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00吨磷酸锂扩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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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00吨磷酸锂扩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9.07.19
•【字号】青工信结〔2019〕229号
•【施行日期】2019.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00吨磷酸锂扩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函
青工信结〔2019〕229号西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关于开展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00吨磷酸铁锂扩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宁工信[2019]51号)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79号)规定,我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该项目开展了节能评审,根据节能评审意见,出具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总投资13158万元,建设年产9600吨磷酸铁锂。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4688.88 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用电量约3697.61万kWh.天然气用量约102.168万m2,柴油用量1吨,甲醇用量1047t,新水用量19.127万1,氮气用量约2134.21万m2,压缩空气用量约63.36万m2.项目投产后对全省及西宁市完成节能强度目标和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影响较小,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及节能评审意见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向你局提出申请,报我厅变更。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不断强化能源管理,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能源资源消费统计。

四、项目投入生产前,企业自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中验收内容、验收程序要求开展验收,并形成节能验收报告由你局报我厅备案。

请你局依据评审意见对项目各项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我厅将适时委托省节能监察机构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为2019年7月19日-2021年7月18日。

附件: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600吨磷酸铁锂扩产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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