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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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10.25
•【文号】国经贸经[1996]724号
•【施行日期】1996.10.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装备工业
正文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6)724号一九九六年十月二
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西安、成都、广州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分行: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更新速度相应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数量也逐年增加。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掌握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基本情况,对现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普查登记。

本次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全民、集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厂、点)。

请各主管单位组织本系统企业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登记表》,并于11月30日前报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实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格认证制度。

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
和国内贸易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物资系统、冶金系统、供销社系统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资格认证的条件包括资本金、经营场地、经营设施、管理规章、专业人员、服务功能等。

资格认证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颁布并负责资格认证工作,成立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贸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参加的认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公安部门根据资格认证文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资格认证文件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注册登记。

三、严禁审批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厂、点)。

根据“九五”汽车更新规划,我国平均年更新数量约为30—40万辆,而目前全国现有的汽车报为回收拆解企业(厂、点)的拆解能力已大大超过报废汽车拥有量。

四、对汽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厂、点)进行清理整顿。

凡属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三无”经营单位,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严厉查处倒买和倒卖报废汽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买卖报废车中的行贿等问题,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和单位分别予以罚款、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经贸委要积极依靠当地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内贸(物资)、工商、公安等部门具体实施。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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