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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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收据管理,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部门、单位及教职工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开具的收据管理。

第三条学校收据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收据的印制与保管
第四条收据的印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印制,不得自行印制。

第五条收据的式样、规格、颜色、字体等必须统一,便于识别和防伪。

第六条收据的保管由财务部门负责,专人负责收据的领用、发放、回收和销毁。

第七条收据的印制数量、规格、编号等信息需在财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章收据的开具与使用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九条开具收据时,应认真核对收费项目、金额、收款人、日期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条收据一经开具,不得擅自涂改、撕毁或销毁。

第十一条收款人应妥善保管收据,不得遗失或损坏。

第十二条收据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

第四章收据的审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收据的开具、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对违反收据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收据的销毁
第十六条收据的销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收据销毁前,应进行核对、登记,确保销毁的收据与实际使用数量相符。

第十八条收据销毁后,财务部门应将销毁情况上报学校领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旨在确保学校收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学校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也提醒全体教职工要高度重视收据管理,共同维护学校财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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