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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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井下和地面部分。
第三条煤矿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科学、全面、系统、及时的监控和管理;
(三)各级责任落实到位,形成工作合力;
(四)依法依规,以规范为基础;
(五)信息化、数字化手段的应用。
第四条煤矿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煤与瓦斯等可燃性气体的积聚和泄漏;
(二)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三)瓦斯、煤层赋存等因素导致的火灾和燃烧;
(四)煤尘、粉尘等可燃或易燃颗粒物的沉积和扬尘;
(五)有害气体和毒物的积聚和排放;
(六)电、机械设备等的故障和失控;
(七)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等外界环境因素;
(八)其他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
第五条所有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监控和管理危险源的能力,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和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煤矿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工作要与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闭环管理。
第七条煤矿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工作应当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和工程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第二章煤矿危险源监控机制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规范的危险源监控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源监测系统的建立与日常运行;
(二)危险源信息的实时采集、传输、存储和分析;
(三)危险源监控指标的制定和执行;
(四)危险源监控台账的管理;
(五)危险源报告的填写、上报和汇总;
(六)危险源监控分析报告的编制;
(七)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煤矿危险源管理措施
第九条煤矿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危险源管理措施,防范和控制危险源的产生和扩散。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危险源监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煤矿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煤矿应建立健全整改措施,及时处理危险源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章煤矿危险源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危险源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执行流程。
第十四条煤矿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应配备完善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煤矿危险源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煤矿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及时公开煤矿危险源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煤矿危险源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张贴公告;
(二)召开会议;
(三)发布通知;
(四)开展宣传教育;
(五)建立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危险源信息公开的追溯和问责制度,对不按规定公开煤矿危险源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本煤矿统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修订时应经过本煤矿相关部门的研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煤矿负责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