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缓征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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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缓征期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17
•【字号】粤财政法〔2020〕50号
•【施行日期】2020.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缓征期限的通知
粤财政法〔2020〕50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省级产业转移园内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减免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3〕33号)缓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从2023年1月1日起不再缓征。

二、缓征期限到期后,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
等事项。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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