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19-新旧对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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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环境和人民健康而制定的。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臭氧层臭氧破坏物质的生产、密封、使用和应用;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运输和控制;烟气、废气、废水等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将污染源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特别重点控制污染源、重点控制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

对于特别重点控制污染源,有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要求,所有污染源都必须进行自动监控。

监控指标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污染源必须达到规定的监控指标,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此外,监控设备必须具备防伪功能,防止被人为篡改。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强调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所有监控数据必须及时上传至相关政府部门,供社会公众查询。

除了政府部门可以查询,民众也可以向监控设备所在的用地单位或者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监控数据查询要求。

此外,本管理办法还要求建立紧急监测体系,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可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总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污染源的排放行为,保障了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运行委托单位运行单位对以上各项处罚不服的,应在一周内通过举证说
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改变处罚决定;逾期不提出异议,处罚决定生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运行,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接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定。
各地方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将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费用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可从排污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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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过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
入运行。
第九条地方环保部门采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运行单位应对拟运行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签订合同,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后方可生效。
(四)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及文件;
(五)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费用,具体数额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协商确定,根据情况可申请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六)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稳压、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要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二)不得无故干预设施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设施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不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概述为了保障环境和公众健康,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对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了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管理。

自动监控设施能够实时监测污染排放情况,有效地控制并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进行讨论。

主要内容设施设置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法规,对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配置相应的自动监控设施。

这些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自动采集并记录相关技术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具备报警功能,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处理。

设施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落实有效的维护、保养以及分析数据质量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其工作正常,并且将检测、校准和维护等相关数据和记录做好备份和存档,以备查阅。

数据查询与管理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对自动监控设施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储存、处理和分析,对数据进行合理管理,便于查找,避免数据丢失或者遗漏,以便于管理人员及时掌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同时,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及时对检测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和处理,从而准确了解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修正和改进原有的工艺和管理,提高排放管理水平。

报告和公示企业每年应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设施安装及所监测污染物排放值、日常维护情况及数据的准确性等信息。

同时,企业应当将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公示,以便监管部门和公众及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避免企业违规排污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

总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建立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强制性措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企业在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及数据管理等方面都应该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不仅会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还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作为监管部门,应该积极监督企业的运营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28号)

36.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提高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一套完善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定义和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指通过自动监测设备、仪器等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连续的监测和数据采集。

其范围应涵盖各类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可能产生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运行(一)设备选型企业应根据自身污染源的特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自动监控设备。

设备应具备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准确测量污染物的浓度、流量等关键参数。

(二)安装要求安装位置应合理,能够真实反映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安装过程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线路连接正确、防护措施到位。

(三)运行维护企业应建立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同时,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故障处理。

三、数据采集与传输(一)数据采集自动监控设备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和精度采集污染物排放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数据传输采集到的数据应及时传输至环保部门指定的监控平台,传输过程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数据丢失或篡改。

四、数据管理与应用(一)数据存储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系统,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二)数据分析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污染源排放的异常情况,如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量突增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数据应用数据应作为环保部门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可为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提供参考,帮助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监督检查(一)企业自查企业应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环保部门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情况、数据真实性、维护记录等。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统计数据等。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第八条列入《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和《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安装、配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用于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健康。

二、监测要求(一)自动监测仪器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型号,并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安装在污染源设置的位置,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二)自动监测仪器应进行日常校准、维修保养和定期检定,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三)当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操作和监测数据的完整性。

(四)污染源应通过自动监测系统上传数据至环保部门指定平台,确保数据的公开透明和有效监管。

三、监管要求(一)环保部门应建立自动监测数据实时监管平台,对监测数据进行全过程监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法排放行为。

(二)重点行业企业及重点污染源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汇报自动监测数据,并接受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监管效果的实现。

(三)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排放行为严格执法,形成对污染行为的威慑作用,保障公共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四、惩罚措施(一)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和未按照规定上传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源,环保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对于违法排放行为,环保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对重点污染源实行限产、停产、取缔等措施。

五、附则本办法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动监测技术的应用自动监测技术是指通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物联网技术,对特定领域或对象进行动态监测的一种技术手段。

在污染源自动监控方面,自动监测技术可以实现污染物的实时监测和数据的自动处理,为环保部门提供有效监管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的维护。

自动监测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污染源排放水平的真实表达,也可以提高管理部门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2.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2.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 X X X X X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 X X X X X(以下简称“X X X X”)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以下简称“在线设施”)的管理,保障在线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提高监测数据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建龙在线设施的采购、安装、运行、停用和回收过程,企业与之有关的所有生产单位、职能处室和项目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线设施定义在线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承德建龙现有在线设施包括水、气两类,均由采集系统、测量系统、控制系统、辅助系统和传输系统五个部分组成。

第四条承德建龙在线设施的运维执行自运营管理模式。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经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在线设施,其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在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在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在线设施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在线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环保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在线设施的全面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在线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在线设施管理机制,保证在线设施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对本办法的落实和实施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在线设施相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过程参与在线设施的运维管理,对在线设施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部门职责(一)环保管理部门1、参与并指导在线设施招标、现场端建设,确保在线设施选型合理,现场端建设符合国家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 监 测 的 排 放 口 ;
( 四 ) 排 污 单 位 通 过 相 关 行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和 相 关 排 放 标 准 等 文 件 筛 选 后 , 仍 难 以 确
作 ,
提高 污染 源监 管水平,
对《北 京 市 固 定 污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
进行


订 ,
已经局长办公 会审议通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
特 此 通 知 。
北 京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年 2 0 1 8
1 2 月 2 9 日

2 6 —
安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配备 污 染 物排 放


监测 设备 ,
并与 生
态 环 境 行政 主

部 门 的 监 控 设 备 联 网 。
第 九 条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在 下 列 排 放 口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按照
已发布的相
关行业排 污许
可证

请 与核发
技 术 规

2 8—
范 、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和 相 关 排 放 标 准 等 文 件 要 求 筛 选 出 的 主 要
备 ,

生 态环境 行政主 管部
门 监控设 备联 网 ,
并保证

动 监 测 设
备正 常运行 ,
对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doc 9页)

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doc 9页)

附件: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发挥自动监控设备在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污染监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自动监控设备,又称在线监测仪器、连续监测系统。

是指在大气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联网传输三个子系统。

第四条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组织自动监控设备正式并网运行前的合格性检查、运行情况抽查以及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等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自动监控设备属于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控设备的选购、安装、合格性检查申请和日常运行维护责任及所需费用。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一)额定功率≥14兆瓦的燃煤锅炉;(二)列入北京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的火力发电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焚烧炉、额定功率≥14兆瓦的重油锅炉、总额定功率≥21兆瓦的燃煤(或重油)锅炉房、烟气排放量≥40,000米3/小时的工业炉窑及其它重点污染源;(三)新建、改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焚烧炉、额定功率≥14兆瓦的重油锅炉、总额定功率≥21兆瓦的燃煤(或重油)锅炉房、烟气排放量≥40,000米3/小时的工业炉窑。

第七条排污单位选用的自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国家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证书。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1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XX集团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事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3 术语自动监控系统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4 管理职责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沟通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及对比监测工作。

各单位负责对在线监测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

负责在线设备所需备件、材料等申报工作,确保及时供应在线监测设备所需物资。

5 管理办法基础工作管理在线监测使用单位必须有至少一人获得由林省环保厅颁发的从业证书。

在线监测设备及站房归使用单位所有,使用单位需保证站房内灭火器、空调等设施完好。

在线监测使用单位需制定设备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并设专人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和运行工作,明确职责,并将制度悬挂在在线监测站房内;同时还应制定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易耗品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在线监测使用单位每季度需上报在线监测自查情况,内容包括运营单位制度的落实情况,记录填写情况,数据异常及处理情况。

在线监测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烟气监测平台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完善。

在线监测使用单位负责在线监测站房内清洁,站房内不得堆放其它与监测无关的物品。

在线监测运行管理在线监测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环保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与在线监测联网的设备,是在线监测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线。

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1. 管理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生产的不断扩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加强对大气污染的监测和管控,北京市逐步建立了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2. 监控设备管理责任2.1 清单编制: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清单编制,包括设备的数量、型号、安装位置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清单。

2.2 设备维护保养: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自动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3 设备数据上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上传自动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传的数据应包括设备运行状态、监测数据等信息。

3. 设备安装要求3.1 安装位置: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或者其他适当位置,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设备标识:自动监控设备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以便相关部门和公众能够识别。

3.3 设备保护:自动监控设备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防止被人为损坏或者影响监测结果。

4. 数据管理与报送要求4.1 数据存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系统,对自动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进行存档和备份,以备查验和数据分析使用。

4.2 数据报送: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自动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报送给环境保护部门,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安装设备、未及时维护保养设备、未按时上传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6.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将定期对各企事业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环境保护部门将要求企事业单位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 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管理水平,北京市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北京市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北京市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附件:北京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发挥自动监控设备在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污染监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自动监控设备,又称在线监测仪器、连续监测系统。

是指在大气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联网传输三个子系统。

第四条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组织自动监控设备正式并网运行前的合格性检查、运行情况抽查以及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等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自动监控设备属于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控设备的选购、安装、合格性检查申请和日常运行维护责任及所需费用。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一)额定功率≥14兆瓦的燃煤锅炉;(二)列入北京市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的火力发电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焚烧炉、额定功率≥14兆瓦的重油锅炉、总额定功率≥21兆瓦的燃煤(或重油)锅炉房、烟气排放量≥40,000米3/小时的工业炉窑及其它重点污染源;(三)新建、改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焚烧炉、额定功率≥14兆瓦的重油锅炉、总额定功率≥21兆瓦的燃煤(或重油)锅炉房、烟气排放量≥40,000米3/小时的工业炉窑。

第七条排污单位选用的自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国家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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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 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
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 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
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应修建明渠式测流段,并符合流量堰 泥流量等;
(槽)技术要求,特殊情况除外;
(十)排污许可证或者其他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情形。 (十一)日处理能力大于 1 万吨的城镇
污水处理厂,监控项目至少包括进水、
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pH 值、流量、
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运行状
况、曝气池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和剩
第二十七条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 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1
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
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
供应量、脱硫岛 pH 值、除尘器运行信 监测总氮和(或)总磷两项污染物;
号和废气进入治理设施前和治理设施出 (九)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 1 万吨(含 1
口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含氧量、废气流 万吨)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还应监测
量、温度、排气静压和湿度等;
进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pH 值和流量。 同时,安装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为 新法删除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 监控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章 建设和安装
第二章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有企业 第八条 列入《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 动监控计划》和《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
(一)列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 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料供应量、脱硫岛 pH 值、除尘器运行信
力大于 8 万立方米的,应监控生产、排 号等;
放及治理设施关键参数,监控项目至少 (八)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
监测项目至少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 包括表征生产负荷的参数、污染物处理
pH 值和流量。纳入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
用原料输送泵电流、污染物处理用原料 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排污单位还应当
流量、温度、排气静压和湿度;
(四)垃圾焚烧炉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四)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 4 万立方米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
及以上的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 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
窑等废气排放装置,监控项目至少包含 氯化氢以及相关工艺参数(包括烟气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含氧量、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
米;固定废气污染源在自动监控设备采 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
(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 样位置下游 0.5 米内,要预留手工比对
符合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
监测孔,建设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比对 数据传输标准;
监测平台,并配备低压配电箱;设有旁 (四)排污单位应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
监控企业名单的;
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安
装、配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
(二)列入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发布的 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网。
测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4
(三)列入市环保局发布的《北京市大 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的。
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环境保护
排放的污染物、含氧量、废气排放流速 定需要按含氧量折算污染物排放浓度
的,还应监测含氧量; (流量)、温度、排气静压和湿度等;
(七)小时处理能力大于 8 万立方米(含
(七)储油库监控项目至少包含处理装 8 万立方米)的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还
置进出口非甲烷总烃浓度和流量等; 应在废气进入治理设施前,对相应监测
式燃气轮机的,监控项目至少要求包含 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 硫和颗粒物;
氮氧化物、含氧量、烟气流速(流量)、 (三)固定式内燃机机组的废气排放口,
温度、排气静压和湿度等; 监测项目至少包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三)使用固定式内燃机机组的,监控 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
6
项目至少包含氮氧化物、含氧量、烟气 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
第十一条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第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
其安装要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下 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列要求:
(一)自动监测设备应当选用符合国家
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规定的设备; (一)监测项目的分析仪与采样位置、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
分析仪与数据采集仪位置均不得超过 50 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
颗粒物、含氧量、烟气流速(流量)、 物;
温度、排气静压和湿度等,其中使用清 (二)固定式燃气轮机的废气排放口,
洁能源燃料 的可暂不监控二氧化硫、颗 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粒物;
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
(二)使用额定功率 25 兆瓦及以上固定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
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
输仪等仪器、仪表,包含污染源自动监 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
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 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污染源排放 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
过程(工况)监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 组成部分。
5
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技术方 案。技术方案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被监 测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不低于 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 65%。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编写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安装、配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文件时,应根据下列相关的情形和要求,的监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编写关于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 (一)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
的措施:
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
(一)使用 2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14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
兆瓦及以上的热水锅炉,监控项目至少 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
包含锅炉负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天然气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
(十)设计日废水排放量达到 1000 吨及 控系统,监控相关生产、排放及治理设
以上的(含设计日处理能力 1000 吨以上 施的关键参数。监控项目至少包含鼓风
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监控项目至少包 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运行状况、
含化学需氧量、氨氮、pH 值和流量;且 曝气池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和剩余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固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自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义务,有权对擅 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 自 闲置、拆除、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 除、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及擅自改动自 备,以及违规设定自动监控设备系统参 动监测设备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 数、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向各 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项目进行监测。同时,安装污染源排放 (八)加油站监控项目至少包含气液比、
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监控生产、排
密闭性、液阻、油气后处理装置运行指 放及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监控项目至
7
标和排口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少包含表征生产负荷的参数、污染物处
理用原料输送泵电流、污染物处理用原 (九)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小时处理能
第四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 原条文删除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北京市固定污染源 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计 划,确定并发布应当安装固定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名录,组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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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检查和开展对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合格 性检查工作的稽查。 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固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合格性检查、登 记备案、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时监控、 例行检查和保障数据传输有效率等工 作。其中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 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固定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备的合格性检查和数据有效性 审核由市环保局负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协助同级环 原条文删除 境保护部门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完成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工 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 控设备以及视频监控设备等。固定污染 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
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 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
设施的组成部分。
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 件等监控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 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 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统计数据等。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 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余污泥流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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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情 形。 第十条 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 原条文删除 单位应当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关于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要求安 装自动监控设备,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 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纳入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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