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07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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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07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07年度企业工
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
根据《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劳社字[2000]66号)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上年增长的企业。
二、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8%,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一般不应超过。
三、职工货币平均工资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全省城镇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劳社字[2000]66号)规定和2007年工资指导线,加强对企业工资工作的指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对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指导其建立工资正常
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垄断企业,适度调控其工资增长,引导企业合理增长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充分发挥工资增长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通过集体协商,逐步形成企业劳资共决的收入分配机制和工资增长机制。
各地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施意见,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通过集体协商等机制,在工资指导线区间内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确保企业职工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完善实施办法,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