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与王昌彬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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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与王昌彬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
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21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日红李升文陈俏颜
【审理法官】张日红李升文陈俏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王昌彬
【当事人】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王昌彬
【当事人-个人】王昌彬
【当事人-公司】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孔令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莫伟同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覃国民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伍芳云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孔令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莫伟同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覃国民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伍芳云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孔令文莫伟同覃国民伍芳云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王昌彬
【本院观点】新时代提供的两组新证据与本案劳动争议的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本案是劳动争议,一审判决案由定性正确,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一审判决案由定性正确,予以维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新时代公司应否支付停工生活费;二、新时代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新时代公司应否支付停工生活费的问题。
本案中,新时代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通知:“因公司生产设备改造升级,……全体员工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放假,放假期间按1550.00元/月补助……”,但新时代公司直至提起本案诉讼时仍未恢复生产。
王昌彬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停工放假至2019年7月19日,该停工放假期间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期间,且已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时代公司应当向王昌彬支付该停工放假期间的生活费。
新时代公司以其难以复工复产、经济困难为由,上诉主张无需支付王昌彬停工生活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时代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停工生活费属于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的范畴。
新时代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一直未支付王昌彬生活费,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王昌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新时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时代公司上
诉称王昌彬在2019年3月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才以新时代公司拖欠工资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以此为由主张无需支付王昌彬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时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新时代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47:50
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与王昌彬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2民终2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李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同,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昌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民,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芳云,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昌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时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第四项、第五项;2.改判新时代公司无需向王昌彬支付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的停工生活费5,632.00元;3.改判新时代公司无需向王昌彬支付经济补偿金111,562.00元;4.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王昌彬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书第8-9页不是客观事实。
一、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粤120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高要市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郭光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新时代公司董事长郭光耀蒙冤受屈,被判刑罚失去人身自由和遭受精神打击,目前该案正在申诉中。
新时代公司群龙无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同时被判罚金共计五十五万元更是雪上加霜。
经新时代公司2019年3月31日发布《通知》决定,原定于2019年3月26日投产计划延迟至2019年9月1日前,如需提前另行通知。
该通知被有些员工误解为投产计划延迟至2019年9月1日。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时把2019年9月1日前(前)字删掉,意义大不相同。
二、新时代公司2019年3月31日发布《通知》,有些员工对该通知不能正确理解,提出异议,故此,经高要区、白土镇政府劳动所于2019年4月8日在新时代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举行《协调会议》,参会人员有新时代公司代表厂长冼锦益,行政经理麦校良,镇工会代表钟志文,镇劳动站长焦锐光,区劳动局工作人员陆文权,员工代表李维兴、黄永忠(此二人于2019年8月5日向肇庆市高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案号为:粤肇高劳人仲案字〔2020〕003号]),开会协调新时代公司与员工之间
达成共识,把新时代公司停产放假时间改为2019年7月25日前。
三、新时代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下发《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最迟于2019年7月20日返岗报到,但有些员工身为各部门生产主管、主任、骨干并在企业多年,却不顾公司遭遇非常危机,不与公司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反而受人蛊惑、诱导、唆使,在同一时间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申请仲裁,向新时代公司要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某些员工狮子大开口要求公司给予全部经济补偿。
作为新时代公司的管理层、骨干员工、尤其是陶瓷生产工艺流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联动联产的工作模式,必须多个陶瓷工艺流程部门联合同时复工,才能恢复正常生产,现公司管理层、骨干员工随意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陶瓷工艺流程部门瘫痪不能联合生产复工,以致新时代公司至今难以复工复产。
新时代公司作为民营企业没有任何理由为了逃避少数员工的生活补助费而愿意停产至今,致使历经千辛万苦投入巨资打造的工厂设备将变为废铜烂铁。
而公司管理层、骨干员工、管理人员集体辞职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查封新时代公司机器设备,企图通过非法诉求提出巨额赔偿,是导致新时代公司至今难以复工复产的最大因素。
四、新时代公司于一审庭后提供公司账户余额为257,542.75元,截止今日,新时代公司涉诉并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多达二十余件,涉及被执行金额已超过新时代公司的账户余额,新时代公司账户余额显然不足以支付刑事案件的罚款,更没有余额支付工人放假补助生活费。
新时代公司不是不支付员工补助生活费,而是因为经济困难,暂缓支付。
在2019年3月31日发布《通知》中明确放假期间按1,550.00元/月补助,并在投产后回来上班满一个月逐月发放补助工资。
这是新时代公司以及陶瓷工业园为了留住员工的普遍做法,以前很多员工也都认可。
新时代公司已竭尽全力,通过公司行政部介绍、推荐,已经妥善安置大多数员工到工业园内和附近的同行业企业上班,并按照通知中对辞工人员进行补偿。
五、新时代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决定于2019年4月开始对员工安排暂时性的放假,王昌彬经衡量后于2019年3月向新时代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不应支持王昌彬因无法接受新时代公司未安排工作安排放假向新时代公司提出辞工后,再以新时代公司拖欠工资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做法。
王昌彬辩称,1.新时代公司称因为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而导致无法开工,但劳动者只是正常的维权,新时代公司并无支付,所以其开工与否与该理由并无关系,其没有开工是因为其本身没有打算开工。
2.新时代公司董事长有刑事案件不代表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且此刑事案件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理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
新时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新时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时代公司无需支付王昌彬停工工资及生活补助费5,632.00元;2.判令新时代公司无需支付王昌彬经济补偿金111,56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昌彬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昌彬于2008年10月16日入职新时代公司工作,担任压机车间主管岗位,王昌彬与新时代公司于同日签订《劳动合同书》。
合同签订后,新时代公司于2014年12月开始为王昌彬购买社会保险至2019年6月。
2019年3月31日,新时代公司以公司行政部的名义作出书面《通知》,通知的内容为:因公司生产设备改造升级,经公司决定:1.窑炉点火时间延迟到2019年9月1日,如需要提前点火,另行通知。
2.全体员工从4月1日起开始放假,放假期间按1,550.00元/月补助,并在投产
后回来上班满一个月逐月发放补助工资(享受补助员工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入职的员工)。
3.如需要辞工的员工,补助工资从3月1日算起到3月31日止,补助工资、上班工资及上年剩余工资全部一次性发放。
同年4月1日,新时代公司再次以公司行政部的名义张贴《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窑炉点火生产时间在2019年7月26日前,如需提前,另行通知;除仓库发货需要安排相关人员上班外,没有工作安排的员工统一从4月1日开始放假,放假期间按1,550.00元/月进行补助,补助金在员工回来上班满一个月后逐月与工资同步发放,享受补助的员工范围是2018年12月31日前入职的员工。
王昌彬从2019年4月1日放假离开新时代公司,直到同年7月,新时代公司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在放假期间每月发放1,550.00元补助工资给王昌彬,王昌彬于是在2019年7月19日向新时代公司提出《被迫辞工申请书》。
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因公司在放假停工期间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放工资和生活补贴,现本人被迫提出辞职,请公司批准并请公司向本人支付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和2019年4月份至7月份的工资。
2019年7月24日,王昌彬委托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向新时代公司发出《律师函》,该律师函载明了新时代公司无故拖欠或克扣王昌彬的生活补贴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新时代公司未能在收到该函之日起3日内支付前述款项的,律师将根据王昌彬的授权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讨。
经核实,新时代公司确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支付生活费给王昌彬,至王昌彬于2019年7月19日向新时代公司提出《被迫辞工申请书》之日为3个月又19天;经核算,王昌彬的月平均工资为10,142.00元。
2019年8月1日,王昌彬向肇庆市高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事项为: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9日解除;二、新时代公司应向王昌彬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及生活费合计人民币
367,829.00元。
2020年1月13日,肇庆市高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粤肇高劳人仲案字〔2019〕085-2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一、新时代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向王昌彬支付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的停工工资及生活补助费5,632.00元;二、新时代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向王昌彬支付经济补偿金111,562.00元;三、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9日解除;四、驳回王昌彬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仲裁裁决送达后,新时代公司不服于2020年3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新时代公司认为:1.王昌彬的辞工属自动离职;2.王昌彬要求新时代公司支付的生活补助费不属于劳动报酬;3.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二者同时适用的法律问题。
王昌彬对新时代公司的诉讼事实和主张作出了回应认为:新时代公司无故拖欠或克扣王昌彬的生活补贴违反法律有关规定,致使王昌彬被迫辞工,新时代公司应按仲裁裁决支付王昌彬的工资及生活补助费。
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无法达成调解。
一审庭审后,新时代公司根据法庭的要求补充提交了“情况说明”,内容为:“(一)我司于2019年3月31日发布的《通知》中陈述‘生产设备改造升级’,需要改造升级的设备是整个生产车间。
出于环保考虑。
政府部门要求把水煤气换成天然气,因此导致整个车间都需要改造升级(包括窑炉、喷雾栽塔等主要设备)。
(二)2019年4月1日我司财务状况如下:本期结存合计:257,542.75元。
(三)虽然我司于2019年3月31日发布《通知》中陈述窑炉点火时间延迟到2019年9月1日,但后来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发布了《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在2019年7月20日返岗报到。
(四)由于受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公司现在没有复工生产。
(五)我司已与大部分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员工进行了赔偿。
附《限期返岗通知书》的内容为:致员工:你好兹决定,我新时代公司定于2019年7月25日恢复生产。
为此,特通知你于
2019年7月20日返岗报到。
鉴于公司恢复生产之初两个月内,公司主要工作是进行机修检测、卫生打扫,故公司将按1,550.00元/月计付你此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至于伙食费、住宿费,公司将按此前标准进行扣除。
若你不按时返岗的,视为你自动离职,届时公司将停发一切费用。
另,对于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公司不再安排岗位(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
”
另查明,新时代公司以设备陈旧及环保需要进行升级改造为由,从2019年4月1日起停工,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新时代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已对陈旧的设备及因环保需要进行过升级改造。
同时,自新时代公司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至其提起本案诉讼之日,新时代公司一直没有恢复生产。
此外,根据王昌彬在仲裁期间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粤1204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价值367,829.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新时代公司的财产,王昌彬已预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费2,35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王昌彬是被迫辞职还是自动离职;
二、生活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或者工资;三、新时代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王昌彬。
一、关于王昌彬是被迫辞职还是自动离职问题。
被迫辞职是指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节,迫使劳动者辞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
同时,还根据《广东省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的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作的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
法作出解释。
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做好预案登记。
企业在短期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在停工停产前后的工资,应当依法正常结算支付。
企业已无任何生产任务可安排,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期限从停工停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直至企业复工复产之日止……。
”本案中,新时代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及4月4日发出的《通知》来看,新时代公司是由于其公司设备改造升级,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放假,延期到9月1日,如提前点火另行通知。
根据上述规定,新时代公司属于长期停工停产情形。
新时代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至今既没有采取会议等方式向王昌彬说明停工停产的情况,又没有作出延期或点火复工的有关通知,至王昌彬向新时代公司发出《被迫辞工申请书》的3个多月时间内,新时代公司均没有向王昌彬发放每月补助费1,550.00元,新时代公司的行为已存在过错。
从新时代公司发出的《通知》内容分析,其有可能因生产设备需改造升级而决定放假,此时,劳动者便处于“留”也难,“辞”也难的“两难”境地,“留”每月只发1,550.00元生活补助,且要在5个月复工后上班满1个月才逐月发放,这6个月的家庭生活开支怎么办?“辞”要重新找工作,公司又视你自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
故公司有为难劳动者,迫使劳动者“自愿辞职”的动机。
再结合新时代公司于一审庭后补充提交的《限期返岗通知书》来看,新时代公司的行为有敷衍劳动者的嫌疑,且其内容为“我新时代公司定于2019年7月25日恢复生产。
为此,特通知你于2019年7月20日返岗报到。
鉴于公司恢复生产之初两个月内,公司主要工作是进行机修检测、卫生打扫,故公司将按1,550.00元/月计付你此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若你不按时返岗的,视为你自动离职,届时公司将停发一切费用。
……”但作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要他们返岗进行两个月的机修检测、卫生打扫,在强行改变王昌彬工种的同时,却按1,550.00元/月计付此期间的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若不按时返岗的,还视为自动离职。
这完全可以证实新时代公司有迫使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条的立法旨意在于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新时代公司的《通知》虽基于设备升级改造的原因,但实为一种滥用和随意行为,这种行为应视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达到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
另外,从新时代公司一审庭后提供的“情况说明”反映,当时其银行账户仍有结存款项257,542.75元,但新时代公司至今仍没有举证证明其有对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所以新时代公司存在故意不支付生活费给劳动者的行为。
故可以认定王昌彬是被迫辞职而不是自动离职的。
二、关于生活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或者工资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规定已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工资的。
因此,生活费也属于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的范畴。
本案中,新时代公司认为其未支付生活费不是拖欠劳动报酬或者工资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根据肇府函(2018)187号文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肇庆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00元/月。
王昌彬从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放假至2019年7月19日,放假期间的停工工资及生活费为5,632.00元(1,550.00元
+1,550.00元+1,550.00元+982.00元)。
三、关于新时代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王昌彬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法律上已规定了生活费为劳动报酬,即新时代公司对王昌彬在停工期间未支付的工资及生活费符合上述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歌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的规定。
因双方确认王昌彬的入职时间和工作年限,同时双方对王昌彬的月平均工资没有提出异议,故应按《仲裁裁决书》确认的王昌彬的月平均工资为10,142.00元,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为11个月,计算出经济补偿金为111,562.00元。
王昌彬向肇庆市高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时,要求新时代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5,365.60元被驳回,新时代公司、王昌彬均没有提起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的规定,一审法院对王昌彬向肇庆市高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的该项请求仍应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关于该项争议,一审法院评析如下:王昌彬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新时代公司需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