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门诊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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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卫生院门诊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病历的定义与分类
1. 定义:病历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影像等形式记录患者病情、诊疗过程、治疗结果、预防保健措施等信息的医疗文书。

2. 分类:门诊病历分为普通门诊病历、专家门诊病历、急诊病历、转诊病历、住院病历等。

三、病历的填写与保存
1. 门诊病历由接诊医师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2. 病历填写应使用规范医学术语,避免使用非正式语言。

3. 病历保存应遵循以下规定:
(1)普通门诊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2)专家门诊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3)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4)转诊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5)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四、病历的查阅与复制
1. 门诊病历查阅:
(1)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查阅本人病历;
(2)患者授权的代理人可查阅本人病历;
(3)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2. 门诊病历复制:
(1)患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复制本人病历;
(2)患者授权的代理人可复制本人病历;
(3)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复制病历时,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五、病历的保密与公开
1. 医院应严格执行病历保密制度,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泄露病
历信息。

2. 医院在公开病历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范围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人员;
(2)公开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3)公开方式应确保病历信息安全。

六、病历的整改与追责
1. 如发现病历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等问题,接诊医师应立即整改。

2. 如因病历问题导致医疗事故,接诊医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医院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卫生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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