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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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9〕253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物价局、民政局: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订了《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向省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公墓管理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楼)、公墓、殡葬服务站(公司、中心)等提供殡葬服务单位的价格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六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价格由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
第七条殡葬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与选择性服务收费两大类,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选择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以基价为基础上下浮动20%。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殡葬服务过程中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冷藏、遗体整容和骨灰寄存。
基本服务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统一制定(见附表1)。
兰州、酒泉、天水、庆阳市政府所在城市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其它市、州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选择性服务项目是指除基本服务项目以外,应丧主的要求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见附表2)。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选择性服务项目,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列入附表2。
选择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经营性公墓墓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可以以基价为基础上下浮动20% 。
兰州、酒泉、天水、庆阳市政府所在城市选择1-2个大型经营性公墓墓位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其它市、州经营性公墓墓位费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艺术墓、个性化设计墓型墓位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公墓墓位费以成本为基础,依据国家价格政策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公墓墓位费构成包括:(一)成本
1、墓穴占地费:主要是墓穴占地的征地费或购买费用。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严格按照《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墓穴建造费:主要是墓穴建造的各种材料费、人工费(含安葬费、刻字费等)。
3、公共设施费:指墓园建筑、道路、大门、美化、绿化等费用的分摊。
公共设施费按每个墓穴占地面积分摊计算。
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20%以上。
(二)利润:平均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15%。
(三)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墓墓位费=成本×(1+利润率)
1-税率
第十条公墓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经营性公墓管理服务费是墓园日常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墓园管理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墓区看护维修、墓区清洁卫生、管理养护、折旧(不
含公共设施折旧)等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和提供他人进行牟利。
公益性公墓可收取公墓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从低的原则核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公墓管理服务费按年计算,公墓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向丧主提供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价格,应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与丧主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服务的项目、内容、质量、价格等事项。
殡葬服务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的名称与价格,必须在协议书及清单中明确标示。
向丧主收取费用时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必须按规定制作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公示牌(栏)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殡葬服务单位收费前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公墓墓位和丧葬用品时,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应区分高、中、低档,以满足不同层次丧主的需求,特别要保障低收入丧主的需求。
有条件的殡仪馆要设有为丧主免费休息的场所和低价的告别厅堂;经营性公墓的中低档价格墓型供应量比例应不低于总供应量的70%。
第十七条各地对五保户、低保户等弱势群体在殡葬服务收费上应规定持有效证件(证明)实行一定减免,具体减免政策由市、州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公墓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殡葬服务单位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表:1.甘肃省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
2.甘肃省殡葬选择性服务收费项目
附表1:
附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