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广交会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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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广交会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7.06.13
•【文号】[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1470
•【施行日期】1997.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广交会参展单位
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1470号
1997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西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委,总后经贸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为进一步提高广交会办展档次和水平,规范和完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现就对广交会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广交会的单位必须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
二、参展单位的资格和条件。
(一)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工业或农业生产性企业。
(二)具有有关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
参展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各展区参展,其应具备的有关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要求详见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参展单位上年出口金额(原则上以海关统计为准,必要时参考业务统计,以下均同)应达到以下标准:
1.出口金额500万美元以上;
2.老少边穷省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参展单位,其出口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美元。
西藏自治区参展单位的出口金额标准可由交易团自行确定;
3.对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如展品为自产产品,可适当放宽其出口金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万美元。
对实属高档次名优机电产品的,其出口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美元。
以上出口金额项的标准将根据出口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对出口金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其展品又确属我国高档次、高新技术、名特优的参展单位(一般限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其展品为自产产品),由其所在交易团单独推荐(需附参展单位、展品有关材料),经组馆进出口商会严格复核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核准后方可参展。
四、资格审查和复核项目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资格审查和复核单位。
(一)省市交易团(含特区分团,以下均同)及三鼎交易团、新疆建设兵团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请参加广交会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由组馆进出口商会负责资格复核。
(二)部委公司申请参加广交会由组馆进出口商会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
六、资格审查和复核程序。
(一)对上届已参展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免于重新办理资格审查和复核(不含商会会员资格项)。
如需重新办理资格审查,由负责资格审查单位通知参展单位;如需重新办理资格复核,由负责资格复核单位通知参展单位和其所在交易团(春交会于1月1日前,秋交会于7月1日前)。
(二)对新申请参展单位及需重新办理资格审查和复核的单位,按以下要求办理资格审查和复核:
1.申请参展单位按申请表(附件2)要求向负责资格审查单位提出申请(春交会于1月10日前,秋交会于7月10日前);
2.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后,将审查情况和意见传真转资格复核单位;
3.资格复核单位复核后,将复核意见传真转资格审查单位。
(三)对招展展区参展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复核,原则上按上述要求办理。
七、资格审查单位和资格复核单位在办理资格审查和复核工作中应加强联系和沟通。
如有意见不一致,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审定。
八、备案。
资格审查和复核工作结束后,各交易团按备案表项目要求(附件3)于3(9)月1日前将参展单位(不含招展展区参展单位)情况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备案资料先送负责牵头的组馆进出口商会,由其汇总后转报)。
招展展区参展单位的备案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组馆进出口商会按交易团所报备案资料对参展单位会员资格进行复核,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及时通知有关交易团和参展单位。
参展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加入进出口商会手续。
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单位,将取消其参展资料。
十、各交易团如变更备案资料,限于3(9)月20日前按备案程序办理。
在此之后,不再受理备案事项。
如有未安排参展单位的摊位,由外经贸部(发展司)另行安排。
十一、各交易团不得安排未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单位参展。
如发现此类情况,将按交易团所安排的该单位摊位数扣减摊位。
十二、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以下统称总公司)直属子(分)公司如以总公司名义参展,免于单独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事项,如以子(分)公司名义参展,需按本通知要求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
十三、资格审查和复核工作凡涉及组馆进出口商会事项,由负责牵头的进出口商会统一办理。
请各单位妥善保管此通知,今后如无变化,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一、参展单位在有关展区参展应具备的组馆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
二、广交会参展单位申请参展及资格审查、复核表
三、广交会参展单位情况备案项目表
附件一
参展单位在有关展区参展应具备的组馆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
│参展展区│应具备的商会会员资格│
├──────────────────┼───────────────┤
│食品,土畜产品,裘革皮羽绒及制品│食土商会│
│,地毯,茶叶,园艺│(在园艺展区参展,具备轻工│
││工艺食土商会会员资格均可)│
├──────────────────┼───────────────┤
│陶瓷,珠宝首饰,骨刻玉雕,草柳竹│轻工工艺商会│
│藤,特艺品,箱包,鞋帽,玩具,办公文│(在抽纱展区参展,具备轻工│
│体,器皿,家具,日用品,抽纱,钟表眼│工艺商会或纺织商会会员资格均可│
│镜│;经营钟表的参展单位在钟表眼镜│
││展区参展,具备轻工工艺商会或机│
││电商会会员资格均可)
│
├──────────────────┼───────────────┤
│纺织服装│纺织商会│
├──────────────────┼───────────────┤
│化工,建材及矿产冶金,石雕│五矿化工商会│
││(在石雕展区参展,具备五矿│
││化工商会或轻工工艺商会会员资格│
││均可)
│
├──────────────────┼───────────────┤
│医保│医保商会
│
├──────────────────┼───────────────┤
│电子及家电,信息产品及仪器,机械│机电商会│
│、工业五金及工农具,大型机械及设备,│(在机械、工业五金及工农具│
│自行车及摩托车,汽车配件,车辆及工程│展区参展,具备机电商会或五矿化│
│农机│工商会会员资格均可;在自行车展│
││区参展,具备机电商会或轻工工艺│
││商会会员资格均可)
│
└──────────────────┴───────────────┘
注:
1.裘革皮羽绒服装及羽绒被枕等生产企业,在裘革皮羽绒及制品展区参展,具备食土商会或纺织商会会员资格均可。
2.革皮制品生产企业,在箱包或鞋帽展区参展,具备轻工工艺商会或食土商会会员资格均可。
3.机电类办公及文体用品生产企业,在办公文体展区参展,具备轻工工艺商会或机电商会会员资格均可。
4.金属器皿、搪瓷器皿生产企业,在器皿展区参展,具备轻工工艺商会或机电商会会员资格均可。
5.钟表、家电小电器、电池、家用缝纫机、锁类、日用剪刀、理发用具、衡器等生产企业,在日用品展区参展,具备轻工工艺商会或机电商会会员资格均可。
6.锁类生产企业,在机械、工业五金及工农具展区参展,具备五矿化工商会或机电商会或轻工工艺商会会员资格均可。
7.机电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医保展区参展,具备医保商会或机电商会会员资格均可。
8.照相器材、家用小电器、电池、电视及音响设备、电子计算器等生产企业,在电子及家电展区参展,具备机电商会或轻工工艺商会会员资格均可。
9.烟草属专营商品,暂不要求烟草展区参展单位具有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
10.经营某些专项商品的外贸公司在相应展区参展,其会员资格参照对生产企业的要求办理。
附件二
广交会参展单位申请参展及资格审查、复核表
申请单位盖章:
┌─────┬────────────────┬─────┬─────┐
│ 单位名称││广交会││
│(中英文)││编码││
├─────┼────────────────┴─────┴─────┤
│地址│
│
│(中英文)│
│
├─────┼─────────────┬──────┬───────┤
│ 联系电话││传真│
│
│(含区号)││(含区号)││
├─────┼─────────────┼──────┼───────┤
│年自营││海关编码││
│出口金额│万美元│(10位)││
├─────┼─────────────┼──────┼───────┤
│所加入商会││外商投资企业││
│及会员证号││协会会员证号││
├─────┼─────────────┼──────┼───────┤
│申请参展的││││
│行业馆及│││
│
│区(含展区│││
│
│代号)│││
│
├─────┴───────────┬─┴──────┴───────┤
│审查意见:│复核意见:
│
│1.合格│1.合格
│
│2.不合格出口金额项│2.不合格出口金额项│
│会员资格项│会员资格项│
│其他│其他
│
│3.其他情况(另注明)│3.其他情况(另注明)
│
││
│
│(审查单位盖章)│(复核单位盖章)│
│日期│日期│
└─────────────────┴────────────────┘
说明:
1.单位名称须按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填报。
2.上届已参展的单位,广交会编码沿用上届编码。
新参展单位的广交会编码由各交易团自行确定。
3.本表由申请参展单位于1(7)月1日前报资格审查单位。
4.本表自行印制,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附件三
广交会参展单位情况备案项目表
1.广交会编码;
2.参展单位名称(中英文);
3.通讯地址及邮编(中英文);
4.联系电话、传真(含区号)及联系人;
5.分配摊位(不含保证性摊位、招展展区摊位)情况及摊位号;
6.招展展区摊位情况及摊位(展位)号;
7.保证性摊位情况及摊位(展位)号;
8.正式业务人员证办证密码;
9.临时业务人员证办证密码;
注意事项:
1.广交会编码沿用上届编码。
新参展单位的编码,由各交易团自行确定;2.各交易团各分团参展单位备案资格一律报送电脑软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