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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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
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3.08.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
通知
(2003年8月8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的健康服务,结合四川省卫生工作实际,近期印发了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通知。

一、从2004年起,凡市、州卫生局和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部属在蓉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资格前必须到县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级技术资格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连续服务半年或累计服务1年,作为申报卫生高级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希望各地卫生部门注意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条件。

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的任务是: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卫生知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心实意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帮助接收单位开展适宜的新
技术、新项目,满足农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技术骨干,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三、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列入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范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
2、在省级部门直属医务所(室)工作者;
3、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或锻炼一年者;
4、参加卫生下乡或卫生援藏连续半年或累计一年者;
5、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县教学基地连续工作半年或累计一年者;
6、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一年者;
7、卫生援外一年者;
8、在西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一年者;
9、“三州”内调干部;
10、在“三州”州属医疗卫生机构锻炼一年者。

四、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各市(州)、县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决定》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有机结合,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密切协调部门内人事、基妇、医政、计财等职能科室,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2、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工作的管理;县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卫生局负责;市、州卫生局直属卫生机构由市、州卫生局负责;省级有关部门直属卫生机构由主管部门负责;卫生部在蓉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由省卫
生厅负责。

卫生人事部门负责定期服务人员的选派、接收、考核、鉴定等工作。

3、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口定点派遣,可采用在定点单位一次完成,也可采用多次累计完成,但每次服务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市、州卫生局直属机构派遣地点原则上确定在本地区管辖县(市)和卫生厅安排的卫生下乡对口支援县,各县卫生局直属单位派员地点原则上确定在本县乡(镇)卫生院。

各派员单位应在调查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派遣地点、任务目标和管理方法,明确派员与接收单位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年度派员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汇总报省卫生厅备案。

4、派员单位应对选派到基层定期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介绍基层卫生工作情况,明确到基层定期服务的目的、任务和做法等,使他们到基层尽快发挥作用。

5、接收单位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考核鉴定工作。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执业医师到基层定期服务不属超范围执业,但应严格按照执业注册的专业执业。

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医疗责任,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医疗差错。

6、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间工资、奖金等各项待遇与本人原单位原科室同职务人员等同对待,并根据不同派出渠道分别享受《四川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开支规定》(川财行[1996]30号)或市(州)有关规定的补助,经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由各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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