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授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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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由议会为特定的事项授予无立法权的团体或个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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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授权立法
提供法律依据,完善授权法:
中国许多授权法的形式要件不规范,内容规定不完备,对授权主体和受权主体的资格、授权的条件、时限、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范围,及它们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区别和关系等内容规定不足,给授权立法实践中纠纷的解决带来许多困难。

所以完备授权法的内容和形式应是立法工作的重心。

授权立法作为立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制度,《立法法》对此应单独立章进行详细的规定。

完善授权立法的内容。

应该通过《宪法》和《立法法》的修改完善对授权立法的规定,也可以制定《授权法》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些内容应包括以下这些:首先,明确授权立法的主体和权限。

同时应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立法权限作明确的划分,应规定法律中的"保留事项"和专属立法事项不得授权,被授权机关不得再把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其次,设定授权立法的标准。

特别在授权决定中应规定具体的标准,这一标准包括授权立法的依据、范围和目的。

再次,规定授权立法统一的程序。

《立法法》虽然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以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授权立法不仅仅只局限于行政法规和规章。

最后,还应明确授权的有效期限。

加强授权立法程序制度的建设:
授权立法程序是规范和控制授权立法权运行的规则,体现了对授权立法权运行的规范和制约。

授权立法的出现使得行政机关获得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和不断涌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使得完全依靠实体法的精确预测和详尽规定来实现制约行政机关立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想法变得不现实。

必须借助程序制度来制约行政机关立法权。

国外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被授权机关在行使授权时,要遵守协商、听证、公布实施等基本程序,我国也应当明确规定授权立法
的正式程序,尤其是协商、听证等具有民主、公正性的科学程序,例如:规范授权主体与受权主体的资格审查程序、完善批准程序和备案程序、确立授权立法公开程序和公众参与程序等。

使立法律更加公允,容易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授权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都需要以完善的监督为基础,就授权立法制度而言,对它的监督应关注以下几点。

监督主体,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应尽量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机关来进行。

授权机关对授权立法享有当然的监督权,但是这种监督往往是属于同一机关内部的隶属监督,很难保证监督的中立性。

即使是人大和会的监督,由于立法任务的繁重和缺乏相应的专门审查监督机关,监督力度和实效很低。

监督方式。

一般可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授权立法的事前监督主要包括批准和备案。

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中都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向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备案,但没有规定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具体负责这一工作的部门,这就使得备案工作缺乏组织保障,因此对授权立法的备案应有的具体工作部门来负责。

而批准制度在时下的授权立法中适用的不是很普遍,由于这一制度对于授权立法的监督很有效,授权机关认为被授权机关的立法不符合授权的目的和范围,可以不予批准。

因此应设立授权立法的批准制度。

监督标准。

授权立法监督的主体应以不越权为标准,即授权立法的内容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超越授权法规定的授权范围。

授权立法作为与职权立法相辅相成的立法活动之一,必将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运用和迅速发展。

中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在授权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来推进和完善授权立法制度。

授权立法的特征
授权立法有如下特征:
第一,从属性,即授权立法来源于享有职权立法权机构的授权,从属于职权立法,是由职权立法派生出来的。

第二,有限性,即授权立法不仅受到宪法限制,还直接受到授权
法限制,受到授权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第三,灵活性,授权立法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法律实施细则、处理突发事件,它是在宪法高度稳定性、分权原则权威性与社会对政府职能灵活性需要之间的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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