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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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4]16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9.25
【实施日期】1984.09.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总工会、
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4年9月25日津政发〔1984〕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由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
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照此试行。
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推动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含退休人员)在本企业或厂际技术协作活动中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和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项目,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细则给予奖励。
第四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开发新产品。
(二)工艺方法,生产操作方法,试验检测手段和方法,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提高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利用效率的技术措施。
(五)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六)经济管理技术的开发和改进。
第五条下列情况一般不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对待:
(一)只提供一般建议或线索,没有具体改进和实施方案的。
(二)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应完成的具体任务。
(三)上级或本单位已有方案并列入计划安排实施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虽属职工应执行的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中或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创造性的技术突破水平先进,经济效果显著的,仍应按有关的奖励条例予以奖励。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由市经委、市科委、市总工会、团市委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动全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
市经委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在市经委技术局、市总工会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内指定专人共同负责处理全市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局、公司、企事业单位需建立由分管生产科技的行政领导负责,有同级工会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组织。
该组织中,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主要承担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同时也参与行政领导负责的评审、实施、鉴定、奖励等工作。
评审组织的日常工作由行政领导指定科技职能部门或专职干部办理。
第九条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各单位应做好实施、总结、归档(技术档案)、奖励及推广工作。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和实施情况,应一季度或半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一次,并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奖励
第十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