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经营平安许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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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成立食物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刻等内容。做到记录及时、全面、准确、标准。保证记录保留期限很多于二年。
(三)成立健全治理体系,成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尽力提高企业治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进程实行标准化治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查验到售后效劳实施有效的进程质量治理。
乳制品的批发经营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零售经营者,严格执行食物平安电子监管制度(安装并利用浙江省工商局统一开发的电子监管软件),出具并保留工商部门统一格式、项目内容填写齐全的“一票通”单据。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3、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方法,维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留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采取冷藏方法。
4、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时、变质或不符合乳品质量平安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五、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严格依照《食物平安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物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食物平安,同意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乳制品经营平安许诺书
乳制品经营平安许诺书
依照《食物平安法》、《乳品质量平安监督治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乳品质平安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许诺如下:
一、主动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领《食物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严格依照“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许可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八)保证食物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物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维持清洁,对食物无污染。
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平安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或可能危害婴幼儿躯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当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形。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觉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当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二、成立进货查验制度,购入乳制品时,索取供给商相关证照,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查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靠得住,能够实现准确溯源;发觉虚假票证的,当即向工商部门(举报:12315)报告。
严格执行“一票通”和进货台账制度,对浙江省内的供给商(生产企业直供除外)要索取并保留工商部门统一格式、项目内容填写齐全的“一票通”单据。对浙江省外的供给商(或浙江省内生产企业直供的)要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刻等内容。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改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能够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商追偿。
九、确认许诺不存有、不经营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遵法,固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内部乳品质量治理责任,标准乳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切实把好乳品进货关,不进、不存、不销问题乳粉。
关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发布的不合格食物,当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方法,作好相关的记录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物的召回工作。
许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保证食物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进程严格、标准,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操纵。保证生产食物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利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物。
注:本许诺书一式二份,许诺人留存一份、交工商部门留存备查一份。
经营者名称:
食物流通许可证编号:SP330782
坚持依法、诚信经营,不销售过时、变质等不合格的食物,对保质期处于临界期的食物,按规定下架退市处置。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物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7、踊跃完善质量平安操纵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查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平安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物平安治理人员,增强从业人员质量平安培训,进一步提高遵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平安治理能力和水平。
八、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改换、退货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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