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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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
负担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06
•【字号】聊政办发[2007]52号
•【施行日期】2007.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
作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7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和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办发电〔2007〕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分析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06年以来,全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开展专项治理,加大了对水费等生产性费用的监管力度,广大农民群众得到了较多实惠,向农民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对全市检查和农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减轻
农民负担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形势仍不容乐观。
有的领导干部对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存在模糊认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存在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思想;有的地方在兴办农村生产公益事业的过程中,尊重当地实际和农民的意愿不够,巧立名目向农民集资收费;个别地方存有“免税兴费”等现象;有的地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借收取水费、清淤费等生产性费用之机,擅自搭车加码,把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与生产性费用混在一起征收;有的收取生产费用不发市减负办监制的《农民承担生产费用通知单》和专用收据,而用自制的白条收款,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有的地方机动地过多和“两田制”未得到纠正,仍然收取高额承包费。
承包费不仅没有抵顶生产性费用,而且将这些承包地的生产性费用转嫁到其他土地上,违背了中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变相加重了农民负担;有的村庄乱占耕地,买卖宅基,收取高额宅基费的势头有所蔓延;有的地方因农民负担较重和政策不公开不透明,引发了农民来电来信来访。
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个别地方,但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造成农民负担反弹,势必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情绪,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扎实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向“三农”倾斜,重点做好“多予”的文章。
中央和省市已明令取消和废止的税费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恢复,更不得巧立名目,违反规定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各种补贴补助政策必须落实到农户,不得截留、挪用,也不
得抵顶各种税费;在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过程中,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兴办农村义务教育、五保户供养、优抚、民兵训练、社会治安、乡以上道路修建、大中型水利设施、广播电视电话等农村公益性事业和社会事业,应由各级财政和部门承担的资金决不能转嫁给农民和村集体。
三、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
全市仍原则上不搞村内“一事一议”,确需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必须从严控制,加强监管,切实做到“四必须”、“两不准”。
即必须以村为单位;必须用于村内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限定在上限规定内,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非劳动力年龄段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必须履行民主和审批程序。
不准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不准以乡镇为单位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四、强化措施,严格控制水费等生产费用的收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受益大的多负担,受益小的少负担,不受益不负担”的原则和“一个漏斗向下”的要求收取水费、清淤费等生产性费用。
市、县(市、区)减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水费等生产费用预算方案的审批关,市减负办负责审批到乡镇,县(市、区)减负办负责审批到村,并向市里备案;凡未经减负部门审核审批擅自收款的,一律按加重农民负担处理。
凡向农民收取水费等生产费用的,必须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经管站组织填写和发放市减负办监制的《农民承担生产费用通知单》,并随时向农民开具《农民承担费用专用收据》,对不发《农民承担生产费用通知单》和不开专用收据进行收款的,农民有权拒缴。
市、县(市、区)减负部门对水费收支使用情况每年要组织一次全面审计,对使用不合理和挤占挪用的,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压减下一年度收取数额,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切实加大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力度,保证村级工作正
常开展
严格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级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严禁乡镇截留、平调、挤占、挪用村级补助资金或者抵扣生产费用等。
县(市、区)减负办和乡镇经管站,要加强对村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村级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认真纠正“两田制”和超限额多留机动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结合今年全面开展统一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认真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特别是对继续实行“两田制”和超限额多留机动地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问题,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七、进一步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坚决制止新“三乱”的发生和蔓延
要按照专项治理部门负责制的要求,对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
2007年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对农民建房收费、土地发包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计划生育收费、农村社会治安保险收费和公费订阅报刊超标等问题实施重点监控和治理。
对以“募捐”等名义向农民和农村中、小学生收费、借给农民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搭车收费、借收取水费等生产性费用超标准收费等新“三乱”问题,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平调、截留、挪用给农民各种补贴资金、征地补偿安置款、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村级“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劳务等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要加大监管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搞好执法检查,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市农业局要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认真搞好减负工作检查,要热情接待和严肃处理农民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切实加强对典型个案和重点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要认真落实涉农信访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按照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对屡禁不止、顶风而上的案件要进行重点查处;对问题较多又
整改不力的县(市、区),省减负办将会同省纠风办进行重点监管,督促整改;对问题较多又整改不力的乡镇,市减负办要会同市纠风办进行重点监管,督促整改;对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县(市、区)和乡镇以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评先树优、晋级晋职资格,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安排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并定期检查督导。
市、县、乡三级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制。
要加强农民来信来访情况的考核与通报,认真落实百分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对加重农民负担情节严重、发生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组织“小分队”或动用警力强征强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综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县(市、区)、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考核实施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要建立农民负担监督预警机制,切实加强农民负担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农民负担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患于未然。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