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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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市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规划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协助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管理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管理,并设立房屋拆迁办公室。

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须经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后上岗。

第五条加强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区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
组长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财政、建设、城管、农发、审计、监察、社保、国土、规划、公安、工商、法制、房产、物价、信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等部门。

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处理在拆迁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镇(街道)、浒墅关开发区等应成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浒墅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应当征求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将下列文件资料提交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规划相关批准文件和图纸;
(三)用地相关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人提交的全部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备案意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拆迁人。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备案意见书后,应当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依据、安置房源等有关事项,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公告。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
(五)办理户口迁入、分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停止办理上述手续期间,因申报出生、军人转业复退、婚嫁、回国入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其他户口外迁人员按照规定准予迁回家中确需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房屋拆迁办公室核准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暂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报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方可选择经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3天。

如拆迁范围内半数以上被拆迁人对选择的评估机构持有异议的,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设立接待场所,并设置规范的信息公示栏,统一公示拆迁公告(包括延期公告)、规划图纸、拆迁及评估机构相关资质证书、拆迁工作办理流程、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经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

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

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可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在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确需延期拆迁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
、浒墅关开发区等综合档案室妥善保
第三章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被拆迁人的计户方法,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如下办法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房屋装修及地面附着物评估补偿
+其他补偿
其中:重置评估值=(被拆除合法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
区位补偿=被拆除主房建筑面积×区位基准价
对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区位补偿可按一定比例增加,具体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拆迁补偿
被拆除房屋补偿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房屋装修及地面附着物评估补偿+其他补偿
其中:区位补偿=(被拆除主房建筑面积-安置房基准价安置面积)×区位基准价
(三)补偿安置结算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应得补偿款与应付安置房价款进行结算,互结差价。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系农村宅基地户,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安置时,人均房屋安置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房屋安置。

(一)安置人口的认定
人口:
1、现役军人;
算:
1、已达婚龄的男(女)青年;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子女未达婚龄的;
3、已婚未育的年轻夫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户口应迁移而未迁移的;
2、因寄居等原因,户口报在被拆迁人处的;
3、户口冻结后违反规定迁入的;
4、已享受过高新区动迁安置的人员;
5、已列入农村建房分户的人员。

(二)安置房价格
安置面积小于或等于180平方米的部分以安置房基准价结算,大于180平方米的部分以安置房市场优惠价结算。

(三)补偿安置结算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办法进行相关补偿安置款的结算。

被拆迁人实际安置总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以安置房基准价结算;实际安置总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以安置房市场优惠价结算。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计补办法和标准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搬迁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拟定,经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对“二(多)次动迁户”、“平房户”等房屋拆迁的,可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贴。

补贴办法由拆迁人拟定,经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确定的安置面积为多层公寓房建筑面积。

安置房为中高层、高层的,在计算安置面积及与被拆迁人结算安置房价款时,将多于多层公寓房公共分摊面积剔除,但公共分摊面积仍按规范作为套型面积计入房屋所有权证内。

第四章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迁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厂房及仓储用房,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

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或者非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拆迁补偿按照本条款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给予被拆迁人房屋重置评估补偿、区位补偿、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偿。

第三十八条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以被拆除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以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具体标准按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一)已办理集体土地流转审批手续的,按区位基准价的70%计补;
(二)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按区位基准价的50%计补;
停产、停业补助费原则上给予实际经营者,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和实际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乡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进行拆迁时,均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
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三条拆迁涉及对鱼塘、苗木、茶(果)树等补偿的,按照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安置房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安置房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追究
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房屋拆迁工作,妨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被拆迁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不得冒领、多领拆迁补偿款,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涉及的补偿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公告之日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涉及的房屋重置价格、房屋装修及地面附着物参考
第五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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