农业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8.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推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区住建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9.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

(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畜牧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10.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1.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

(区水务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街道、发展区负责落实)2.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和入湖河流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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