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银保监分局关于刘特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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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银保监分局关于刘特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本溪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本银保监复〔2020〕114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本溪银保监分局关于刘特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对刘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辽太保产〔2020〕176号)收悉。
经审查,刘特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本溪银保监分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