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民委职能该如何定位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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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委职能该如何定位
陈乐齐
中国民族报20050520第6版
当前,各级民委面临着一个很大的迫在眉睫的问题,即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应怎样认识民委的工作性质,怎样确定民委的行政范围?民委在国家生活中,是一个特殊的机构。

主要表现在:它在国家机构中是政治性的机构,主要履行的是政治职能,主要表现在维护社会稳定;民族事务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委所具有的社会管理职能(指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等)不是针对哪一个特定的部门,在这一点上民委与有关职能部门具有业务交叉。

也就是说,民委的职能有政治职能,也有社会管理职能。

而在社会管理职能方面,有经济管理职能,也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

从民委产生之初,这两种职能存在于民委的工作中。

解决民族事务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关键在职能定位
上个世纪50年代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委在工作内容上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以履行政治职能为主,也就是以加强民族团结,协调民族关系,消除民族隔阂,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为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生了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整个国家工作重点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转移。

二是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在国家这个大的变化中,民委的工作,除原有的政治职能外,社会管理职能在逐渐加大。

但是民委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具体的职能部门是不同的。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各级民委在工作中,突出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内容。

10多年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出了一系列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兴边富民行动”、“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等。

但就总体而言,各级民委的职能定位却没有因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科学调整。

在一定意义上说,职能是管理体制的核心。

民委规模的大小、管理方式的选择以及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由民委的职能决定的。

50多年来,中央对国家民委的职能,呈阶段性调整的有3次。

调整的趋势是,从突出政治职能向突出社会管理职能转变。

要解决当前民族事务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重要的在于职能定位。

重点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明确划定民族事务行政管理和范围,制定相关规则;二是要突出国家民委的宏观管理功能和推动民族政策在全国各行各业的执行,突出地方民委执行政策的具体行动措施和对政府其他部门的督促检查功能。

理清民族工作与民委工作解决好职能定位问题
要解决好职能定位的问题,根据对50多年来民委工作的分析和总结,我们认为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民族工作,什么是民委的工作。

所谓民族工作,总的来讲,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具体而言,在政治上,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

在经济上,是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推动西部大开发和小康社会建设,缩小民族之间、区域之间和城乡之间发展上的差距。

在文化和社会事业方面,是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础文化设施建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保护、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村医疗、卫生、防疫、保健网络,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加强和完善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也就是说,凡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医药、卫生、体育、人口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属于民族工作的范畴。

民族
工作所涉及的方面之广,内容之多,所承担的任务之重,绝不是哪一个部门能胜任得了的,必须政府各个部门共同努力。

所谓民委的工作是指,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是发挥党委和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的作用。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我们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和怎么去做的思路,民委的工作应当定位为:协调关系,增强团结,检查工作,促进发展。

依据现有定位,强化各项职能
研究理论政策和制定政策、法规的职能。

在新形势下,研究和制定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各级民委当前和今后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如果我们不用战略的眼光、发展的眼光观察问题、发现问题,在宏观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上下功夫,而只是局限在“争资金,要项目”的具体操作上。

那我们的路将会越走越窄。

制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职能。

民委在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上,不宜陷入具体的项目建设中去,而应当在宏观决策和指导上,在制定发展规划、纲要和督促实施上发挥作用。

从目前国家民委和一些地方民委的“三定方案”看,对参与政府决策和制定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职能.都没有硬性规定。

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许多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时,几乎都不征求民委的意见。

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情况干差万别,经济多样性、文化多样性、地区多样性和资源环境多样性,要求所制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必需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

如果在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时,不多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就很难保证所制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照顾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监督、检查的职能。

民族事务的特点决定了民族事务管理要以总体推进社会公平、公正为目标,以提供规则、引导与促进规则执行和服务为主要手段。

民族工作是全党的工作,也是全社会的工作,必需政府各职能部门,尤其是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医药、卫生等方面的主管部门重视、投入和参与,落实有关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涉及本部门的民族工作,这是它们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但是,投入的力量有多大,参与的程度有多深,有关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落到实处,所做的工作是否有成效,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提出目标、规划,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

民委理所当然应承担起监督、检查的责任。

代表政府对各部门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说白了,就是民委可以不必亲自操刀去切“蛋糕”,但应当有权看着人家怎么“切”。

使之“切”得合情(多民族的国情、省情、区情)、合理(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又合法(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

要建立定期向政府报告各方面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的制度。

上个世纪50年代进行的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都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

近几年来,一些省区民委在发挥监督、检查作用方面也积累了很多经验。

监测、协调的职能。

各级民委是民族事务行政管理的主力,也是有效管理民族事务的组织保障,但是没有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和广泛参与,民族事务管理成效仍然难以保障。

一是强化监测、协调民族关系的职能。

监测、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纠纷和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历来是民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和职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引起民族个人间、群体间的摩擦、纠纷增多。

因此,必须强化民委监测、协调民族关系的职能,明确与公安、安全、国土、民政、工商、城建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民族工作管理体系,做好民族关系安全警戒工作。

二是强化横向和纵向协调职能。

横向协调,主要是指与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包括与人事组织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文教科技部门、医药卫生部门等进行的协调合作;纵向协调,是指与上下级政府及其民族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联系和指导。

改革开放以后,横向协调方面的工作在不断加大。

这种协调工作好坏,直接影响有关民族方面的政策制定和执行的
效果。

特别要注意建立起与非政府性的各类机构的联系。

协调各部门和动员全社会力量重视、参与、支持民族工作,是推进民族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这是许多省区民族工作的实践经验已证明了的。

根据多年的经验,建立高层协调机制,实行民委领导干部高配,是搞好协调工作的基本经验。

因此,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赋予民委的协调职能,无论是采用民族工作领导小组还是建立民委委员制,或是民族工作协调小组的形式,应由党委或政府分管的负责同志任组长或主任委员,其工作机构设在民委。

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性工作的职能。

民族工作除具有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外,还具有十分的特殊性。

例如,民族特需用品、民贸产品和清真饮食的管理,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出版,民族古籍整理、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纠纷的处理,民族陈规陋习的改革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维权、服务和管理等等,都属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性工作的范畴,而这些工作往往是其他部门所替代不了的。

因此,应强化民委在这方面的职能,赋予一定的资金和权力。

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补救制度,以便对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困难、有关突发事件以及相关工作所造成的失误或遗留问题,实施补救。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职能。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历来是民委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根据中央的精神。

创办民族学院、民族干部学院。

在新央的精神。

创办民族学院、民族干部学院。

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拓宽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路子,如挂职锻炼等形式。

经过50多年的努力,大批的少数民族干部成长了起来,并在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与实际要求还相距甚远。

需要强化民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职能,加强同组织人事部门的合作,增强培养力度,拓宽培养渠道,制定培养规划,建立培养、选拔、推荐、使用的人才机制,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更加发展壮大。

组织宣传教育的职能。

历史表明,经常性地、广泛深入地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进行民族常识教育,是促进民族团结、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了解、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重要手段。

事实证明,要加强这些方面的宣传教育,如果没有民委的组织和参与,就很容易被忽视,成为空话或流于形式。

因此,强化民委组织民族宣传教育的职能,在发挥自身媒体作用的同时,组织和动员社会主流媒体及相关宣传教育部门加强民族宣传,是很有必要的。

职能是管理体制的核心,是一个部门生存发展的基础,是确定机构、编制的前提。

如果将上述几项职能在各级民委的“三定方案”修订中体现出来,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对所有涉及到民族问题的政策、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

将有关政策向法规、规章实行转换,明确民委依法行政的主体和范围,各级民委就能改变目前工作难的状况,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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