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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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2.10
•【字号】长府发[2006]2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各项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发展体系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逐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岗位开发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就业服务体系、技能培训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联动机制。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扩大就业岗位开发渠道,努力实现深化改革与增加就业并重、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

1、围绕两大支柱、三大主导、五大重点产业发展战略,扩大就业规模。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以我市优势产业的加快发展为依托,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带动就业的效应,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2、围绕就业优先发展战略,拓展就业空间。

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从投融资、税收、技术、市场等方面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方位拓展就业空间。

3、围绕全民创业发展战略,激发就业活力。

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从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基地、创业市场、创业街路、创业园区等各方面搭建创业平台,优化创业环境,建立以创业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工作机制。

4、围绕扩大国内外区域合作发展战略,强化劳务输出。

以我市发展开放型经济为依托,积极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在做精市内就业的基础上,做大省外就业,做强境外就业。

5、围绕实施县域重点突破战略,增强城镇就业功能。

创新小城镇建设机制,
形成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的县域工业发展格局;鼓励农民进城创业,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小城镇的就业承载能力。

6、围绕公益性岗位开发战略,促进困难群体就业。

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重点和范围要围绕公共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公共有偿服务事业进行,政府投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集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7、围绕发展灵活就业战略,创造就业机会。

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和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二、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
(三)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四)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4050”人员(即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0%,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境外就业及境外劳务输出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经创业培训结业的城镇劳动者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l、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其贷款额度可以放宽到5万元左右。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的企业,根据安置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视实际需要和还贷能力扩大贷款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
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补助等按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的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金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对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八)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县(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l、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合同到期可以续签,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九)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十一)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十二)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城镇其他(县、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适用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落实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四)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

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合并使用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三、强化管理与服务,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工作体系
(十五)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

进一步加强街道(镇、乡)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网络扩展到乡村,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服务功能,落实工作经费。

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机构。

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要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十六)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

研究制订人本服务的项目和标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诚信等级评定,鼓励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十七)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继续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用金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十八)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

以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中心网站为核心,在建立人力资源、失业就业状况、各类用工求职信息等中心数据库的基础上,县(市)、区要建立小型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小型数据库。

各街道
(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全部配备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逐级上传人力资源信息、用工求职信息、失业登记信息和实名制就业等相关信息。

(十九)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制度。

加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和录用备案等就业管理基础工作,实行实名制就业登录和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制度。

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

(二十)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统筹解决。

(二十一)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劳动保障部门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配备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专职专用。

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

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二十二)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修改完善长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四、整合培训资源,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二十三)各类院校、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各类实训基地,均可申请承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培训任务。

要广泛发动全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

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

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

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创业带头人和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尤其要大力推广SYB、SIYB创业培训模式,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乡、镇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的作用,扩大职业技能培训的覆盖范围。

全面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

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好国家对进城务工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类培训项目。

各县(市)、区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纳入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在征地费用中统筹安排好就业和培训资金。

(二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

探索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

五、加强失业调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与就业再就业联动体系
(二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强化失业调控工作。

把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对资源枯竭、失业问题较突出的困难地区、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给予重点扶持,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六)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积极筹措职工安置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当地政府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
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二十七)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劳动保障、民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围绕职能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定期交换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信息,通报再就业情况,共同对其从失业到再就业的全过程实施跟踪服务和管理,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二十八)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进一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严格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二十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实行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

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并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建立并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农业局、商务局、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编办、商业银行、社会保险公司、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组成,市政府办公厅参加。

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制订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通报工作情况,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研究制定就业再就业专项规划,推进发展就业服务,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不断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就业。

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

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就业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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