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轰炸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初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大轰炸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初探
抗战时期,日本陆海军航空兵依照日本大本营命令对国民政府战时陪都重庆进行大规模无差别轰炸,史称重庆大轰炸。

时至今日,受害者仍承着受日机轰炸造成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双重痛苦。

自上世纪90年代起,重庆大轰炸受害者情况开始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2002年,在部分热心公益的专家和律师帮助下,大轰炸受害者组成重庆大轰炸受害者民间对日索赔原告团,开始对日本国政府提起索赔诉讼。

经过长达九年的诉讼后,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判决中方原告全部败诉。

由于诸多因素影响,重庆大轰炸对日索赔诉讼仍然困难重重。

为此,多位学者、律师与受害者代表经多次会议讨论,初步形成对日索赔新策略。

笔者在本文简要叙述大轰炸对日索赔诉讼过程,并结合原告团的讨论结果就索赔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

标签:重庆大轰炸损失受害者诉讼警惕
一、重庆大轰炸及受害者对日索赔缘起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

国军在淞沪会战失利后,国民政府首都南京受到日军巨大威胁。

1937年11月20日,国民政府发表《国民政府移驻重庆宣言》,宣布国民政府移驻重庆。

随后,国民政府要员陆续抵渝,重庆成为国民政府驻地。

1938年底,武汉失守后,蒋介石率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主要机关抵达重庆,重庆成为战时中国的政治中心和军事中心。

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日军无力继续进攻,日本政府希望在保持其侵略果实前提下脱离侵华泥潭,谋划通过外交、军事手段逼迫国民政府投降以便集中力量实施“北上”或“南进”。

日本大本营决定利用其强大的航空兵力量轰炸重庆以达到打击中国军民抗战士气进而迫使国民政府屈服的目的。

1938年2月18日,日机轰炸广阳坝机场,拉开重庆大轰炸序幕。

1938年12月2日,日本大本营向侵华日军下达《大陆命第241号命令》,命令日陆军航空兵对重庆进行无差别轰炸,以“压制、消灭残存的抗日势力”。

同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陆海军中央航空协定》。

1939年起日机开始大规模轰炸重庆,轰炸进入高峰期。

至1941年底,由于太平洋战争爆发,轰炸逐渐减弱。

连续的轰炸对造成重庆人民的严重伤亡。

其中,1939年5月3日、4日连续两天,日机空袭炸死市民3991人、重伤2323人,大火数日不灭。

1940年8月19日、20日日机连续出动对重庆人口稠密地区发动抗战时期最猛烈的轰炸,将市区主要繁华街道烧成一片焦土。

1941年6月5日对重庆进行长达5个小时的轰炸,造成了6.5大隧道惨案,致市民死伤3000人以上。

经学者估算,在长达5年半的重庆大轰炸中,日机共炸死市民11889人,伤14100人,房屋被炸毁17608幢,若将重庆城区、防空监视区域及战略外围地区被炸情况纳入统计范围,估计至少被炸死19446人,被炸伤24121人。

考虑到抗战时期重庆地区的居住人口数量和城镇设施情况,这种损失是十分惊人的。

残酷的无差别轰炸造成无辜平民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家道殷实者沦为赤贫,四世同堂之家几为绝户。

受害者的肉体、精神上承受的痛苦一直延续至今。

由于种种原因,建国以来直到二十世纪90年代,关于大轰炸受害者赔偿的问题并未
受到社会和学界的重点关注。

2002年,因较场口旧城改造,6.5大隧道惨案发生的十八梯防空洞隧道口被挖掘出来,该段惨烈的历史随着遗址重现天日开始受到世人关注。

负责对较场口片区进行城区改造并修建得意大厦的蔡德仪先生将十八梯大隧道出口改建为纪念馆。

同时,西南师范大学成立重庆大轰炸研究室,一些大轰炸受害者及后人得知这一消息之后纷纷与之取得联系,并提供大量珍贵口述资料。

另一方面,这段历史还引起部分专家、律师的关注。

他们开始与聚集于此进行悼念活动的受害者及家属接触。

在各方的不断交流中,一些热心公益的志愿者开始聚集、联络民间力量准备对日本国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日本国政府为60年前的战争罪行承担赔偿责任,带领受害者及家属走上了漫长而艰难的重庆大轰炸对日民间索赔诉讼之路。

二、重庆大轰炸受害者对日索赔的过程及特点
重庆大轰炸对日索赔诉讼工作开始于2002年,其过程经历了倡议、宣传、准备以及正式对日诉讼的阶段,时至今日,仍处于诉讼程序当中。

倡议阶段:2002年起,十八梯大隧道防空洞遗址被发掘出来,经张正德教授倡议,民间志愿者联络大轰炸受害者及其家属,在热心公益的学者、律师的帮助下开始开展重庆大轰炸受害者民间对日索赔原告团(下称原告团)筹建活动。

宣传阶段:原告团筹备委员会通过系列宣传活动及寻访的方式,与部分受害者取得了联系,亦使更多人开始关注大轰炸受害者和索赔诉讼。

准备阶段:2004年4月4日,即将以日方首席诉讼代理律师身份担任重庆大轰炸对日索赔诉讼的日本律师一濑敬一郎抵达重庆与大轰炸受害者首次见面,并给予建议。

2004年4月7日,原告团正式成立。

2004年10月,在原告团中方首席律师林刚律师帮助下,原告团开始对首批拟起诉原告展开取证工作。

2004年12月28日,日方律师一濑敬一郎抵达重庆对受害者进行为期七天的调查取证工作。

2005年3月17日,重庆市渝州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李金荣教授,西南师范大学潘询教授,重庆市党校张正德教授,重庆市档案馆唐润明处长等法学及历史学专家对《“重庆大轰炸”民间对日索赔诉讼证据收集工作指南(修改稿)》进行最后审订,确立索赔诉讼的工作方针。

2005年4月9日,部分原告团原告以个人名义签署正式授权委托书,委托公益组织代为召集并指派代理律师进行诉讼准备工作。

诉讼阶段:2006年3月30日,第一批来自重庆、乐山、自贡的103名重庆大轰炸受害者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谢罪、赔偿。

2008年7月4日,第二批来自成都的22名受害者作为原告加入索赔诉讼。

2008年12月3日,第三批来自乐山的45名受害者作为原告加入索赔诉讼。

2009年10月5日,第四批来自重庆、成都、乐山的18名受害者作为原告加入索赔诉讼。

自起诉至今,东京地方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31次。

2015年2月25日,东京地方法院第32次开庭宣判一审判决结果,驳回188名原告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13日,原告团开会讨论决定2016年提起上诉,坚持要求日本政府赔偿并为其侵略行为谢罪。

此时,长达九年的一审阶段结束,目对日索赔诉讼已经进入二审阶段。

从漫
长的重庆大轰炸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中,我们可以看到大轰炸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的一些显著特点:1.民间自发
由于原告团对日索赔诉讼活动牵涉中国政府对日战略,政府不便公开支持原告团索赔活动。

原告团主要工作方式是、是以原告团核心成员牵头,在志愿者、社会热心人士和相关学科专家、公益律师的帮助下开展对日索赔诉讼工作。

因各原告诉求不同,对诉讼的历史意义认识存在差异,亦缺乏权威力量管理和指导,前期诉讼行动呈现出集体起诉,各自主张的特征,
2.主体分散
日军对重庆无差别轰炸针对目标是平民,轰炸受害者广泛分布在重庆各个地区。

战争结束数十年后许多受害者又散居各地。

2004年组建原告团后,经多方寻觅,仅寻得453名健在的受害者。

又由于受害者年事已高,居住分散,现能顺畅联络的受害者仅123人,能够参与原告团活动的受害者仅68人。

这对讨论案情、集体协商制定策略造成了困难。

3.集团诉讼
为便于集中力量、统一策略,原告团成立之初便决定诸受害者统一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为此,原告团以6.5惨案受害者粟远奎先生为核心组建原告团领导核心,负责代表全体原告团成员进行诉讼并且与各学科专家、公益律师讨论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发动宣传活动以及配合学术研究。

4.时间紧迫
重庆大轰炸发生至今已70余年,原告团在可预期的将来实现诉讼目的的难度巨大。

亲历战争的受害者已届高龄,因此,留给受害者亲口讲述自己经历、还原真实历史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另外,许多重要的证据原件或者实物,如轰炸被害者坟墓、纸质文书、手书文字资料,随着时间的流逝,也逐渐损毁、散失。

这对于重在还原历史真相、重视实物证据的对日索赔诉讼来说,将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因此,对日索赔诉讼非常紧迫。

三、重庆大轰炸对日索赔诉讼的困境及其影响因素
重庆大轰炸对日索赔诉讼的困难重重,其面临的困难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1.证据形式以及效力存在瑕疵
大轰炸发生距今已逾70年。

由于抗战时期我国户籍档案系统尚不健全,又有大量人口流入重庆,很难根据户籍档案资料对大轰炸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精确统计。

现对日索赔诉讼证据主要由零散的文字记录和受害者的口述组成。

此类证据的形成时间不连贯,逻辑联系不强,以主观陈述为主又缺乏实物或书面证据佐证。

因而在诉讼中证明效力有限。

原告团虽已迫使日本东京地方
法院在一审中承认轰炸事实,但一审判决书中并未对每个受害者的具体受害情况进行确认,二审、三审法院仍然存在改变事实认定的可能性。

2.大轰炸受害者年岁已高,难以坚持索赔诉讼
对日索赔诉讼案情复杂、政治影响深远、诉讼过程极其艰难漫长,受害者逐渐离世,不利于未来对日索赔活动的延续。

重庆大轰炸结束已73年,受害者及目击者逐渐谢世。

以出生于1933年,现仍健在的大隧道惨案幸存者粟远奎老人为例,大隧道惨案发生时两位姐姐不幸遇难,他身体瘦小被挤倒在隧道深处的水沟旁,因得以吸入稀薄的氧气而幸运生还。

时隔数十载,粟远奎老人已82岁高龄,其经历过轰炸的亲人均已去世,当年亲历惨剧的一家只剩下他一人。

日本政府利用日本冗长的司法程序拖延、敷衍被害者索赔诉求,以待受害者及证人谢世后让他们亲历惨况永远湮灭在历史长河中。

因此,我们坚持诉讼以揭露日军暴行和日本现政府叵测居心的紧迫性不言而喻。

3.法律上存在困境
日本政府利用其日本国内法推脱原告团的索赔诉求。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认定日本政府的一审答辩理由,日本政府认为依照日本《国家赔偿法》附则第六条的规定,索赔诉讼裁决应当依据轰炸发生时的旧日本帝国宪法“国家无答责”的原则进行处理,作为战争受害者的普通中国民众无权直接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

另一方面,有权向日本政府进行索赔谈判的中国政府又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时已明确承诺放弃对日索赔权利,受害者唯一的救济途径已被掐断,因此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的请求依据不成立。

另,日本政府还利用中日联合声明条款内容未明确将国家和民间索赔进行区分的漏洞而在诉讼中否定存在对平民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政治上存在困境
出于国际政治博弈考虑,中国政府不便公开书面驳斥日方拒赔理由,亦不便公开支持民间对日索赔活动。

原告团难以得到政府公开支持,亦难以以人民团体的主体资格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因此,原告团作为无法公开为对日索赔诉讼向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或社会大众募集资金,诉讼所需资金匮乏。

这客观上对开展证据收集、赴日诉讼、宣传活动工作和聘请专业辅助人员极大影响。

5.抗战结束后的四十年间,由于历史原因,重庆大轰炸长期未收到学界应有关注。

主要原因包括:1、国民政府未单独针对重庆人民受轰炸造成的伤亡及财产损失进行详细统计。

如,国民政府在1944年至1947年期间所作《调查国内抗战损失》和1945年至1946年所作《国内抗战损失调查案卷第贰册》中仅对公司、教育文化机构、经济事业以及国内被日军所征用财产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统计,并未统计人民遭受敌空中力量袭击时产生的损失;2、二战过程中盟军亦对日进行
大规模战略轰炸,因此在东京审判中,基于“彼此同犯不究”原则,盟国未深究日军对华无差别轰炸行为;3、抗战结束后不久国际国内政治局势剧变,建国以后的政治风气决定了涉及国民政府抗战历史的重庆大轰炸难以成为学术研究焦点。

鉴于此,抗战结束后直至80年代中期,关于重庆大轰炸的学术研究相较于其他侵华日军暴行研究如南京大屠杀、慰安妇问题等起步较晚,可供原告团索赔诉讼直接参考的学术成果有限。

四、重庆大轰炸对日索赔诉讼的的新策略与新展望
即使困难重重,但也无法阻止人民群众还原历史原貌,控诉战争暴行的正义诉求。

在众多关注大轰炸索赔事业的专家、学者及公益律师的帮助下,为应对前述困境可能会给索赔诉讼带来的阻碍,经过各方人士与原告团众人的讨论,主要制定以下策略以应对困难。

1.针对实物证据不足的问题,建议原告团可以加强与日本、台湾方面学者的联系。

措施建议如下:
首先,加强收集日本方面能够反映日军对重庆进行无差别轰炸行为肇因、决策、实施过程的战史、文字记录、以及电报等书面资料。

其次,收集台湾地区存放的能够反映日机多次轰炸重庆市内非军事单位的损失报告、防空日志和国民政府要人的回忆录。

再次,加强收集日军航空兵或随军记者拍摄的对重庆进行轰炸的照片,包括飞行员集结合影、飞行过程、实施轰炸及返航过程中拍摄的照片,拟将这些照片与国民政府用以记录轰炸情况的文字、图像资料相对应,以印证轰炸确实地发生并证明轰炸所造成的惨烈损失。

最后,将目前我方掌握的物证资料进行整理复制,根据其逻辑关系依照民事诉讼证据举示的规则和证明目的提炼出目录和摘要,要能够展示大轰炸的全貌。

同时,对于已得到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轰炸事实,应通过严密的证据锁链将被认定的事实固定下来,以防日本政府利用证据证明效力瑕疵翻案。

2.大轰炸受害者均年逾古稀,为防止大轰炸受难者的冤屈随目击者的离世而湮灭在历史长河中,可以考虑将大轰炸受害者口述的经历录入电子设备以永久保存,并将他们亲笔书写的、叙述大轰炸经历的文书复制、拍摄并妥善保管以备未来呈上法庭,公诸于世。

3.关于日本政府歪曲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第(五)条内容的问题,我方应向日本法院强调: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中所放弃的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的战争索赔的条款效力仅及于政府间赔偿,其内容和表达方式完全不同于其他国家在对日和约中明确承诺放弃政府和民间对日索赔权利的条款。

日本政府不得依照与第三方签订、未被中国政府承认、对中国政府及人民不存在约束力的协议而主观臆断中日声明第五条内容效力及于未涉其中的中国民众。

4.为便于开展诉讼准备工作和联络各方社会支持力量,在不便正式注册成立人民团体的情况下,大轰炸受害者及其家属成立了重庆大轰炸受害者民间对日索赔原告团以便通过宣讲、活动扩大影响力、募捐资金、保持运作。

从民事诉讼法角度看,大轰炸对日索赔诉讼属于一种集团诉讼,原告团即集团诉讼中诸多原告为便于开展包括证据收集、学理论证、筹集诉讼费用、聘请中、日方代理律师等一系列诉讼准备工作而成立的临时团体,它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均在于对日索赔诉讼的进行。

原告团的成立不仅可以集合力量对日索赔,宣扬侵华日军暴行,还能避免对日诉讼策略不一,力量分散的弊端并扩大影响力,充裕活动资金。

5.虽重庆大轰炸研究起步时间较晚,直接可用于诉讼的学术成果有限。

但由于重庆大轰炸研究的对象的特殊性,甚或有较于其他对日军暴行研究的便利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5.1重庆作为国民政府坚持抗战重点防护的战时陪都,拥有较严密的防空警报体系,对日机空袭时间、架次、批次和投弹情况有着详细记录,又由于日陆军一直无法深入四川盆地,国民政府能够完整地将这部分资料保留下来。

5.2大多数日军暴行均发生在沦陷区,集中于沦陷区的受害者多被灭口,后人难以通过受害者口述展现当年惨状,如南京大屠杀、慰安妇等。

相较之下,日机虽大规模轰炸重庆,但轰炸效果有限,轰炸目击者众多。

又由于重庆大轰炸被炸区域集中在学术界所称的“抗战大后方”,相较于其他日军占领地区如南京、常德、华北地区,大后方更加安全、稳定,大多数受害者在轰炸幸存,这使得原告团从受害者处搜集口述资料成为可能。

5.3重庆作为国民政府战时经济、文化、政治、军事中心,驻有各国在华使节,还生活着许多外国侨民、记者和顾问,他们亲眼目睹日机轰炸重庆的情况,并在他们的日记、信件和对本国政府汇报的文件中进行了大量记录。

这些来自第三国公民的文字记录可以作为未来学术研究的依据和原告团索赔诉讼的证据佐证。

据前所述,重庆大轰炸研究虽起步较晚,但资料保存较好、目击者分布广泛,并有许多第三方客观记录,有利于未来以多个视角对大轰炸进行研究以及在对日索赔诉讼中举示证据以还原历史真相。

6.可以考虑适当改变诉讼策略以减小法律风险。

西南大学的潘洵教授曾在原告团座谈会上提出:我们不仅要强调受害者在轰炸时遭受的痛苦,还要注意研究轰炸对其后续生活造成的持续影响和间接伤害。

这无疑提供给索赔诉讼一个新思路,即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大轰炸受害者在1947年日本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后基于大轰炸所造成的后续损害是否属于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第1款所认定的的情形?我们又是否可以就此破除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依据日本《国家赔偿法》附则第6条而作出的日本政府依据旧日本帝国宪法对战争受害平民不存在直接赔偿责任的判决?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均可纳入未来重庆大轰炸索赔诉讼问题的讨论中。

7.我方还应当在受害者蒙受的身体、精神损害之外详细统计大轰炸受害者遭受的物质财富损失,参照轰炸发生时通用货币币值进行折算,以备在将来中日关系发生变化时,附随我国政府的外交活动一并解决。

重庆大轰炸的硝烟已随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而散去,但无辜受害者的冤屈无处诉说,历史的正义也尚未得到伸张。

我们面对日本政府不断采取行动试图摆脱战败国地位,改变东亚政治格局的严峻形势,更应该主动将我方对日索赔诉讼和我国政府反对重新武装日本、遏制日本扩张主义势力重新抬头的政策相结合。

以理性、有效的诉讼策略,在坚持对日索赔的前提下,加大力度宣传日军轰炸暴行,以警醒日本国民,亦惕励我国人毋忘国耻,奋发图强。

参考文献
[1]潘洵、杨光彦论重庆大轰炸[J]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11月第25卷第6期:124-129;
[2]张正德重庆大轰炸涉讼问题的宏观探讨[J] 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104-111;
[3]潘洵论重庆大轰炸对重庆市民社会心理的影响[J]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50-55;
[4]潘洵抗战时期重庆大轰炸人口伤亡数量再研究[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9月第42卷第5期:5-21;
[5]不详调查国内抗战损失[M] 1947年中国台湾:台北国史馆藏;
[6]不详国内抗战损失调查案卷第贰册[M] 1946年中国台湾:台北国史馆藏;
[7]赵征南“重庆大轰炸”索赔:勿忘历史呼唤正义[N] 文汇报2015年3月18日第008版;、
[8]唐润明关于抗日战争时期“重庆大轰炸”研究的几个问题[J] 民国档案2014年04期:127-136;
[9]唐润明抗战初期国民政府迁都重庆经过[J] 民国春秋1997年第6期:16-19;
[10]杨耀健日军轰炸重庆纪实[J] 党史博览1996年02期:35-38;
[11]古琳晖日本全面侵华战争中的无差别轰炸及其罪行之探究[J] 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151-156;
[12]管仕超浅谈对日索赔中的国家管辖豁免问题[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
[13]胡德坤中国抗战与日本对华政策的演变(1941—1945)[J] 世界历史1985年09期:7-17;
[14]潘洵视野·理念·史料·关于深化重庆大轰炸研究的思考[J]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0卷第4期:167-184;
[15]日本东京都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平成18年(2006年)第6484号、平成20年(2008年)第18382号、平成20年(2008年)第35183号、平成21年(2009年)第35262号。

作者简介:苏奇,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