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深、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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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深、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
(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7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爱钦余鸿鹏黄吉明
【审理法官】林爱钦余鸿鹏黄吉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明深;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当事人】陈明深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陈明深
【当事人-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张学强、周伟国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林伟斌、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学强、周伟国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林伟斌、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学强、周伟国林伟斌、卢增禄
【代理律所】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明深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行政强制维持原判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台江房管局拆除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房屋(××街×号,
××段××,权证号所字第×××号)违法。

而就被上诉人台江房管局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的(2019)闽0102行初236号陈娇英诉台江房管局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判决确认违法。

故上诉人陈明深以相同理由诉请确认台江房管局拆除违法,该诉请标的已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闽0102行初236号行政判决所羁束,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

被上诉人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供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且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上诉人关于该判决不应成为驳回其起诉的证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裁定驳回上诉人的本案起诉并不影响上诉人对被征收房屋主张权益,也不影响上诉人通过民事诉讼及其他途径解决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权益纠纷,故上诉人关于不受理本案诉
讼其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1-26 23:33:46
陈明深、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闽行终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强、周伟国,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薛榕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伟斌、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明深因诉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台江房管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行初3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本案案涉房屋福州市台江区××街×号所有权人陈加的另一继承人陈娇英已于2019年5月,就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2019)闽0102行初236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台江房管局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现原告陈明深以相同理由,诉请确认台江房管局拆除违法,因该诉请标的已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闽0102行初236号行政判决所羁束,故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明深的起诉。

上诉人陈明深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未举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行初23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不应成为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证据。

二、上诉人系案涉被征收房屋唯一合法继承人,享有诉权。

上诉人起诉不能因上诉人未参与的另案而驳回,否则将严重损害上诉人的权益。

不可否认上诉人系案涉被征收房屋的权益人,而且上诉人为案涉被征收房屋在民事上进行过多次的民事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不可能把上诉人排除在外,以所谓的陈娇英的起诉的案件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否则,上诉人的权益将无法保障,将诉告无门,这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初衷和法治的基本理念。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本案,确认被上诉人拆除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房屋(××街×号,×段××,权证号所字第×××号)违法,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台江房管局拆除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房屋(××街×号,××段××,权证号所字第×××号)违法。

而就被上诉人台江房管局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作
出的(2019)闽0102行初236号陈娇英诉台江房管局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判决确认违法。

故上诉人陈明深以相同理由诉请确认台江房管局拆除违法,该诉请标的已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闽0102行初236号行政判决所羁束,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

被上诉人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供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且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上诉人关于该判决不应成为驳回其起诉的证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裁定驳回上诉人的本案起诉并不影响上诉人对被征收房屋主张权益,也不影响上诉人通过民事诉讼及其他途径解决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权益纠纷,故上诉人关于不受理本案诉讼其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爱钦
审判员余鸿鹏
代理审判员黄吉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思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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