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域下教育惩戒权的行政处罚权属性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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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属性加以考察之外,有必要结合法律 着部分教育惩戒权。易言之,教育惩戒权的实际
解释学相关原理,将教育惩戒权界定为一种特别 行使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
类型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教育惩戒权具有处罚性。教育惩戒多
202109 No09,2021
学 术 探 索 AcademicExploration
2021年 9月 Sept.,2021
多维视域下教育惩戒权的行政处罚权属性证成
张远照,熊勇先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摘要:教 育 惩 戒 权 的 法 律 属 性 定 位 是 教 育 惩 戒 相 关 立 法、执 法、司 法 及 其 内 部 构 造 等 一 系 列 制 度 架 构 的 核 心。 2020年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 18条间接承认了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权力属性。然而,《中小学教 育惩戒规则(试行)》并未对教育惩戒权究竟属于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指导权等行政权力谱系中的何种 具体行政权力以及教育惩戒权有何特殊性等问题做出强有力回应。通过实践、理论、立法、解释四个维度对教育 惩戒权的行政法律属性分析后可以导出:教育惩戒权是一种兼具行政性、处罚性、特殊性的行政处罚权。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法律属性;行政处罚;行政权力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1)09-0071-07
作者简介:张远照(1989—),男,云南宣威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熊勇先(1980—),男,安徽金寨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研究。
① 本文所指教育惩戒权仅指《试行规则》中所界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出于论述的需要,将其简称为教育惩戒权。但值得注意 的是,《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学术界习惯于将其称作教师惩戒权。
和处罚性特征
早期实践中人们在强调教育惩戒权行使必要性
教育惩 戒 实 践 早 已 有 之。实 践 中,“戒 尺” 与正当性的同时,难免忽视了其行政管理属性和
“严师出高徒”“不打不成器”“老师,我们家孩子 行政侵益性的一面。相应地,在早期教育惩戒实
就交给你了。该打打,该教育教育……”等话语 践中,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总体现为
第一,教育惩戒权具有多元性。首先,教育 施的性质加以观察后极易发现,实践中的教育惩
无不折射出实践中教育惩戒权行使的影子。从 一种“命令—服从”“管理—被管理”的 “主体—
多年来教育惩戒权的实际运行来看,教育惩戒权 客体”关系,学生的主体间性却尚未受到应有重
与行政处罚权具有高度同质性,且具有多元性和 视。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早期实践中问题的聚
处罚性的特点。
焦点并非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属性,对教育惩戒措
教育惩戒权古已有之。在我国,教育惩戒实 践大致经历 了 实 践—理 论—制 度 (立 法 确 认 )三 种 演 变 样 态。 从 实 践—理 论—制 度 的 演 变 路 径
看,在实践层面,教育惩戒方式多样化、惩戒主体 多元化、惩 戒 目 的 制 裁 性、惩 戒 效 果 侵 益 性 等 事 实证实,教育惩戒权与行政处罚权具有高度同质 性。在理论研究层面,有关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属 性定位曾呈现出“权力说”“权利说”“复合说”三 足鼎立的局面,然而仅有部分权力说学者主张教 育惩戒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应对其加以合法性规 制。在立法制度层面,2019年教育部发布的征求 意见稿第 2条在继受权力说基础上,首次将教育 惩戒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为“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 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2020年出台的《试行 规则》仅间接承认了教育 惩 戒 权 的 行 政 权 力 属 性,但该权力究竟属于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行政指导权等行政权力谱系中的何种具体行政 权力却语焉不详。无疑,这既不利于教育惩戒纠 纷的实质性解决,也可能带来教育惩戒权不当行 使的风险。从已有研究成果看,鉴于大部分研究 成果均刊发于《试行规则》出台之前,相应的研究 成果也主要以权力说、权利说及复合说为基点对 教育惩戒权相关实践展开阐释。《试行规则》的 出台使得既有学术研究成果难以对教育惩戒权 的实际运行作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有鉴于此, 除从实践、理 论、立 法 三 个 维 度 对 教 育 惩 戒 权 的
二、实践、理论、立法视域下教育 惩戒权的行政处罚权属性考察
元化现象既与早期教育惩戒立法不完善之间存 在直接关联,也 与 中 国 传 统 文 化 中 所 形 成 的 “不 打不成才”“棍 棒 教 育 ”等 “行 政 管 理 式 ”的 育 人
(一)从实践维度看,教育惩戒权具有多元性 观相契合。从教育惩戒的多元性特点可以窥知,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惩戒权① 的法律属性定位是教育惩戒相 关立法、执 法、司 法 及 其 内 部 构 造 等 一 系 列 制 度 架构的核心。厘清教育惩戒权之行政法律属性 的过程也 是 理 清 教 育 行 政 主 体 与 学 校、教 师 关 系、明晰教育惩戒纠纷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 政诉讼被告的过程。教育惩戒权之厘清有助于 加强和推 进 教 育 惩 戒 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 规 范 化、法 治 化,有 助 于增强教 育 惩 戒 决 定 的 合 法 性、合 理 性、权 威 性 和实效性,有助于实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 行)》(以 下 简 称 《试 行 规 则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教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等 法律规范的良好衔接,为推动教育惩戒相关法律 的立、改、废、修、释等法制完善工作、落实法制统 一原则提供了理论支撑,具有激活《试行规则》第 18条(行 政 救 济 条 款 )的 制 度 效 果,有 助 于 教 育 惩戒纠纷的 实 质 性 解 决,对 正 确 理 解 与 适 用 《试 行规则》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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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属性加以考察之外,有必要结合法律 着部分教育惩戒权。易言之,教育惩戒权的实际
解释学相关原理,将教育惩戒权界定为一种特别 行使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
类型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教育惩戒权具有处罚性。教育惩戒多
202109 No09,2021
学 术 探 索 AcademicExploration
2021年 9月 Sept.,2021
多维视域下教育惩戒权的行政处罚权属性证成
张远照,熊勇先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摘要:教 育 惩 戒 权 的 法 律 属 性 定 位 是 教 育 惩 戒 相 关 立 法、执 法、司 法 及 其 内 部 构 造 等 一 系 列 制 度 架 构 的 核 心。 2020年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 18条间接承认了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权力属性。然而,《中小学教 育惩戒规则(试行)》并未对教育惩戒权究竟属于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指导权等行政权力谱系中的何种 具体行政权力以及教育惩戒权有何特殊性等问题做出强有力回应。通过实践、理论、立法、解释四个维度对教育 惩戒权的行政法律属性分析后可以导出:教育惩戒权是一种兼具行政性、处罚性、特殊性的行政处罚权。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法律属性;行政处罚;行政权力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1)09-0071-07
作者简介:张远照(1989—),男,云南宣威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熊勇先(1980—),男,安徽金寨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研究。
① 本文所指教育惩戒权仅指《试行规则》中所界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出于论述的需要,将其简称为教育惩戒权。但值得注意 的是,《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学术界习惯于将其称作教师惩戒权。
和处罚性特征
早期实践中人们在强调教育惩戒权行使必要性
教育惩 戒 实 践 早 已 有 之。实 践 中,“戒 尺” 与正当性的同时,难免忽视了其行政管理属性和
“严师出高徒”“不打不成器”“老师,我们家孩子 行政侵益性的一面。相应地,在早期教育惩戒实
就交给你了。该打打,该教育教育……”等话语 践中,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总体现为
第一,教育惩戒权具有多元性。首先,教育 施的性质加以观察后极易发现,实践中的教育惩
无不折射出实践中教育惩戒权行使的影子。从 一种“命令—服从”“管理—被管理”的 “主体—
多年来教育惩戒权的实际运行来看,教育惩戒权 客体”关系,学生的主体间性却尚未受到应有重
与行政处罚权具有高度同质性,且具有多元性和 视。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早期实践中问题的聚
处罚性的特点。
焦点并非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属性,对教育惩戒措
教育惩戒权古已有之。在我国,教育惩戒实 践大致经历 了 实 践—理 论—制 度 (立 法 确 认 )三 种 演 变 样 态。 从 实 践—理 论—制 度 的 演 变 路 径
看,在实践层面,教育惩戒方式多样化、惩戒主体 多元化、惩 戒 目 的 制 裁 性、惩 戒 效 果 侵 益 性 等 事 实证实,教育惩戒权与行政处罚权具有高度同质 性。在理论研究层面,有关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属 性定位曾呈现出“权力说”“权利说”“复合说”三 足鼎立的局面,然而仅有部分权力说学者主张教 育惩戒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应对其加以合法性规 制。在立法制度层面,2019年教育部发布的征求 意见稿第 2条在继受权力说基础上,首次将教育 惩戒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为“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 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2020年出台的《试行 规则》仅间接承认了教育 惩 戒 权 的 行 政 权 力 属 性,但该权力究竟属于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行政指导权等行政权力谱系中的何种具体行政 权力却语焉不详。无疑,这既不利于教育惩戒纠 纷的实质性解决,也可能带来教育惩戒权不当行 使的风险。从已有研究成果看,鉴于大部分研究 成果均刊发于《试行规则》出台之前,相应的研究 成果也主要以权力说、权利说及复合说为基点对 教育惩戒权相关实践展开阐释。《试行规则》的 出台使得既有学术研究成果难以对教育惩戒权 的实际运行作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有鉴于此, 除从实践、理 论、立 法 三 个 维 度 对 教 育 惩 戒 权 的
二、实践、理论、立法视域下教育 惩戒权的行政处罚权属性考察
元化现象既与早期教育惩戒立法不完善之间存 在直接关联,也 与 中 国 传 统 文 化 中 所 形 成 的 “不 打不成才”“棍 棒 教 育 ”等 “行 政 管 理 式 ”的 育 人
(一)从实践维度看,教育惩戒权具有多元性 观相契合。从教育惩戒的多元性特点可以窥知,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惩戒权① 的法律属性定位是教育惩戒相 关立法、执 法、司 法 及 其 内 部 构 造 等 一 系 列 制 度 架构的核心。厘清教育惩戒权之行政法律属性 的过程也 是 理 清 教 育 行 政 主 体 与 学 校、教 师 关 系、明晰教育惩戒纠纷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 政诉讼被告的过程。教育惩戒权之厘清有助于 加强和推 进 教 育 惩 戒 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 规 范 化、法 治 化,有 助 于增强教 育 惩 戒 决 定 的 合 法 性、合 理 性、权 威 性 和实效性,有助于实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 行)》(以 下 简 称 《试 行 规 则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教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等 法律规范的良好衔接,为推动教育惩戒相关法律 的立、改、废、修、释等法制完善工作、落实法制统 一原则提供了理论支撑,具有激活《试行规则》第 18条(行 政 救 济 条 款 )的 制 度 效 果,有 助 于 教 育 惩戒纠纷的 实 质 性 解 决,对 正 确 理 解 与 适 用 《试 行规则》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