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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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燃气生产、输配、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生产、输配、使用等
各个环节。
第三条燃气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燃气集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决策
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1. 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集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 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 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集团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 生产经营部门:负责燃气生产、输配、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2. 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指导、监督生产现场的
安全操作;
3. 质量部门:负责燃气产品质量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和安全运行管理;
5.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集团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集团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停工、停用等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燃气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