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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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护工的管理,提高护工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护工是指在医院内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料、辅助护理等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护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护工的培训、考核、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护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护工招聘与培训
第五条 医院应当对护工实行公开招聘,严格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包括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职业资格等。
第六条 医院应当对护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医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
(二)患者安全知识、急救技能;
(三)生活照料、辅助护理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
第七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护工进行在岗培训,提高护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护工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护工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医嘱和生活照料计划,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二)协助护士进行患者护理工作,包括翻身、拍背、喂食等;
(三)协助护士进行患者病区的清洁卫生工作;
(四)协助护士进行患者病区的安全管理;
(五)协助护士进行患者病区的物品管理。
第九条 护工的权利:
(一)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二)获得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参加医院组织的活动;
(四)对医院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护工考核与激励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护工考核制度,对护工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遵守纪律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护工薪酬、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护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护工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设立护工管理部门,负责护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护工的监督检查,确保护工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护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家属对护工的投诉,维护患者权益。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了解患者需求,提高护工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护工工作记录制度,对护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护工违反本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医院违反本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