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浴家具安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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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浴家具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浴家具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卫浴家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浴家具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全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浴家具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
第五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原材料采购、检验、储存管理制度;
(三)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六)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检验、储存的管理,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三)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
(四)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第十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
事故及时上报,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章销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卫浴家具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建立健全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卫浴家具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国
家标准。

第十四条卫浴家具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安全警示,告知消费者使用注
意事项。

第十五条卫浴家具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卫浴家具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过程中的
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卫浴家具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
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卫浴家具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使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
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卫浴家具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使用场所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运行。

第二十条卫浴家具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

第二十二条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
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三条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
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卫浴家具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卫浴家具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四)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质,实际执行时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浴家具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卫浴家具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生产和销售的卫浴家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浴室柜、洗漱台、淋浴房、马桶、洗手盆、浴缸等。

第三条卫浴家具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全过程管理,责任到人;
(三)技术规范,严格标准;
(四)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四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卫浴家具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条卫浴家具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使用者的生理需求和安全因素,确保产品的结构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当对关键部件和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卫浴家具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品不受损坏。

第三章质量检测
第九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物理性能:强度、硬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等;
(二)化学性能:重金属含量、甲醛释放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等;
(三)安全性:结构安全、电气安全、使用安全等;
(四)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质量、装饰性等。

第十一条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第四章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卫浴家具销售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销售的卫浴家具产品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夸大产品性能和效果。

第十五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卫浴家具时,应当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消费者在使用卫浴家具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产品;
(二)保持产品清洁,定期进行保养;
(三)不得擅自拆卸、改造产品;
(四)不得在产品上放置重物或进行其他可能损坏产品的行为。

第十八条消费者在发现卫浴家具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销售企业或生产企业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卫浴家具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二)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三)销售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四)消费者是否得到有效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生产企业未取得合法生产资质,擅自生产卫浴家具;
(二)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艺生产卫浴家具;
(三)销售企业销售不合格的卫浴家具产品;
(四)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卫浴家具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第二十二条因卫浴家具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企业和
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卫浴家具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卫浴家具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卫浴家具。

第三条卫浴家具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卫浴家具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浴家具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浴家具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卫浴家具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
第六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检验手段;
(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有专门负责卫浴家具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浴家具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七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生产安全管理措施:
(一)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原材料,确保原材料质量;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卫浴家具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三)建立健全原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检验和成品出厂检验制度;
(四)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
(五)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八条卫浴家具生产企业应当对以下产品进行重点安全管理:
(一)涉及人身安全的卫浴家具产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卫浴家具产品;
(三)新研发的卫浴家具产品。

第三章销售安全管理
第九条卫浴家具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经营场所布局;
(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有专门负责卫浴家具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浴家具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十条卫浴家具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以下销售安全管理措施:
(一)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二)对销售的产品进行标识管理,明示产品安全性能;
(三)对销售人员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对销售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卫浴家具销售企业应当对以下产品进行重点安全管理:
(一)涉及人身安全的卫浴家具产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卫浴家具产品;
(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卫浴家具产品。

第四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卫浴家具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浴家具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卫浴家具安全。

第十三条卫浴家具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安全管理:
(一)对卫浴家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对卫浴家具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三)对卫浴家具使用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四)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卫浴家具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产品进行重点安全管理:
(一)涉及人身安全的卫浴家具产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卫浴家具产品;
(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卫浴家具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卫浴家具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浴家具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卫浴家具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浴家具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
卫浴家具安全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定生产卫浴家具的;
(二)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卫浴家具的;
(三)未建立健全卫浴家具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处理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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