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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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注意事项
1.版本要求:使用2007及以上版本的Excel办公软件,填写电子模版,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命名;
2.填写完整:在填写电子模版时,务必注意带“*”号栏次,填写不完
整无法将信息导入;
3.固定模版:不要修改、删除和调整电子模版的字段和字段格式;
4.按需填写:无某项扣除不需要填写对应项目,无任何扣除项仍需填
写封面信息;
5.填报时点:首次填报、信息变化时、单位变动时、年度终了12月份(无变化也需要确认);
6.内容要求:个人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7.保管时间:将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扣除信息表在法定汇算清缴期
结束后保存5年。

第二部分常见问题
一.信息采集
1.承租人租赁住房,但承租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能否由承租人的
配偶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住房租金支出应当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承租人如
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填报子女教育扣除时,我该怎么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
历教育的时点。

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
子女教育扣除。

如果您的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3. 扣缴客户端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失败,通常是何原因?
答:常见原因及解决方案如下: 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为xls格
式,如果被另存为xlsx格式将会导致文件导入失败。

解决方案为将xlsx格式的表格重新另存为xls格式,然后重新导入。

2.姓名等需与身份证件
上所登记的姓名保持一致,切勿增加空格。

3.电子模板中必填栏未完整
填写。

解决方案:表中带*号为必填栏,请完整填写信息后重新导入。

4. 子女满3岁、但未就读,导入时系统提示“【子女教育支出】页签:【
明细行1】的【就读学校名称】未填写,请检查”?
答: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子女教育支出】页的“学校名称”栏目为必填项,如子女未入读幼儿园,就读学校名称填“无”,然后重新导入。

5.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
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
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
息。

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
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

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二.子女教育
1.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
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
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5.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
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
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

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三.继续教育
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
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2.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
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
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3.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

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4.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可以。

5.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
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6.请问自学考试能否扣除?可以的话从何时开始扣除?
答:只要报名后,考籍录到教育部门的系统里就可以开始享受继续教育
每月400元的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
四.住房贷款利息
1.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
款的利息扣除。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2.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答: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
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已全款买房,又在同一城市租房,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这种情况是属于有自有住房,那么在同一城市再发生的租房租金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

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
响本人信用。

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遇到这种情况该
怎么办?
答: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如果确实在单
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
除信息。

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
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6.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答: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
五.住房租金
1.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
(2)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3)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2.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3.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
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
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4.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

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5.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
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

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
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
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6.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上海市,但日常工作地点在广州市,上海和广
州均无自有住房。

那么纳税人在广州发生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
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
答:对于您这种情况发生的租房支出,按照实际工作地点广州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8.任职受雇单位在A城市,在A城市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被外派到B
城市,请问租房扣除标准是按照A城市还是B城市?
答:按照实际工作地B城市适用租房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
六.大病医疗
1.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
扣除额。

2.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5.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19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

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
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
,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
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
七.赡养老人
1.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如果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项目与兄弟姐妹应如何分摊扣除?
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
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
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不能变更。

3.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
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4.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5.填报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扣除年度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
可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若属于
赡养人约定分摊的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已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6.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
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是的。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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