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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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国卫纠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卫纠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11月20日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统方管理,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制度,对涉及统方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

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245号部属(管)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加强部属(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领导的指示精神,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规范部属(管)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支持事业发展,依据《公司法》、财政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部属(管)单位资产管理现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材料等)和无形资产(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部属(管)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为达到更好地服务于主业、合理利用富余资产、加快人员分流和实现后勤产业化等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利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但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部属(管)医疗机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第二章投资方式及资产来源第五条对外投资方式:(一)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含营利性医疗机构);(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国管局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六条资产来源:(一)投资单位本身的收支结余形成的货币资金;(二)投资单位的闲置房屋、设备等实物资产。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卫规财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8号)部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和部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2013年3月15日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卫生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各单位根据卫生部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加强经济合同审计,规避医院经营管理风险

加强经济合同审计,规避医院经营管理风险
量 逐 年 增 多 . 由 2 0 0 8年 的
3 0 0余 份 增 长 到 2 0 1 2年 的 1 0 0 0余 份 ,合 同 金 额 由 2 0 0 8 年的 1 . 2亿 元 增 加 到 2 0 1 2年 的 6 . 6亿 元 。 审 计 人 员 对 每 份 经 济 合 同都 严 格 把 关 。 针 对 审 计 中发 现 的 合 同 内 容 与 立 项 依据不符 、 随意变更签署 单位和金额 、 合 同 条 款 不 完 整 或 出现 错 误 、 付款方式 不符合财务要求 等方面 的问题 , 及 时 与 经 办 部 门或 合 同相 对 方 进 行 沟 通 ,提 出书 面 修 改 意 见 , 必 要 时请 律师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通 过 此 项 工 作 , 阻 止 了 多 份违规 、 不符合程序的经济合同的签订 , 避 免 了潜 在 风 险 ,
及 存 在 的 问题 。如 双 方 是 否 恪 守 信 誉 并 全 面 履 行 义 务 . 合
同变 更或 者 解 除是 否 有 完 备 的手 续 , 违 约 责任 是 否按 法 律
1 . 2 院 内 审计 范 围 医院的经济行为 复杂多样 , 经 济 合 同种 类 繁 多 . 包 括
规 定 或者 合 同约 定 进 行及 时处 理 等 『 4 1 。
臧 芝 红
( 中 日友好 医 院 审计 办公 室 , 北京 随 着 医 院 各 项 业 务 的 开 展 ,签 订 的 经 济 合 同越 来 越 多, 潜 在 的经 济 纠纷 和经 营风 险 也 相 应增 加 。经 济 合 同 审
计是指审计 人员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 , 运用审计 手段 . 对 经
法权 益 。
续; 经 审计 不 合 格 或 需 要 修 改 的 合 同 , 由审 计 部 门 出具 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卫办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经济合同是医院与外部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重要依据,经济合同管理已成为我院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卫生工作实际,根据卫生部卫规财发【2010】89号文件,特制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内容详见附件,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一、建立健全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管理部门或科室较多。

各科室应该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建立职责明确,科学规范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与权限,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加强合同签订归口管理工作,严禁不具法人主体资格的部门或科室直接或假借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以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确保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真实、规范、合法。

医院对外签订的合同只能由医院法人签订,医院各科室不能自行代表医院签订合同。

二、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医院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

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由经办部门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医务、设备、后勤、审计、财务等)的审核,重大经济合同要经法律顾问把关。

属于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员代为签订合同,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

我院合同签订流程图:三、审核经济合同的重点内容经济合同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合同的资金保障和资金来源;经济合同的签订依据;经济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经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济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有利于合同执行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济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合理、平等;经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方式、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是否明确、恰当;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明确等。

卫规财发〔2004〕410号

卫规财发〔2004〕410号

卫规财发〔2004〕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14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内部岗位或科室,加强和改进经济核算工作,科学制定奖金分配实施办法。

我部将于2005年组织检查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为深入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14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等工作,作出如下具体定:一、强化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是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管理部门,一个医疗机构只有一个财务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能及工作范围:1、会计核算工作。

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财经法规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审核、归类、制单、复核、记账、编制报表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管理工作。

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的归集、保管工作。

2、经济核算和奖金分配核算工作。

3、门、急诊与住院收费管理和核算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30•【文号】人发[2000]31号•【施行日期】200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31号)现将《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2000年3月30日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卫生事业单位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需求,稳步进行了各项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卫生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并处于攻坚阶段,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进一步推动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1、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至5年或更长一点时间,逐步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卫规财发[1999]第160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卫规财发[1999]第160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卫规财发[1999]第160号1999年4月20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促进卫生事业单位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强化、完善自身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目前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加强经济管理的意见。

一、规划管理1.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计划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本着质量效率和内涵发展为主的原则,制定事业单位总体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总体规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等),报主管部门批准。

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因单位领导变更而随意更改。

各级事业单位的总体规划都要纳入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内。

2.各单位根据总体规划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好规划预算及分年度实施工作,严禁不顾财力可能,铺摊子、上项目,造成负债过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凡涉及到增加功能、扩大规模或上新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在前景预测、效益评估、资金配套等前期论证工作的基础上,经负责区域卫生规划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有资产管理1.国家拨给和各单位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原集体所有制单位财产凡不能确认为个人或其他法人所有,应视同为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各单位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

2.允许各单位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为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土地、房屋、设备合理组织收入,但不能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4.25•【文号】•【施行日期】1985.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情况贯彻执行。

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事业,我部起草了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并经今年一月份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讨论,进一步做了修改,现报告如下。

建国三十五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卫生事业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到一九八三年底,全国卫生机构已发展到十九万六千个,医院病床二百一十一万张,专业卫生人员四百零九万人。

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教育、科研和药检机构,基本建立起来,形成了一个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网。

各种疾病的发病率有了大幅度下降,人民的健康水平普遍有了提高。

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卫生事业发展缓慢,与我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医疗需要不相适应。

到一九八三年底。

我国医院病床平均每千人口只有二点零七张,医生(医师和医士)平均每千人口只有一点三三人。

每年都有很多需要住院的病人住不进医院。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卫生事业经费和投资严重不足,加之六十年代以来,三次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致使医疗收费标准过低,医疗机构亏损严重;二是在政策上限制过严,管得过死,吃“大锅饭”的问题也很严重,没有把各方面办医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为了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我们认为,中央和地方应逐步增加卫生经费和投资;同时,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活。

三甲医院经济合同(协议)审计签证工作规程

三甲医院经济合同(协议)审计签证工作规程

三甲医院经济合同(协议)审计签证工作规程一、为加强我院对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卫生部2006年第51号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治区卫生厅《区直医疗卫生单位经济合同(协议)审计签证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二、本工作规程所称经济合同(协议),是指我院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设立的书面协议。

三、本工作规程所称经济合同(协议)审计签证,是指审计科依据规定的审核内容及程序,对拟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进行的审核或专项审计。

四、经济合同(协议)审计签证属常规审计项目,实行签约前审计,不下达审计通知书。

五、经济合同(协议)承办部门应保证审计科或审计人员对经济合同(协议)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六、以下经济合同(协议)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签证:1、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委托监理、招投标、造价咨询、结(决)算合同(协议);2、维修和装饰工程合同(协议);3、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及评估的合同(协议);4、物资(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买卖合同(协议);5、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协议);6、租赁、承包合同(协议);7、政府采购有关的招标、采购合同(协议);8、对外投资合同(协议);9、委托管理合同(协议);10、其它经济合同(协议)。

七、经济合同(协议)审计签证的主要内容:1、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的必要性;2、审查经济合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3、审查经济合同(协议)条款和内容的完整性:八、经济合同(协议)须经过使用部门、业务经办部门、财务科、审计科、(重大经济合同经纪委或监察室、相关专家、律师)等部门人员在经济合同审阅签字表(详见附表)中签字后,报院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工作规程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89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89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89号2010年10月)部属(管)各单位:经济合同是本单位与外部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重要依据,经济合同管理已成为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管理部门较多。

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职责明确、科学规范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与权限,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加强合同签订归口管理工作,严禁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部门直接或假借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确保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真实、规范、合法。

二、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各单位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

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由经办部门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医务、科教、器材、总务、基建、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的审核,重大经济合同要经法律顾问把关;属于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为签订合同,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

三、审核经济合同的重点内容经济合同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合同的资金保障;经济合同的签订依据;经济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经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济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有利于合同执行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济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合理、平等;经济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方式、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是否明确、恰当;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明确等。

卫规财发〔2004〕410号

卫规财发〔2004〕410号

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14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内部岗位或科室,加强和改进经济核算工作,科学制定奖金分配实施办法。

我部将于2005年组织检查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为深入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14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等工作,作出如下具体定:一、强化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是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管理部门,一个医疗机构只有一个财务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能及工作范围:1、会计核算工作。

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财经法规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审核、归类、制单、复核、记账、编制报表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管理工作。

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的归集、保管工作。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加强卫生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操作流程,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经济合同是卫生部与各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进行经济交流、合作的重要手段。

合同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卫生部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对于提高卫生事业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合同签订与备案1. 合同签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合理,双方的权责利益应当平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卫生部各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审查对方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确保与可信任的合作方进行合同签订。

3. 重要合同应当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完整、真实,并按时上报卫生部合同管理部门。

三、合同的履行与执行1. 卫生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执行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

2.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解决问题,保障合同的正常执行。

3. 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卫生部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理1.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合同风险。

2. 出现合同纠纷时,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主动采取措施维护卫生部的权益,确保合同纠纷及时、妥善解决。

五、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1. 卫生部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的安全性。

2. 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合同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六、督促检查与责任追究1.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于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附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8•【文号】卫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反腐倡廉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公立医疗机构实际,现就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廉洁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公立医疗机构所有权力规范行使、高效运行,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精细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兼顾。

把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与公立医疗机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实现廉洁风险防控与各项工作的统筹兼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

--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创新。

紧密结合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实际,把握新形势下医疗机构反腐倡廉纠风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实践、不断创新,努力探索公立医疗机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

--坚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权力运行的规律,规范权力行使的环节和流程,建立实用、有效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

排查风险建章立制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排查风险建章立制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合同管理。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实行合同会签制度。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院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签订应当有归口科室、财务、审计等部门参与制定和修改,合同执行完毕后并进行分类和归档。
(六)建设项目控制
(六)建设项目控制
建设项目立项业务风险点与控制点分析
(六)建设项目控制
01
货币资金控制举例如下: 货币资金控制流程
货币资金清查业务风险点与控制点分析
可以收费卫生材料的控制举例:
01
按国家规定确定供应商,确实用于病人(处方控制、出入库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确保收费,复合国家医保政策,三单相符、付款管理。
02
物资管理控制
物资管理流程图
(1)、库存物资领用业务
领用业务风险点与控制点分析。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医院设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资产购入、清查、处置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有关规定,并设有审批表格,采购流程包括:请购-论证-审批-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应付款管理-付款。医院所有采购的业务均需要国资办审批才能进行,避免了政府采购范围外采购。
财产物资安全控制
01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了资产购入、使用、保管、维护、清查、处置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责任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对医院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检查,保证了医院资产安全完整。
排查风险 建章立制 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Annual Work Summary Report
2022 - 2023
开展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几个做法
(一) 收入控制
(二) 支出控制
(三) 合同控制
(五) 资产控制
(六) 建设项目 控制
医院业务内部 控制情况

医院基建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医院基建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医院基建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经济秩序,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经济合同,是指医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经济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章经济合同种类和主要条款第四条医院签订经济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1设备、材料、物资等购置合同。

2.耗材、试剂、物资等长期供货协议。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安装合同)。

4.为保障医院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各项服务、劳务合同(包括水、电、气、通信、维保等)。

5.设备的维修、保修、租赁合同。

6.信息系统及软件的开发、合作协议。

7.科技协作合同(包括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药物验证等)。

8.其他经济合同。

第五条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9.数量和质量10价款或者酬金。

11.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12.违约责任。

13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第三章经济合同签订程序第六条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程序如下:1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须按照统一管理,归口采购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具体经办。

同类项目不得拆分,原则上5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采取院内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并签订经济合同。

14招标或议标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安排,提请使用部门、审计、财务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参与,并提前3~5日通知招标内容、时间、地点。

15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医院经济合同审签管理办法

医院经济合同审签管理办法

医院经济合同审签管理办法经济合同是医院与外部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重要依据,经济合同管理已成为医院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加强我院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保证经济合同的依法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以医院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医院重大经济合同是指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和涉外的经济合同。

我院经济合同审计工作采取合同审签方式,审签是指经济合同订立前,我院审计通过签审意见书对其合法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第一条经济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一)审核合法性主要包括:1、审核对方主体是否合法及资质、资格、委托人情况(主管职能部门审核);2、审核对方经营范围是否与合同标的内容相同,有无扩大经营范围(主管职能部门审核);3、审核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主管职能部门审核);4、审核重大经济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是否有对医院不利或有损医院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委托律师审核);(二)技术性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包装、验收和质保等(使用科室以及主管职能部门审核)(三)经济性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或者报酬是否落实;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财务部审核)(四)签订程序的合规性(纪委办审核):1、合同签订前是否按照医院流程进行招投标;2、合同金额是否和招投标金额一致;3、合同签订公司是否和中标公司一致;4、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是否经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通过。

第二条经济合同审签送审材料使用科室或主要职能科室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以便经济合同的审签:1、项目立项材料:原则上所有项目均应年末提交院部预算申请,经医院讨论同意后纳入医院年度预算项目的视作项目立项完成;预算外项目需有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通过决议;2、重大项目需要合同立项有关文件、项目评估、可行性论证有关材料;3、待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2份;4、物资采购类合同需要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三证(经招投标项目无需提供此项);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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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对所有签订的合同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并进行归档管理。合同执行部门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要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的、应当报送相关部门审核而未报送审核的、未经单位领导批准私自更改或签订经济合同的相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经济合同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管理部门较多。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职责明确、科学规范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与权限,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加强合同签订归口管理工作,严禁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部门直接或假借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确保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真实、规范、合法。
四、加强经济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
各单位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检查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合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需要单位支付款项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执行进度情况的检查;对形成单位收入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核对工作;对需要现场跟踪才能确定工作量和实物量的经济业务,应当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经济合同的履行。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0〕89号
部属(管)各单位:
经济合同是本单位与外部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重要依据,经济合同管理已成为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审核经济合同的重点内容
经济合同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经济合同的资金保障;经济合同的签订依据;经济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经济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济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有利于合同执行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济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合理、平等;经济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方式、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是否明确、恰当;违约责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
各单位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经济合同事前控制制度。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由经办部门拟定后,要经过相关业务部门(包括医务、科教、器材、总务、基建、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的审核,重大经济合同要经法律顾问把关;属于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为签订合同,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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