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追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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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追及性
以债权的形式⽽设定,债务⼈在未到偿还期限时,债权⼈按照⼀定的法律程序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担保物权的概念。
很多⼈只知道担保物权的⼀些书⾯上的概念,但却不知道其中的性质有哪些?下⾯就跟随店铺⼩编的脚步⼀起到下⽂探讨吧。
担保物权的追及性
就担保物权的追及性⽽⾔,在抵押权中表现得较为明显,抵押权⼈有权在他⼈⾮法占有抵押物的情况下,追及该物。
但在质押和留置的情况下,由于占有是其成⽴和存续要件,固当权利⼈丧失对担保标的物的占优势,质权和留置权随之消灭。
当然,对于⾮法侵害⼈,质权⼈和留置⼈还是享有追及权的。
只不过质权和留置权的物权性⽐较其他物权稍弱,事实上,整个物权的追及性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建⽴已经减弱,尤其是动产⽅⾯,追及性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六⼗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或者未告知受让⼈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仍可以⾏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可以代替债务⼈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追偿”。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权和受让⼈的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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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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