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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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政许可的注销⼿续:
(⼀)⾏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
(三)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的;
(四)⾏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导致⾏政许可事项⽆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政许可的莫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机关办理⾏政许可注销⼿续的规定。
在⾏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注销、撤销和撤回是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所谓注销是指⾏政机关注明取消⾏政许可,是⾏政许可结束后由⾏政机关办理的⼿续。
它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撤销⼀般需要由⾏政机关作出决定,撤销的事由通常是⾏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因素,即违法导致⾏政许可的撤销。
⽽注销的事由不仅包括⾏政许可实施中具有违法因素,还包括其他使得被许可⼈从事⾏政许可事项的⽣产经营等活动终⽌的情形,即只要被许可⼈终⽌从事⾏政许可事项的⽣产经营等活动,⾏政机关即对该项⾏政许可予以注销。
所谓撤回既包括申请⼈在申请过程对其⾏政许可申请的撤回,也包括⾏政机关因为⾏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重⼤变化⽽对其⾏政许可决定的撤回。
对于⾏政机关来说,撤回主要是指⾏政许可的实施以及被许可⼈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本⾝并不违法,但客观情况发⽣了变化,⾏政机关对⾏政许可的撤回。
⾏政机关在撤回⾏政许可后,也要履⾏注销⾏政许可的⼿续。
根据本条的规定,⾏政机关依法注销⾏政许可的情形主要有六类:⼀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未延续⾏政许可的。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延续⾏政许可,如果被许可⼈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但未获⾏政机关批准的,⾏政机关即可依法注销其⾏政许可。
⼆是⾏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
⾏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政许可,是属于⼈⾝权性质的⾏政许可,不可委托也不可以替代,⽽该公民⼀旦死亡或者丧失⾏为能⼒,即意味着特定资格的⾏政许可已没有意义。
⽐如,司法⾏政主管部门赋予公民律师资格,这⼀资格只能由该公民本⼈享有,但如果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为能⼒,即意味着其律师资格没有意义,所以,应予注销。
这⾥的公民死亡指的是公民实际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因为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情况⽐较复杂,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后还有可能重新出现,如果⼀概地注销其⾏政许可,就不适当。
三是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的。
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或者被撤销后,即失去⾏为能⼒,因此,其已有的⾏政许可应予注销。
四是⾏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撤销、撤回的。
⾏政许可证件依法被⾏政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撤回,都意味着该项⾏政许可已经结束,所以,应予注销。
五是因不可抗⼒导致⾏政许可事项⽆法实施的。
⽐如,由于发⽣地震等⾃然灾害导致⾏政许可事项⽆法实施的情形,⾏政机关就应当依法注销⾏政许可。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