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企业职业卫生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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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公布信息,不得分;
2.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有缺失,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本项标准分的10%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十五条;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3.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扣本项标准分的20%;
1.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扣本项标准分的20%;
5.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调离原工作岗位,未妥善安置,扣本项标准分的20%;
6.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扣本项标准分的20%
检查现场超标区域,未设置醒目标识牌予以告知,扣标准分的5%/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1次/年
1.1.2.2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10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1.工作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扣本项标准分的50%;
2.工作场所住人,扣本项标准分的20%
10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核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书,未取得职业卫生管理资格证,每发现一人扣本项标准分的30%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第三十四条;
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扣本项标准分的20%;
2.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扣本项标准分的20%;
1.抽查劳动合同发现未按有效方式进行告知职业危害,扣本项标准分的20%;
2.职业危害告知事项不全面,扣本项标准分的10%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第三十三条;
3.《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2〕22号)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总局第80号令)
1次/年
1.1.4
职业健康监护
35
1.1.1.1
职业健康检查
10
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无资质证明,不得分;
2.未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扣本项标准分的20%;
1.检查培训记录、及签字,未开展培训,不得分;
2.检查班组参加培训情况,培训覆盖面不全,扣本项标准分的10%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三十四条;
3.《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2〕22号)
3.《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2〕22号)
1次/年
1.1.5.2
劳动者培训
10
1.对上岗前或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2.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第三十五条
1次/年
1.1.1.2
岗位管理
10
1.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每处扣2分;
2.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未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每项扣4分。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第4条;
3.《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2〕22号)
1.1.6.2
现场告知
10
1.公告栏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企业可通过公告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3.警示标识和说明: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标识)、警示线(红、黄、蓝)、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十五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3.《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2〕22号)
1次/年
1.1.1.3
防护设施,用品
15
1.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校验和维护,处于正常状态;
1.1.1.3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
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1.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不得分;
2.防治计划和方案不完善或未按期实施,每项扣标准分的10%
1次/年
1.1.6.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10
企业应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企业没有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报告等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扣本项标准分的10%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
3.未按体检周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在岗体检,扣本项标准分的10%;
1.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离岗体检,扣本项标准分的10%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第1.6.1、1.6.2条;第7.1条、第7.3条、第7.5条、第9.1条、第9.2条、第9.8条;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14]48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5.《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规范》(GB/T29510-2013)
1次/年
1.1.5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20
1.1.5.1
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
1次/年
1.1.6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30
1.1.6.1
合同告知
5
1.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
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1.1.2
工作场所管理
401.1Βιβλιοθήκη 2.1职业病危害因素强(浓)度
3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现场超标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3.防护设施、用品,未定期校验和维护,扣本项标准分的10%;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无(LA)安全标志,扣本项标准分的10%;
5.职业防护费用投入不足或没按规定使用,不得分;
6.未定期对费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每次扣标准分的10%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
初次
变更
1.1.1.5
职业卫生档案
20
根据风电实际,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根据风电实际,未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扣标准分的20%
1次/年
1.1.1.2
机构与人员
5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扣本项标准分的50%;
2.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扣本项标准分的50%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风力发电企业职业卫生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
序号
控制节点
标准分
风险管控重点要求
管控效果评估
评审依据
频次
1.1
职业卫生
250
1.1.1
职业卫生管理
60
1.1.1.1
管理制度
20
按照一贯三级要求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和操作规程,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相关规程,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制度
1次/年
1.1.7
职业健康防护
30
1.1.7.1
噪声防护
15
在现场检查噪声超过85db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耳塞等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现场检查噪声超过85db高噪声区域内的作业人员不使用耳塞,每处扣本项标准分的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
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第1.1.7条
1次/年
1.1.1.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变更
10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风电场,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行申报和变更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风电场,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行申报和变更,扣本项标准分的10%
1次/年
1.1.6.3
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5
企业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未采取有效方式公布的,扣本项标准分的10%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第1.6.6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十五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1.1.3
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
10
1.1.3.1
定期检测
10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对需要进行检测的企业,未按周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得分;
2.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有安全标志(LA);
3.企业应按安全生产费用规定,保证职业健康防护专项费用,定期对费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防护设施无专人负责,扣本项标准分的50%;
2.个人防护用品无发放记录,扣本项标准分20%;
2.检测机构无资质证明,不得分;
3.检查现场超标区域,未设置醒目标识牌予以告知,扣标准分的5%/处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2.《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2〕22号);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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