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现金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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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现金管理规定
是针对学校内部现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常见的学校现金管理规定:
1.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现金的监管和管理工作,任何人员都不能私自使用学校现金。

2. 学校现金收支必须通过正规的流程和相关的凭证进行记录,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等。

3. 学校现金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安全柜或合格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学校现金必须进行定期盘点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学校现金使用必须按照学校的财经管理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使用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

6. 学校现金不能用于个人消费和私人投资,只能用于学校正常运营和教育事业的支出。

7. 学校现金使用必须合理、节约和公正,不能存在浪费和挥霍的现象。

8.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现金管理的内部审核,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防止财务风险。

9. 学校现金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财税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10.对于违反学校现金管理规定的人员,学校将进行相应的惩处和追责,包括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

最后,根据具体学校的情况,这些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学校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法规制定相应的规定。

学校现金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校现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学校的财务健康和公共利益。

学校现金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现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确保学校财务安全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使用公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学校现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注重流程规范,健全制度机制,完善信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学校现金主要包括:学费收入、教育经费收入、杂费收入、助学金、奖学金、工资福利等。

第六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现金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第七条学校应定期对现金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确保规定的执行效果。

第八条学校现金管理应依法遵守相关税收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收。

第二章现金收入管理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收入的合法、按期到账。

第十条学费收入应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接收并登记,收据应与学费缴纳人员信息相符,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教育经费收入应通过专门的经费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做到资金的来源、流向清晰可查。

第十二条杂费收入应设立专项账户,专项用于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助学金、奖学金发放应经过评审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学校现金收入应定期对账,确保收入的及时核实与登记。

第十五条学校现金收入应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使用,确保公共资金的及时使用和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现金收入应按规定的程序、权限和限额管理,不得滥用或超支。

第十七条学校现金收入应及时上交银行存入专用账户,不得私自保存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学校现金收入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相关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三章现金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现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学校现金支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限额管理,不得虚报、冒领、套取资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现金支出应凭有效证明,报销的费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校现金支出应按照设备、物资、人员等需要合理规划支出,优化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三条学校现金支出应定期对账,确保支出的及时核实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学校现金支出应依法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确保支出的合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学校现金支出应及时上缴银行,不得私自保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现金管理控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现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落实相关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现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现金业务进行审计,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现金管理系统的维护和升级,确保信息管理的安全和可靠。

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现金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的预警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建立与相关部门、银行等合作机制,确保信息的畅通和沟通。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和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现金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财务部门所有。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其他现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由学校现金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备案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制度等要适时调整和修订。

学校现金管理规定____字已经全部阐述完毕,具体执行中请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学校财务部门提出。

学校现金管理规定(三)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保护国有资产,加强我校的现金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校只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现金收支结算,并接受银行监督。

第二条学校设置专职出纳,负责办理学校各项现金业务。

学校的各项正常收费应当及时缴存银行,不得从中坐支。

第三条现金开支范围:
(1)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教研教改、教学成果等各项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各项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现金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五条除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能够收取的各项收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财会室的库存现金限额应在保证学校____天的日常开支下,不超过三千元。

第七条各科、室、年级组、教研组、保健室、图书馆等不得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由学校收缴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教职工因私人原因不得借支公款,工会会员如有特殊困难经工会主席同意后方可在工会账借支。

各部门和个人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学校借支的,其程序等同于报账程序。

无特殊原因,借支后一个月内必须报账,财会室应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九条教职工在报账支取现金时,原始凭证上至少应有一位证明人证明签字。

第十条由于现金余款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原则上星期五下午不报账。

因特殊原因需在周末开支现金的,应最迟在下午四点前向总务科长报告计划,以便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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