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招标文件修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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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一建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编制、修改和使用,确
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采用一建招标方式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修改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开性原则:修改内容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知晓。
(三)公平性原则:修改内容不得损害任何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性原则:修改内容应当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需求。
第二章修改范围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修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的内容修改。
(二)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核心内容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格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等具体内容的修改。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与招标活动相关的内容。
第三章修改程序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修改申请。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发布前或者发布后提出修改申请。
(二)审查修改申请。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修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修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修改规定。
(三)发布修改公告。
经审查通过的修改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前或者发布后及时发布修改公告。
(四)修改招标文件。
根据修改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五)重新组织招标。
如修改内容对投标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修改内容要求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修改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不清。
(二)修改内容应当与原招标文件相衔接,不得出现矛盾或者冲突。
(三)修改内容应当有利于提高招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四)修改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修改期限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期限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修改内容的紧急程度。
(二)修改内容对招标活动的影响程度。
(三)潜在投标人的响应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招标人应当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九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潜在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机构等对招标文件修改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是一建招标文件修改规定的全文,旨在规范一建招标文件的修改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