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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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1.19
•【字号】牡政办综[2005]3号
•【施行日期】2005.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综[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牡政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
集和主持。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必须有市政府常务
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讨论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会
议精神,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讨论通过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
事项及重要政策措施;
(四)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
议的重要事项;
(五)市长认为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在一周前报送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召开前一周内新报的提请议题,原则上安排在下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

确需由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或紧急事项,由市长签署同意上会
意见。

第六条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议题提请单位同议题内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经过沟通、磋商形成一致意见,并有提请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
(二)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
室审核、把关,并附审核意见;
(三)有主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签批意
见。

第七条未经协调或存在分歧意见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

第八条符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条件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秘书室报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逐级审核后,报市长批准,按轻
重缓急安排上会。

第九条提请议题的单位将议题报送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备案的同时,报送20份汇报材料,并附上议题说明。

汇报材料应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炼,篇幅一般应控制在2500字以内。

议题说明主要包括议题概要、需要会议议定的问题、会前协调情况和主管副市长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市政府常务秘书室负责将议题汇报材料、议题说明和相关文件,在会前3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阅研。

如果会议组成人员对议题拟定事项存在不同意见,议题提请单位或主管副市长要进行协调。

市政府办公室要在会前1天收集会议组成人员对议题汇报材料的意见,并将会议组成人员阅研意见及分歧协调情况报送市长,由市长最后确定上会议题。

第十一条确定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议题的汇报材料,由议题提请单位
按统一文件格式铅印。

第十二条议题汇报人应为议题提请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因故不能与会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可由提请单位的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报市政府常
务秘书室。

第十三条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部门,应由本部门的主要领导出席,因故不能与会的,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可委派本部门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主管领导出席,同时通报市政府常务秘书室。

第十四条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人员,应在通知与会时间前10分钟到达候会室等候,在进入会场前将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第十五条议题汇报单位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简明扼要。

议题汇报单位汇报后,由主管副市长做进一步阐述说明,然后按部门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市长顺序发表意见,不发言的视为没有不同意
见。

第十六条市政府常务秘书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通知、签到、录
音、记录等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初稿,并征求主管副市长和议题提请单位、相关职能单位的意
见。

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十八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宣传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报
常务副市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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