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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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信息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05.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我区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和采集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要求,自2014年1月起,对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进行全面采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及其附注"。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自身所属行业按规范格式选择填报"适用会计准则(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适用会计准则(商业银行)、"适用会计准则(保险公司)"、"适用会计准则(证券公司)"财务报表。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适用会计制度财务报表"。

(四)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规范格式填报"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

各类财务报表导入模板,纳税人可采取在西藏国税门户网站下载的方式获取,登陆"西藏国税"门户网站(网址:http://),点击"办税服务"在"资料下载"中下载"财务报表模板"。

纳税人下载报表模板后应按模板规范进行报表填录,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将填录好的报表电子信息和纸质财务报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二、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周期和范围
凡采取查账征收的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财务报表报送事项另行告知)均应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按年报送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报送附列资料。

对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暂不报送财务报表。

月度财务报表报送时限与每月纳税申报时限一致,年度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企业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一)自2014年1月起,查账征收企业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应一并报送财务报表电子信息和纸质财务报表。

(二)企业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系统已对其财务报表信息进行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查询确认后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未报送的应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对2014年未采集的财务报表信息,纳税人需要进行补充报送,补充报送工作须在5月30日前完成。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特此通告。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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