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08.12.05
•【字号】
•【施行日期】2008.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商务局:
为促进典当行规范经营,确保典当业可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文件随文转发,请结合本通知精神一并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典当业监管工作责任制度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商务局对典当业监管要建立监管工作责任制,按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明确监管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谁监管谁负责;建立每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在12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商务厅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行业统计信息制度,确保每月典当行经营数据统计准确无误。
二、强化典当业日常监管和年审工作
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审核查应突出重点,重点核查:
1、典当行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2、典当行资金来源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行,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行为,典当行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3、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对于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重点核查其上市募集资金是否违规进入典当行。
4、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5、典当行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绝当物品估价金额(非当金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否按照双方协议处理或依法拍卖、变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是否退还当户。
6、当票使用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帐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
7、息费收取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要按《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权限范围,责令限期一至三个月整改。
未完成整改的要形成报告上报省商务厅查处。
对未通过年审的典当企
业,且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省商务厅将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公告撤销其典当经营资格。
三、加强典当业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
按照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41号)和省商务厅《关于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商建设函字[2008]19号)有关规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商务局要组织督促辖区内典当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商务部全国典当信息系统报送经营信息,并及时核查辖区内典当行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切实将核查信息作为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水平的手段。
四、合理规划典当业发展
各设区市(扩权县)商务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调整和优化典当行合理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的”指导思想,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从严把关、公开透明”的原则。
要优先考虑在经济总量较大、市场需求旺盛且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县(市)填补空白点。
综合分析本地经济形势确定每年发展规划,并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商务厅。
五、督导典当企业完善制度建设
各设区市(扩权县)商务局要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和近年来商务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督导典当企业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
强化经营者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意识,切实遵守经营规则,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其规范化经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