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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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条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文来规范和解决此类问题。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条:
1.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2. 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才适用专属管辖。

这意味着这类纠纷应当在特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3. 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的合同: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规定旨在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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