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招标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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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全国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
(二)具有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或者能力;
(三)具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经验和能力;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项目的规模、范围、内容和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招标项目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商务和技术文件;
(四)资格审查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串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受贿。

第四章评标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相关领域的业务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审,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干预。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提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报价合理;
(三)能够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一)服务内容和要求;
(二)服务期限;
(三)服务费用;
(四)付款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服务类招标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项目性质等因素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考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类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服务类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1. 咨询服务;
2. 设计服务;
3. 监理服务;
4. 管理服务;
5. 技术服务;
6. 信息服务;
7. 其他专业服务。

第三条服务类招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获取信息;
2. 公平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任何投标人;
3. 公正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性;
4.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串通
投标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服务类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人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
2. 招标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3.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 招标人已编制招标文件。

第五条服务类招标程序如下:
1.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
2. 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
3.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4. 投标截止后,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6. 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 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公告;
2. 招标邀请书;
3. 投标须知;
4. 合同条款;
5. 投标文件格式;
6. 评标标准和方法;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 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地点、工期等;
2.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
4. 评标标准和方法;
5. 合同的主要条款;
6.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投标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与过类似项目并有良好业绩。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十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函;
2.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 投标报价;
4. 投标人服务方案;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评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
委员会总数的2/3。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并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 投标人的资格和信誉;
2. 投标报价;
3. 投标人服务方案;
4. 投标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5. 评标委员会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六章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的情况,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签订
合同。

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招标项目。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类招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招
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结语
本《服务类招标法律规定》旨在规范服务类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确保服务类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同时,投标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3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
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选择招标方式。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资金来源;
(三)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技术方案或者服务方案;
(四)业绩证明材料;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标记和登记。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投标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四)技术方案或者服务方案是否可行。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银行转账等方式提交。

第十九条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金额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三)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还。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

四、评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丰富的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三)公正廉洁,无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三)技术方案或者服务方案是否可行;
(四)投标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确
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报送招标人。

五、中标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定期限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

六、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各方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关于服务类招标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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